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

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19號,於2001年12月29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討論通過,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為規範醫療美容服務,促進醫療美容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就醫者的合法權益,依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護士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六章三十三條。

徠根據2016年1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8號《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修改〈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等8件部門規章的決定》修正。

基本信息


條文

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

發布施行

《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已於2001年12月29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長:張文康
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 第8號》
《國徠家衛生計生委關於修改〈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等8件部門規章的決定》已於2015年12月31日經國家衛生計生委委主任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 任 李 斌
2016年1月19日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修改《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等8件部門規章的決定》
為了依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下放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我委對涉及的部門規章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決定對以下部門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
(一)將第十二條修改為:“不具備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主診醫師條件的執業醫師,可在主診醫師的指導下從事醫療美容臨床技術服務工作。”
(二)刪去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內容


黑龍江省衛生廳轉發衛生部關於修改《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第二條的通知
(黑衛醫發〔2009〕115號)
各市(行署)衛生局,省農墾、森工總局衛生局:
現將《衛生部關於修改<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第二條的通知》(衛醫政發〔2009〕17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要求,請一併遵照執行。
一、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各系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修改後的《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加強美容醫療機構、醫療美容科的准入管理,嚴格依據美容醫療機構或醫療機構設置醫療美容科室必備的條件依法審批。
二、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要重視自身條件和能力建設,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醫療美容技術操作規程,不斷提高醫療服務水平,確保醫療質量和安全。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