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憑
金融租憑
金融租賃,也稱為融資租賃或購買性租賃。它是目前國際上使用得最為普遍、最基本的形式。根據國際統一私法協會《融資租賃公約》的定義,融資租賃是指這樣一種交易行為: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請求及提供的規格,與第三方(供貨商)訂立一項供貨合同,根據此合同,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在與其利益有關的範圍內所同意的條款取得工廠、資本貨物或其他設備(以下簡稱設備)。並且,出租人與承租人(用戶)訂立一項租賃合同,以承租人支付租金為條件授予承租人使用設備的權利。
1、融資租賃是一項至少涉及三方當事人的交易;即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貨商,並至少由兩個合同構成(買賣合同和租賃合同)的自成一類的三邊交易。這三方當事人相互關聯,兩個合同相互制約。
2、擬租賃的設備由承租人自行選定,出租人只負責按用戶的要求給予融資便利,購買設備,不負責設備缺陷、延遲交貨等責任和設備維護的義務;承租人也不得以此為由拖欠和拒付租金。
3、金額清償,即出租人在基本租期內只將設備出租給一個特定的用戶,出租人從該用戶收取的租金總額應等於該項租賃交易的全部投資及利潤,或根據出租人所在國關於融資租賃的標準,等於投資總額的一定的比例,如80%。換言之,出租人在此交易中就能收回全部或大部分該項交易的投資。
4、不可解約性,對承租人而言,租賃的設備是承租人根據其自身需要而自行選定的,因此,承租人不能以退還設備為條件而提前中止合同。對出租人而言,因設備為已購進商品,也不能以市場漲價為由而在租期內提高租金。總之,一般情況下,租期內租賃雙方無權中止合同。
5、設備的所有權與使用權長期分離。設備的所有權在法律上屬於出租人,設備的使用友誼在經濟南市上屬於承租人。
6、設備的保險、保養、維護等費用及設備過時的風險均由承租人負擔。
7、基本租期結束時,承租人對設備擁有留購、續租或退租三種選擇權。
1、直接融資
單一投資者租賃,體現著融資租賃的基本特徵,是融資租賃業務中採用最多的形式。而融資的其它形式,者是在此基礎上,結合了某一信貸特徵而派生出來的。
2、轉租憑
是指由兩家租賃公司同時承繼性地經營一筆融資租賃業務,即由出租人A根據最終承租人(用戶)的要求先以出承租人的身份從出租人B租進設備,然後再以出租人身份轉租給用戶使用的一項租賃交易。
3、售後回租
又稱租租賃,指由設備的所有者將自己原來擁有的部分財產賣給出租人以獲得融資便利,然後再以支付租金為代價,以租賃的方式,再從該公司租回已售出財產的一種租賃交易。對承租企業而言,當其急需現金周轉,售後回租是善企業財務狀況的一種有效手段;此外,在某些情況下,承租人通過對那些能夠升值的設備進行售後回租,還可獲得設備溢價的現金收益,對非金融機構類的出租人來說,售後回租是擴大業務種類的一種簡便易行的方法。
4、槓桿租賃
槓桿租賃又稱平衡租賃,是融資租賃的一種高級形式,適用於價值在幾百萬美元以上,有效壽命在10年以上的高度資本密集型設備的長期租憑業務,如飛機、船舶、海上石油鑽井平台、通訊衛星設備和成套生產設備等。
槓桿租賃是指在一項租賃交易中,出租人只需投資租賃設備購置款項的20%-40%的金額,即可在法律上擁有該設備的完整所有權,享有如同對設備100%投資的同等稅收待遇;設備購置款項的60%-80%由銀行等金融機構提供的無追索權貨款解決,但需出租人以租賃設備作抵押、以轉讓租賃合員和收取租金的權利作擔保的一項租賃交易。參與交易的當事人、交易程序及法律結構比融資租賃的基本形式複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