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昌明

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

於昌明,男,漢族,1966年3月生,山西平定人,1987年8月參加工作,1996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

現任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

人物履歷


1985.09—1987.08山西省司法學校法律專業學習
1987.08—1990.01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書記員
1990.01—1997.12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庭書記員、助理審判員、審判員(1988.09—1991.07全國法院幹部業餘法律大學學習;1991.07—1995.06山西大學法學專業自考本科學習)
1997.12—1998.07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濟審判一庭副庭長
1998.07—2002.01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庭副庭長(主持工作)
2002.01—2003.05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二庭庭長
2003.05—2004.10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
2004.10—2008.02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執行局局長、副縣級審判員
2008.02—2016.08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正縣級)(其間:2008.09— 2011.07中央黨校研究生院法學理論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
2016.08—2016.10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代院長
2016.10—2020.09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
2020.09—2021.02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代院長
2021.02—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
中共十七大代表

任免信息


2020年9月3日下午,太原中院召開幹部大會,於昌明同志任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
2021年2月25日,太原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補選於昌明為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

人物事迹


於昌明勇於實踐,大膽創新,不斷探索新形勢下法院執行工作的新方法。針對執行人員缺乏會計專業知識的問題,他率先在全省法院試行了“財產審計執行”制度,掌握了執行工作的主動權;針對上下兩級法院執行力量分散、不利於發揮整體優勢的實際,他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上級法院有權審理下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也可以把該院管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法院審理”的規定,大膽嘗試了提級執行的改革,取得了較好的法律和社會效果。據統計,1998年後,由他主持執行案件264件,執行標的額達3.8億餘元。
2003年5月,於昌明任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他全身心投入到調查研究之中,他走訪了無以數計的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和他們的家屬,調閱了成百上千的申請執行卷宗和已經生效的執行判決,聽取了形形色色被執行人的口述,對困擾法院多年的“執行難”問題,有了一種全面的認識。他先後制定了三萬餘字四十七項《執行制度彙編(試行)》和四萬餘字六十餘種樣式的《執行法律文書樣式彙編(試行)》,並在全市法院系統推廣,將法院執行工作的重點,轉移到如何克服“執行難”,實現執行案件收案、結案的良性循環上,探索並推行了“兩權分離、循環運行”的執行方式。即在執行局設四個小組,每組分別行使執行權,循環行使裁判權。既解決了執行監督、保證執行效率,又解決了人少案多、執行資源不足的矛盾,兩權互相監督,保證了司法公正。
在指導下級法院的執行工作時,於昌明發明了“裁定上訴制”,即針對轄區基層法院涉及重大執行事項的裁定書,如追加變更被執行人,都有賦予被追加人向中級法院申請複議的權利,很大程度限制了“執行亂”現象,保證了基層執行案件的質量。如157戶家長起訴涉案標的額達1500餘萬元的宏昌學校拖欠教育基金款一案,在社會上影響較大,處理不好會再次激起群眾性上訪。他和同事們,採取強制執行與思想工作並用的方法,使案件出現重大轉機,得到當事人們普遍好評,經過一年多次奔波,執行回款項750萬元,穩定了學生家長的情緒。
他擔任執行局局長后,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以及他科學的執行思路和方法,如“審計執行”、“公證執行”、“易人執行”、“執行裁定上訴”等,為解決“執行難”,克服“執行亂”,起到極大的促進作用,取得了較好效果。2006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類案件2225件,標的額5.3億元,其中市中院受理200件,標的額為4.2億元。全市法院執行法官為25人,人均89件。到年底共執結1624件,執結標的額2.7億元,執結率為72%。
2005年後,於昌明除擔任執行局局長外,還分管全院的立案和被稱為“天下第一難事”的信訪工作。他以初信初訪為突破口,努力把信訪矛盾解決在初訪階段、審判前夕。在初信初訪中,於昌明堅持優先受理、優先接談、優先辦理的原則,實行領導接訪制、公開聽證制,並進行原判法官當場釋疑和民事申請再審(含刑事申訴)率、再審改判率、息訴罷訪率“三率”考核,有效地增強了原判法官的辯法析理能力,降低了再審改判率和息訴罷訪率,從源頭上提高了案件審判質量。由於措施得力,接訪熱情,回訪及時,服務周到,他認真傾聽為人民群眾信訪申訴的事迹,通過電視、報紙、廣播等媒體,傳遍了五湖四海,傳到了千家萬戶。
有一位從1976年弟弟因交通肇事死亡后,不服案件定性,持續上訪了31年的東北老人,在報紙上看到於昌明的事迹后,慕名趕到陽泉,把自己對交通肇事的定性、東北一家法院的判決,包括收集到的當時當地的天文資料、現場勘察圖等悉數交給於昌明,並將自己的上訪理由、交通肇事案的疑點,向於昌明傾訴了兩個多小時。他認真傾聽完老人的述說后,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地進行勸導。一席話,解開了老人憋在胸膛的心鎖,也打消了老人繼續上訪的念頭。

人物榮譽


於昌明組織審判、執行各類民商事案1817件,審執標的達20億元,沒有發現一起錯案,他恪已奉公、廉潔自律,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用來為人民謀利益,保持了共產黨員的先進性和純潔性,他是堅持為民、務實、清廉要求的模範。於昌明曾獲2004年“中國法官十傑”等榮譽稱號。
據“中國法院網”資料,於昌明曾榮立三等功1次、二等功2次、一等功2次,先後被評為第二屆“山西省優秀青年衛士”、山西省“人民滿意好法官”、山西省“跨世紀傑出青年人才”等;2003年12月,被評為“全國模範法官”;2004年1月,被評為“中國法官十傑”;2004年5月,榮獲第八屆“中國青年五四獎章”和“山西省特級勞動模範”;2005年,被評為“山西省首屆十大法治新聞人物”和“全國先進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