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太陽傘兒童慈善救助中心
安徽太陽傘兒童慈善救助中心
安徽太陽傘兒童慈善救助中心是一家非營利的、服務於鄉村兒童的安徽民間公益組織。最早於2006年以網路形式發起,2009年開始探索並實施鄉村學校支教項目。2011年11月在安徽省民政廳註冊為民辦非企業。目前,太陽傘逐漸向專業化和規範化的民間公益組織邁進。該機構是USDO自律吧的成員機構。
孩子是太陽傘致力於服務的對象,便是心中的太陽,透著充滿希望的生命冉冉升起。而和這相關的所有志願者、捐助人便共同撐起了這把因愛而匯聚在一起,為其遮風擋雨的愛心傘。
讓愛的陽光沐浴每個孩子,綻放如花童年;願愛的種子播撒每個角落,共築和諧未來。
通過支援農村教育等多元化方式,促使鄉村兒童獲得平等的教育資源和全面發展的機會。
安徽太陽傘兒童慈善救助中心組織架構及工作人員名單
安徽太陽傘兒童慈善救助中心
監事組:王雲飛、林家啟
執行團隊:
秘書長:蔣倩
項目人:方玲利
出納(兼行政):周雲
會計:尹蓓
2013年太陽傘嘗試做了一期兒童性教育論壇,得到不少好的反饋,也有家長複製到了社區家庭中。2014年,太陽傘嘗試做一些試點。首先嘗試選擇1-2所學校,針對家長和老師開展1-2期兒童性教育講座(3個小時),並針對小學階段家庭開展1-2期親子課堂(2個小時)。
與此同時,太陽傘也計劃開展一期一系列的兒童性教育講師培訓,培訓的合作機構可以為廣州愛成長、廣州綠芽基金會、女記者聯盟“保護女童”項目組,目前正在商議中。參與培訓人員由太陽傘項目人員、理事會成員、志願者和一些有志於做性教育公益講座的家長構成,預計10-20人,培訓的老師由合作機構提供。
2013年8月,由安徽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安徽省希望工程辦公室和安徽太陽傘兒童慈善救助中心聯合主辦的安徽希望工程健康童年關愛行動之兒童身心安全教育論壇在安徽省團校團干培訓中心3樓會議室隆重舉行。
短期支教平台是在太陽傘之前5年短期支教的基礎上做的發展。安徽做支教的民間組織稀少,鄉村兒童缺少開闊視野的窗口,而大學生的成長需求巨大。太陽傘也需要在5年的支教經驗基礎上做一些突破和拓展,為未來的長期支教奠定一些基礎。所以,短期支教平台是可以積極嘗試的一個方向。
除了開拓鄉村兒童的視野、給予一定陪伴,促進大學生成長之外,和之前的短期支教不同的是,太陽傘從招募個人發展到招募團隊,招募的團隊提供支教點和支教人員,太陽傘提供培訓和資金支持,太陽傘倡導志願者回歸家鄉落實支教點。太陽傘的項目從太陽傘與支教個人的關係發展成為太陽傘與支教團隊的關係,支教地點也從安徽地區跨越到了全國,有助於提升太陽傘的影響力。與此同時,太陽傘團隊也為未來的長期支教項目和機構發展儲備了更多可供選擇的人才。
2013年暑期,馬鞍山師範高等專科學校李曉明等人到安徽省“太陽傘”義務支教實踐活動
一對一助學項目除了應對安徽本土的貧困兒童需求外,也主要是延續往年已資助貧困生的持續資助;與此同時,讓社會志願者有了解鄉村和貧困兒童的機會,學習基本的調研方法,從中促進社會志願者的成長,建立志願者、資助人與貧困兒童的聯結;為團隊持續發展遴選核心的志願者或者全、兼職人員,並發展長期的資助人。
2013年9月,安徽太陽傘兒童慈善救助中心赴霍邱一中舉行捐資助學儀式,14位受資助學生參加儀式
第一條:機構名稱
安徽太陽傘兒童慈善救助中心。簡稱“太陽傘”、“太陽傘兒童志願服務隊”。
第二條:機構性質
安徽太陽傘兒童慈善救助中心是用非國有資產、自願舉辦、從事非營利的服務於鄉村兒童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機構宗旨
在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旨在通過支援農村教育等多元化方式,促使鄉村兒童獲得平等的教育資源和全面發展的機會。以鄉村兒童發展為核心,以志願者成長為脈絡,倡導相互尊重,平等友愛,勇於擔當,包容開放的團隊文化,培養自尊、自信、自主、自強的公民意識。
第四條: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安徽省民政廳;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安徽省民政廳。本機構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及業務主管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六條:本單位的業務範圍
(一)短期支教;
(二)一對一助學;
(三)兒童性安全保護教育;
(四)大學生志願者成長支持;
本章程所指的志願者,是指不為物質報酬,基於良知、信念和責任,自願參與本組織開展的各項文化活動,無償為安徽公益事業提供服務和幫助的人。
志願者的基本條件:
(一)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質和社會奉獻精神;
(三)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四)具備為本組織開展的有關活動提供志願服務所必需的技能和時間。
第七條:本單位設理事會,為決策機構并行使下列事項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劃;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的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單位副主任及財務負責人;
(七)罷免、增補理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第八條:理事會每年召開四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九條: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理事長、名譽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條: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一條:召開理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二條: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第十三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三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本單位主任對理事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單位實施理事會的決議並列席理事會會議;
(二)單位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七)定期以書面的形式通過電子郵件向理事會和監事會彙報工作。
第十五條:本單位設立監事,行使監督職能。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監事在舉辦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人員中產生或更換。本單位理事、主任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七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主任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十八條: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本機構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條: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餘不得分紅。
第二十二條: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三條: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二十四條: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單位的年度檢查。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二十七條: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二十八條: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二十九條:本機構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單位,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十條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