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管理體制
對全社會水事活動管理的總稱
水行政管理體制是指國家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定的職能對防洪減災、水資源開發利用和水環境保護行使的行政管理。
水行政管理是指水行政機關依法對全社會的水事活動實施管理和統籌協調的總稱。國家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定的職能對防洪減災、水資源開發利用和水環境保護行使的行政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定職能由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水行政管理的需要以及當地的實際情況擬定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后確定。按照水行政管理的職能以及精簡、效能、統一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都在政府組成部門中設置了水行政主管部門。在行政關係上,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隸屬於同級人民政府,在業務關係上,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間具有指導和被指導的關係。
中國由於水旱災害頻繁,各朝代都把水利作為治國安邦的大事。歷代政府多設置水官或管理機構,承擔國家的水行政管理事務(參見中國歷代水利職官)。歷代政府還制定水利法規,用以規範各種水事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設立了水利部,負責全國水行政管理,由於國家機構調整,其後也分別實施過水利與電力統、分的體制變化。在水利事業上也曾實行政企、政事不分的行業管理體制。
1978年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政府工作法制化,從而奠定了水行政管理職能與水利其他事務相分離的基礎。198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頒布后,國家進一步明確水利部是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行使水行政管理職能,逐步使政企分開。這種改革明確了水資源統一管理,加強了中國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優化配置以及防洪保安工作。
1998年,第9屆全國人大第1次會議賦予本屆中央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統一管理全國水資源,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國防洪工作,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岸線的管理和保護,組織指導大江、大河、大湖及河口、海岸、灘塗的治理開發,組織全國水土保持工作,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等行政職能。按國務院職能分工,內河航運、水力發電、水污染防治分別由交通、電力和環境保護部門管理。由於水行政管理體系由中央政府一直延伸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具有相同或相近的職能是統一水行政管理行為的基礎,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能對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職能的確立具有指導意義。
在中央一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水利部為國務院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其他如建設部、交通部、國土資源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海洋局、國家氣象局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授予的職責也承擔了部分與其主管業務相關的涉及水資源的行政管理職能。
為了對水資源的開發利用進行科學、高效的管理,實行以流域為單元的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建立流域管理與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系,水利部在七大江河設置了長江水利委員會、黃河水利委員會、淮河水利委員會、海河水利委員會、珠江水利委員會、松遼水利委員會和太湖流域管理局等7個流域機構。流域機構為水利部的派出機構,代表水利部在所在流域內行使水行政管理職能。同時地方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也設置了流域管理機構。
地方人民政府的水管理體制是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地區(市)水利(水務)局、縣(市)水利(水務)局、鄉(鎮)水利管理站。其中地區行署水利(水務)局是省級人民政府派出機構的水行政主管部門,鄉(鎮)水利管理站既是縣(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鄉鎮的延伸,又是服務於當地的具有雙重功能的基層水利組織。另外,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也設有水利局,負責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管轄範圍內的水行政管理工作
中國的水行政管理體制從中央到地方具有明顯的連續性和對應性。隨著國家政治體制和經濟體制的不斷改革,水行政管理體制也經歷了不斷發展、完善的過程。但由於國家管理社會事務的有限性,水行政管理職能也僅涉及防洪、抗旱、治河、灌溉、槽運、建設等幾個方面,管理主體主要為中央政府。除在中央設置了專職的水行政管理部門外,地方政府管理水事務的機構並不系統,有專職的也有兼職的,在全國沒有形成完整的水行政管理體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為促進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加強水利管理,從中央到地方都設置了水利機構,並按水系先後建立了七大流域機構,並明確了職責劃分。198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頒布后,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進一步明確了各級水利機構為同級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確立了水利部門在水資源管理和開發中的地位。中國正在逐步健全和完善水利部、流域機構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分層次、分級管理的國家水行政管理體制。為適應水行政管理的要求,1998年以來,地方在水行政管理方面進行了許多探索,不少地區把涉及水資源開發利用的管理職責歸併在一起,由一個部門進行全面的綜合管理,即水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