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制
業主制
ess system;own
目錄
英文:business system;owner system
工程項目發起人在項目執行階段,以招標和微觀監理方式實現項目經濟與效率兩大目標的運作機制的總稱。“業”即工程項目,凝聚著投資品及工程諮詢與施工的勞動。業主(client)在英文中是買主。在業主制下,業主通過市場選擇工程諮詢顧問及承包商,能夠以較低的成本購得質量高、工期短的工程。業主制中對承包商選擇是採取招標方式
業主是指房屋物業的產權人,他具備房屋的是使用權、所有權,但是不具備土地的所有權。業主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可以是本國公民或組織,也可以是外國公民或組織。
物業與建築上講的業主本質上是一致的。都是指物業(產權)所有者。房屋租賃人不是業主.
但是必須區別:建築市場上房屋開發商。投資商不一定是業主,理由是:
1他們不是最終的產權所有人;
2他們充當甲方角色是以產權轉換贏得利益.
因此,建築施工合同中使用發包人(甲方)而不使用"業主",正是基於此.
根據我國規定: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書籍:《業主》
作者:明毅
簡介:金海市長樂花園的一群業主,不信世上的奸商會突然良心發現立地成佛而大發慈悲,也不奢望那些貪官會舉起正義之劍,更不祈求天上會掉下餡餅,他們自發奮起維權,通過民主程序選出了能夠維護自己權益的代言人——業主委員會。自從有了這個業主委員會,地處東海之濱的長樂花園起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發生了下面值得記載的故事…… 長樂花園的業主委員會和業主代表們,為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為了公平與正義,為了文明與和諧,與開發商進行了一系列不屈不撓的鬥爭……
商務印書館《英漢證券投資詞典》解釋:業主homeowner。亦作:房主。擁有自己住房的人,尤指擁有物業權益的人。住房是個人財產中比重最大的資產,同時也是投資理財的重要工具和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