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折扣
銷售模式之一
商業折扣(trade discounts )是一種為了渠道成員即將開展工作而使用的價目表的削減價格。例如,一家製造商可能允許零售商從建議的零售清單價格中提一個30%的商業折扣,以抵消零售功能成本並獲取利潤。同樣,製造商可能允許批發商給出一種低於建議零售價30%和10%的連鎖折扣即100/30/10。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採用商業折扣方式銷售貨物的,應按最終成交價格進行商品收入的計量。
【例】企業向A銷售商品售價為100萬元,增值稅率17%,商業折扣10%
【解】銷售時 直接扣除商業折扣后入賬
計算:應收賬款科目餘額100×(1+17%)×(1-10%)=105.3萬元
主營業務收入100×(1-10%)=90萬元,二者餘額記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
借:應收賬款105.3
貸:主營業務收入 90
應交稅費_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5.3
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 [1993]154號文規定:“納稅人採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因此,在納稅實務中要特別注意“銷售額與折扣額須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這一點。之所以要對商業折扣規定銷售額與折扣額須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這是從保證增值稅徵稅、扣稅相一致的角度考慮的。如果允許對銷售額開一張銷售發票,對摺扣額再開一張退款紅字發票,就可能造成銷貨方按減除折扣額后的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而購貨方卻按未減除折扣額的銷售額進行抵扣的問題。這種造成增值稅計算徵收混亂的做法是稅法所不允許的。
另外,商業折扣僅限於貨物價格的折扣,如果銷貨方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實物折扣的,則該實物款額不能從貨物銷售額中減除,且該實物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視同銷售貨物”的中“無償贈送他人”計算繳納增值稅。
商業折扣、現金折扣、銷售折讓是當前發生較為頻繁的銷售模式,但企業對它們的會計和稅務處理概念模糊,現筆者根據現行的《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所得稅法》、《增值稅暫行條例》等的規定,對上述業務進行對比說明。
商業折扣的業務處理對比
商業折扣是指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標價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因而不影響銷售商品收入的計量。稅法對商業折扣的定義與會計準則是一致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及適用指南》的解釋,銷售貨物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收入金額。由此可見,商業折扣的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相同。
實務中,商業折扣有兩種做法,一是折扣銷售,即按照折扣后的金額開具發票,確認收入,計算銷項稅額;二是銷售折扣,即將未折扣前的銷售額與折扣額開在同一份發票上。這兩種做法均符合現行流轉稅、所得稅處理及會計處理的規定。
現金折扣的業務處理對比
現金折扣是指在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確定的情況下,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關於現金折扣的會計核算有兩種處理方法:一是按合同總價款扣除現金折扣后的凈額計量收入;二是按合同總價款全額計量收入。我國企業會計準則採用的是第二種做法。這樣,當現金折扣實際發生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及適用指南》的解釋,銷售貨物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貨物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由此可見,現金折扣的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一致。現金折扣允許稅前扣除的合法憑據應當是購銷合同註明的折扣條件及有關收款單據。購貨方獲得的現金折扣,沖減財務費用。至於購貨方獲得的現金折扣是否轉出進項稅額,在實際操作中存在爭議。
銷售折讓的業務處理對比
銷售折讓是指企業由於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予的減讓。銷售行為在先,購貨方希望售價減讓在後。而且,在通常情況下,銷售折讓發生在銷售收入已經確認之後,因此,銷售折讓發生時,應直接沖減當期商品的銷售收入。需要注意的是,銷售折讓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應按《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及適用指南》的解釋,銷售折讓的增值稅、所得稅處理與會計處理是完全一致的,均在實際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收入和銷項稅額。
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並加蓋一般納稅人財務專用章。主管稅務機關對一般納稅人填報的《申請單》進行審核后,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購買方必須依該《通知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可列入當期進項稅額,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后,與留存的《通知單》一併作為記賬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7]18號)第一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銷售折讓以及開票有誤等情況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視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兩種辦法處理:
1.因專用發票抵扣聯、發票聯均無法認證的,或者購買方所購貨物不屬於增值稅扣稅項目範圍,取得的專用發票未經認證的,由購買方填報申請單,並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出具通知單。購買方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2.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的,除按照《通知》的規定進行處理外,銷售方還應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將該筆業務的相應記賬憑證複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稅法規定,企業年終彙算清繳前發生的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所涉及的應納稅所得額調整,應作為會計報告年度的納稅調整。企業年終申報納稅彙算清繳后發生的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所涉及的應納稅所得額調整,應作為本年度的納稅調整。由於所得稅彙算清繳通常發生在財務報告批准報出之後,而且所得稅匯繳期滿(次年5月31日)之前,納稅人發生申報有誤的,可以重新辦理納稅申報。因此,對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銷售折讓行為,其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相同。
此外,有些企業為了促銷,與客戶協議約定,在銷售貨物並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由於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於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對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9號)規定,上述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可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會計處理時,銷售方應沖減銷售收入和銷項稅額,購貨方相應沖減已售和庫存商品的成本,同時轉出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