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時間,是指合同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我國《合同法》第44條第1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這是我國《合同法》關於合同的生效時間的原則性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自依法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時生效。
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
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