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立法

社會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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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立法是西方法學家對具有普遍社會意義的立法的統稱,例如涉及教育、居住、租金的控制、健康福利設施、撫恤金以及其他社會保障方面的立法。最早的社會立法可以認為是英國的“舊濟貧法”,但大批重要的社會立法是在19世紀以後陸續出現的。象“工廠法”、“學徒健康與道德準則法”、“勞工補償法”以及一系列旨在保護個人免除因年老、疾病、死亡或失業而遭受損失的社會保障立法。在19世紀,諸如互助會等許多保險業和自願救濟的形式發展起來。從1890年到1950年,大多數西歐國家以不同的方式採取了社會保障措施。英國在1897年制定了第一個《勞工賠償法》,1911年制定了第一個《養老金法》,1944年的《貝弗利奇社會保險報告》之後,產生了國民保健署、國民保險、國民工業傷害保險等社會保障項目。資本主義國家的社會立法既反映了社會經濟的發展,更反映了壟斷資本主義時期資產階級在內外矛盾加劇的情況下為了避免社會矛盾的過分激化和力求政治局勢的穩定,而推行的社會改良主義政策,另外,這些立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資本主義國家中無產階級和廣大勞動人民為改善本身的勞動和生活條件而鬥爭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