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控制
污染源控制
污染源控制,在污染源調查的基礎上,運用技術的、經濟的、法律的以及其他管理手段和措施,對污染源進行監督,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以改善環境質量。
目錄
污染源控制的主要措施為:
制定排污標準 根據環境標準的要求,考慮到技術上可能和經濟上合理,結合地區的環境特徵,制定各種排放標準和指標,如污染物排放標準(或容許排放量)、單個設備排污控制指標、單位產量(或產值)排污控制指標、單位產量(或產值)用水量指標、燃料消耗指標、原材料消耗指標等等。這些標準和指標一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公布,即成為污染源控制的法律依據。
控制污染物排放 按照有關標準,控制污染源的排污量是改善環境質量的重要措施。20世紀60年代中期前,美國、日本、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等國的做法是:通過調查確定污染源后加以監督,發現排放污染物超過標準的污染源,即對責任者實行經濟制裁或法律制裁,以促使排污責任者削減排污量。中國在70年代也採取類似措施,推動有關方面改革生產工藝,改造設備,改變原料,改變燃料構成,綜合利用資源,減少或消除污染物。這在一定階段內可以起到控制污染、保護環境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