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

依法定程序設立的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衛生機構的總稱

醫療機構,是指依法定程序設立的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衛生機構的總稱。這一概念的含義:第一,醫療機構是依法成立的衛生機構。第二,醫療機構是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衛生機構。第三,醫療機構是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衛生機構的總稱。我國的醫療機構是由一系列開展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衛生機構構成的。醫院、衛生院是我國醫療機構的主要形式,此外,還有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共同構成了我國的醫療機構。

2020年8月1日起,醫療機構、醫師、護士可依照許可權通過機構端、個人端進行信息維護,符合生成條件后予以制發電子證照。

定義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所稱醫療機構,是指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

醫療體檢機構


隨著近年來食品安全問題的日益突顯,人們越來越多的把注意力放在了自身健康情況的提前判斷上,“有病早治、無病預防”的健康理念逐漸深入人心,從“患病求醫”向“健康管理”的轉變也已經成為21世紀世界醫療衛生體系的重要思想。因此,我國各地醫療衛生機構相繼推出以“健康為中心”的體檢服務以滿足人們的需求。這些醫療體檢機構主要為健康人群提供體檢服務,並且發展迅速,成為全國健康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

機構類別


(一)綜合醫院、中醫醫院、民辦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
(二)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社區衛生院;
(三)療養院、專科疾病防治所、衛生保健所;
(四)綜合門診部、專科門診部、中醫門診部;
(五)內科診所、牙科診所、中醫診所;
(六)急救中心(站)、臨床檢驗中心;
(七)學校(幼兒園)醫務室
(八)藥店、眼鏡店等其他基層診療機構。

分佈及數量


醫療機構
醫療機構
截至2012年7月底,全國醫療衛生機構數達96.1 萬個,其中:醫院2.3 萬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92.4 萬個,其他機構1.4 萬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3.4 萬個,鄉鎮衛生院3.7 萬個,村衛生室66.4 萬個,診所(醫務室)17.8 萬個。與2011年7月底比較,全國醫療衛生機構增加17422個,其中:醫院增加1399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增加15931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增加1525個,鄉鎮衛生院減少342個,村衛生室增加11560個,診所(醫務室)增加2265個,詳見《中國醫療機構行業市場前瞻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
醫療機構
醫療機構
截至2013年6月底,全國醫療衛生機構數達96.0 萬個,其中:醫院2.4 萬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92.1 萬個,專業公共衛生機構1.2萬個,其他機構0.2萬個。與2012年6月底比較,全國醫療衛生機構減少138個,其中:醫院增加1329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減少1874個(主要原因是實施鄉村一體化管理后村衛生室合併),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增加477個。醫院中:公立
醫院13414個,民營醫院10480個。與2012年6月底比較,公立醫院減少54個,民營醫院增加1383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3.4 萬個,鄉鎮衛生院3.7 萬個,村衛生室65.6萬個,診所(醫務室)18.2 萬個。與2012年6月底比較,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和診所增加,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減少(見表1)。
專業公共衛生機構中:疾病預防控制中心3499個,衛生監督所(中心)3236個(另有76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9個其他行政部門承擔衛生監督職責)。與2012年6月底比較,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增加16個,衛生監督所(中心)增加216個。各地區醫療衛生機構數(見表2)。

設立醫療機構


基本標準

依據《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的規定,“本標準(即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為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達到的最低標準,是衛生行政部門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依據。少數地區執行本標準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某些指標,作為地方標準,報衛生部核準備案后施行。尚未敖本標準的醫療機構,可比照同類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執行。民族醫院基本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條件

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應具備六項條件:
醫療機構
醫療機構
(1)有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2)符合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
(3)有適合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有與其開展的業務相適應的經費、設施、設備和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5)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6)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醫師、中醫師個體開業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個體開業醫師、中醫師由所在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核發開業執照,進行監督管理,並收取管理費。個體開業醫師、中醫師必須獲得開業執照方得開業。個體開業醫師、中醫師應嚴格按批准的地點、診療科目及業務範圍執業,變更地點、診療科目、業務範圍和診所名稱,應報發照機關批准。到外省、市、縣開業者,必須到所到地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開業執照。
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可申請個體開業:
(1)獲得高等醫學院畢業文憑,在國家和集體醫療機構連續從事本專業工作三年以上(牙科、針灸、推拿2年以上),經地、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合格者。
(2)按衛生部關於衛生技術人員的職稱評定和職務聘任制度的規定,取得醫師資格后,在國家和集體醫療機構連續從事本專業工作3年以上(牙科、針灸、推拿2年以上),經地、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合格者。
(3)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考試和考核,取得醫師、中醫師資格,並在國家承認的醫療機構從事本專業工作3年以上(牙科、針灸、推拿2年以上),經地、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合格者。
凡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開業:
(1)精神病患者;
(2)在執業中犯有嚴重過錯,被撤銷醫師、中醫師資格者;
(3)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衛生機構的在職人員;
(4)其他不適於開業行醫者。
根據《中醫人員個體開業管理補充規定》,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現未在國家、集體醫療機構中工作者,可申請從事個體行醫:
(1)已取得中醫士資格證書者;
(2)已取得藏、蒙、維、傣等其中任何一種民族醫士資格證書者;
(3)根據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對現有民間中醫一技之長人員進行複核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經複核合格的民間中醫一技之長人員。
中醫士(含各民族醫醫士)只能在農村張、村所在地開業,在城鎮只能隨個體開業中醫師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從業。經複核合格的民間中醫一技之長人員只能在當地縣(區)範圍內開業。

發展建議


一是加快城市社區醫療服務體系建設。將新、改建居民區社區醫療設施與城市建設規劃同步,由政府統一驗收、調配,無償或低成本供基層醫療機構使用;多方籌集資金,以市、縣為主,區財政適當補貼,以政府購買、改造、新建等方式,解決社區衛生服務站業務用房;根據各地社區衛生服務發展規劃,實行公開招標,鼓勵社會力量舉辦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由政府購買社區衛生服務。
二是改善農村基層醫療衛生硬體設施。實施基層能力持續提升工程,區縣財政統一為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配備必要的診療設備;實施“溫暖工程”,解決南部山區鄉鎮衛生院和標準化村衛生室集中取暖問題;加快全區衛生信息化建設進程,逐步實現醫療服務、公共衛生、健康檔案、醫保信息共享互聯互通。
三是加強基層專技人才隊伍建設。加大培訓投入,儘快培養一批以全科醫生為主的較高層次的基層專業人才,並對現有技術人員定期開展輪訓,提升業務水平。
四是完善醫保費用支付結算激勵機制和分級診療機制。結合基層醫療機構服務能力,科學界定基層年度醫保基金總量,積極擴大按病種付費範圍、完善按人頭付費方式,發揮經濟槓桿調節導向作用。
五是完善基層專技人員激勵機制。將基層醫療機構收支結餘的50%用於發展,50%用於改善職工待遇。六是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建立村醫退出機制,明確鄉村醫生年滿60周歲必須離崗,對離崗村醫實行生活補助,妥善解決其後顧之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