鄭州市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辦法

鄭州市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辦法

內容全文


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22號)
《鄭州市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辦法》業經2003年4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長 王文超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鄭州市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的管理,維護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明確管理、修繕責任,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異產毗連房屋,系指結構相連或具有共有、共用設備和附屬建築,而為不同所有權人所共有的房屋。
第三條 異產毗連房屋各方,應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共同協商、互諒互讓、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毗連關係。
第四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的主管部門。
縣(市)、區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市市區建成區、建制鎮建成區、工礦區內的異產毗連房屋,均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六條 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的所有權人應按規定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手續。領取房屋所有權證,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
第七條 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的各所有權人,應當按照房屋所有權證核定的範圍行使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異產毗連房屋的共有部位歸毗連各方共同所有,共同承擔義務。
第八條 異產毗連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又無合法代理人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代管。代管期間,房地產管理部門對代管的異產毗連房屋享有相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九條 房屋所有權人和使用人對共有、共用的承重結構、牆壁、屋面、樓梯(間)、通道、院落、廁所、廚房、陽台、垃圾道(箱)、信報箱及水、氣、暖、電管線等應共同愛護、合理使用。除另有約定的外,任何一方不得多佔、獨佔。
房屋所有權人和使用人在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侵害他方利益的行為。
第十條 異產毗連房屋的一方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有損壞房屋和造成房屋危險行為的,他方有權制止和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防止危險發生;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十一條 對擁有共有牆的異產毗連房屋,其中一方房屋拆除不建時,共有牆不得拆除,由各方協商處理。
第十二條 異產毗連房屋所有權人以外的人,如需要使用異產毗連房屋的共有、共用部位時,應徵得各房屋所有權人的一致同意,並簽訂書面協議。
第十三條 異產毗連房屋所有權人和使用人需要改變房屋用途的,不得影響毗連房屋的安全,並徵求相連房屋所有權人和使用人的意見。
第十四條 異產毗連房屋的所有權人可組成房屋管理組織,也可委託其他組織,在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房屋的使用、修繕、管理工作。
第三章 修繕管理
第十五條 異產毗連房屋進行修繕時,應當制訂修繕方案,並徵得各房屋所有權人的同意。
第十六條 異產毗連房屋發生自然損壞(含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壞),所需修繕費用按下列規定分擔:
(一)共有房屋主體結構中的基礎、柱、梁、牆的修繕,由共有房屋所有權人按房產建築面積比例分擔。
(二)共有牆體的修繕(包括因結構需要而涉及的相鄰部位的修繕),按兩側均分后,由每側面房屋所有權人按房產建築面積比例分擔。
(三)牆面的修繕,室內牆面的修繕,由所在部位房屋所有權人負擔;共有部位牆面的修繕,由共有房屋所有權人按房產建築面積比例分擔。
(四)樓蓋的修繕,其樓面(包括地坪粉灰層和樓面裝飾層)與頂棚(包括頂棚粉灰層、吊頂和頂棚裝飾層)部位,由所在層房屋所有權人按房產建築面積比例分擔;其結構部位,由毗連房屋所有權人按上六下四的比例分擔。
(五)屋蓋的修繕:
1、不上人屋蓋,由修繕所及範圍覆蓋下各層的房屋所有權人按房產建築面積比例分擔;
2、可上人屋蓋(包括屋面和周邊護欄),如為各層所共用,由修繕所及範圍覆蓋下各層的房屋所有權人按房產建築面積比例分擔;如僅為若干層使用,使用層的房屋所有權人按房產建築面積比例分擔一半,其餘一半由修繕所及範圍覆蓋下各層房屋所有權人按房產建築面積比例分擔。
(六)樓梯及樓梯間(包括出屋面部分)的修繕:
1、各層共有樓梯(間),由房屋所有權人按房產建築面積比例分擔;
2、某些層所專用的樓梯(間),由其專用的房屋所有權人按房產建築面積比例分擔。
(七)房屋共有部位必要的裝飾,由受益的房屋所有權人按房產建築面積比例分擔。
(八)房屋共有、共用的設備和附屬建築的修繕:
1、電梯、水泵、垃圾道(箱)、化糞池及水、氣、暖、電的主要管線等,由房屋所有權人按房產建築面積比例分擔;
2、水、氣、暖、電的支管線及廚房、衛生間設備等,由相關的所有權人按房產建築面積比例分擔;
3、公用電視天線、公用電話、信報箱等共用設施,由受益人按戶分擔。
(九)房屋拆除,其拆卸支付或殘值回收,由房屋所有權人按房產建築面積比例分擔或分配。
第十七條 異產毗連房屋的上下水管道或衛生設備發生滲透(漏)水並影響下層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時,應及時修繕。屬自然損壞的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承擔費用;屬人為損壞或者因維修保養不當造成損壞的,由責任人承擔修繕費用。
第十八條 異產毗連房屋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按照《鄭州市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治理;治理合格后,報所在地縣(市)、區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治理異產毗連危險房屋共有部位所需費用,由房屋所有權人按房產建築面積比例分擔。
第十九條 異產毗連房屋所有權人可以按照房產建築面積定期籌備資金,用於共有部位和設備、附屬建築的修繕。
已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按《鄭州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異產毗連房屋所有權人一方擴建、改建房屋,需要改變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結構的,應徵得毗連房屋其他所有權人的書面同意,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批。
第二十一條 異產毗連房屋所有權人需要在房屋內開門、開窗、加牆等改變房屋結構的,應當徵得所在地縣(市)、區房地產管理部門同意。
異產毗連房屋使用人不得在房屋內開門、開窗和加牆。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他人損失的,責任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縣(市)、區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故意損壞異產毗連房屋共有、共用部位、設備和附屬建築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異產毗連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因房屋修繕、使用發生糾紛,當事人可向所在地縣(市)、區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調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觸犯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1年11月25日發布的《鄭州市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辦法》(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