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愛縣公安局
博愛縣公安局
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公安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全縣公安工作的有關規定,部署、指導、監督、檢查全縣公安工作。
掌握影響社會穩定、危害全縣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分析形勢,制定對策。
(一)負責全縣公安機關偵查工作,協調、辦理、重大刑事案件、轄區內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及上級批轉的重大案件及專項工作。
(二)負責全縣治安管理工作,協調、處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體性事件,依法查處破壞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開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
(三)負責出入境管理有關工作。組織實施全縣出入境、持普通護照的外國人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人員在博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
(四)負責指導監督消防工作。
(五)負責全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開展機動車輛(不含拖拉機)、駕駛人管理工作。
(六)負責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保護工作,負責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
(七)負責防範、處置邪教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
(八)負責對恐怖活動的防範、偵察工作。
(九)負責對依法應承擔的執行刑罰和監督、考察工作;承擔看守所、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十)負責對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重要外賓的安全警衛工作。
(十一)負責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規劃指揮系統、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建設。
(十二)負責被裝配備標準、制度,參與擬訂公安機關裝備、經費標準,擬訂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全縣公安機關重大任務的警務保障工作。
(十三)負責公安思想政治工作,制定民警教育培訓規劃。
(十四)負責公安隊伍管理監督工作,組織開展公安機關督察、審計、信訪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實施對幹部的監督;協助縣紀檢、監察部門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重大違紀案件。
(十五)承辦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許可、審批、審核、核准等事項。
(十六)完成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縣公安局設21個內設機構,另設武警現役機構(公安消防大隊)1個,12個派出機構。
(一)政治處
(二)紀律檢查委員會
(三)辦公室(警令部)
(四)指揮中心
(五)國內安全保衛大隊
(六)治安管理大隊
(七)刑事偵查大隊
(八)監所管理大隊
(九)交通警察大隊
(十)特種勤務巡邏警察大隊
(十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
(十二)網路警察大隊
(十三)警務督察大隊
(十四)禁毒大隊
(十五)反邪教偵察科
(十六)出入境管理科
(十七)科技通信科
(十八)法制室
(十九)控告申訴科
(二十)行政財務科
(二十一)行政事項服務科
(二十二)公安消防大隊(武警現役編製)
(二十三)派出機構。共12個,其中:鄉鎮派出所10個,治安派出所2個(白馬泉派出所、黃河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