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數學會
浙江省數學會
(1)參加本會有關的學術活動;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第二十一條本學會設常務理事會。
浙江省數學會;英文名稱:Zhejiang Mathematical Society;英文縮寫:ZMS。該學會是浙江省數學工作者自願結成,依法登記的,是浙江省的學術性及社會公益性的法人社會團體,是發展我省數學事業的主要社會力量。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名稱
本團體中文名稱:浙江省數學會;
英文名稱:Zhejiang Mathematical Society;
英文縮寫:ZMS
第二條性質
本學會是浙江省數學工作者自願結成,依法登記的,是浙江省的學術性及社會公益性的法人社會團體,是發展我省數學事業的主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宗旨
本學會的活動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自覺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團結全省廣大數學工作者,為促進數學的發展,繁榮我省的科學技術事業,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作出貢獻。
第四條本學會業務主管單位是浙江省科學技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是浙江省民政廳。在業務上接受中國數學會的指導。
第五條本學會辦事機構設在浙江大學數學系。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學會的業務範圍:
(一)參加、開展各種形式的國內外有關數學的學術交流活動;
(二)開展促進提高數學教學水平的活動;
(三)開展數學普及活動及數學奧林匹克等活動;
(四)編輯出版數學學術刊物;
(五)根據國家建設和學科發展的需要,舉辦各種與數學有關的培訓班、講習班或討論班等,努力提高會員及有關科技人員的文化素質和學術水平;
(六)對國家科學技術政策和我省經濟建設中的重大科學技術項目接受諮詢,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經常向有關部門反映數學工作者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七)積極發現、培養並推薦數學領域的優秀人才,獎勵、表彰有突出貢獻的數學工作者;
(八)提倡會員理論聯繫實際,重視數學與其它學科的聯繫,並積極開展有關活動。
第三章會 員
第七條本學會設有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兩種。
第八條會員的條件。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凡承認本會章程,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為個人會員。
(1)具備講師、助理研究員、工程師、中學一級教師以上職稱的從事數學或與數學有關工作的科技人員;
(2)取得碩士以上(含碩士)學位從事有關數學工作的科技人員;
(3)高等學校本科畢業,在研究、教學、生產企事業單位或科研教育、組織管理部門從事數學工作二年以上,具有一定水平,或雖非高等院校本科畢業,但已具有相當於以上規定人員的學術水平者;
(4)熱心數學研究或數學教育事業,並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有關部門的人士。
(二)凡與數學有關並願意支持本會工作的有關科研、教學、生產企業事業等單位,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為團體會員。
第九條入會手續
(一) 個人會員入會須由本人自願申請,由本會會員一人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經本會理事會審查批准后,即為會員,併發給會員證。
(二) 團體會員入會,可向本會直接申請,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即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十條會員的權利
(一)個人會員的權利為: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學術活動;
(5)優惠獲得本會學術資料;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團體會員的權利為:
(1)參加本會有關的學術活動;
(2)優惠取得本會的學術資料;
(3)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4)可要求本會優先承辦諮詢服務;
(5)可要求本會協助舉辦培訓班等。
第十一條會員的義務
(一)個人會員的義務為:
(1)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本會決議;
(3)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4)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5)按期繳納會費。
(二)團體會員的義務為:
(1)支持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按期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學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遲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浙江省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省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本學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浙江省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浙江省科協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學會理事長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學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浙江省科協撥款;
(二)會費;
(三)個人或團體捐贈;
(四)政府資助;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學會員費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學會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對學會修改的章程,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本學會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學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於二OO三年八月十五日經浙江省數學會第九次會員代表大會部分修改,並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