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國強

嘉興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原黨委書記、局長

沈國強,男,漢族,1967年10月25日出生於浙江省嘉善縣,嘉興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原黨委書記、局長

人物經歷


工作經歷

歷任嘉善縣魏塘鎮副鎮長,西塘鎮黨委副書記、鎮長、黨委書記,嘉善縣縣委常委、副縣長,嘉興市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支隊長,嘉興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局長、局黨組書記等職務。

人物事件


因涉嫌受賄犯罪於2016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

雙開處分

2016年9月18日綜合報道據浙江省紀委監察廳網站消息,日前,經嘉興市委同意,嘉興市紀委對嘉興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原黨組書記、局長沈國強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沈國強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不報告、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沈國強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市紀委常委會研究並報市委批准,決定給予沈國強開除黨籍處分,按有關規定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審宣判

嘉興市秀洲區人民法院審理嘉興市秀洲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沈國強犯受賄罪一案,於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浙0411刑初77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沈國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八個月,並處罰金六十五萬元。二、扣押在案的賄賂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沈國強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裁定

2018年2月24日,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上訴人沈國強利用其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59萬餘元,屬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上訴人沈國強家屬代為基本退清贓款,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上訴人沈國強上訴提出收受邵某、周某的部分財物不屬受賄,以及認定收受應某賣房差價44.5萬餘元不符法律規定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訴提出原判量刑偏重,請求改判較輕的刑罰,不予支持。嘉興市人民檢察院的檢察意見,予以採納。原判定罪和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