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

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共產黨遵循馬克思列寧主義關於民族問題的理論,根據中國國情,總結人民民主革命過程中民族工作的經驗,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初確定的國策,是中國各民族人民共同選定的正確道路,是中國民主主義革命勝利后,各民族在國內實行平等團結聯合的最適當形式。中國共產黨的這一決策,在1949年9月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 和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民族政策部分)中,作為人民民主專政國家的一項根本制度被確定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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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的這一決策,在1949年9月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 和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民族政策部分)中,作為人民民主專政國家的一項根本制度被確定下來。為了正確實行這一制度,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頒布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1984年5月,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根據憲法的規定,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30多年來,中國在實行這一制度解決國內民族問題方面,獲得很大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