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性改變標準
實質性改變標準
實質性改變標準是指使用進口的原材料在出口國(或地區)內製造、加工的貨物,並由於在該出口國(或地區)內的製造和加工程序,改變了它們原有的特徵並達到了實質性的改變。經過多種加工、製造程序,利用進口原材料生產的製成品在性質、形狀或用途上已經產生了不同於進口原材料的永久性和實質性變化。
如形成了一個新的和完全不同於原材料的產品,並有了一個完全不同的名稱、特徵或用途。具有這一實質性改變的產品,即可確定為該出口國(或地區)製造的產品,換言之,該出口國可視為該製成品的原產地。實踐證明,實質性改變標準在運用中不夠明確,在解釋該標準時各方容易出現分歧。因此,在實踐中,還必須輔助以更為具體的標準。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通常採用稅目改變標準、加工工序標準、百分比標準等三個不同標準將實質性改變標準具體化,從而使對此標準的解釋趨於一致,便於實際利用。
我國《海關法》規定的實質性改變標準有兩個:稅則歸類改變標準為主,以從價百分比、製造或者加工工序為補充標準。只要貨物經過加工符合這幾個標準之一,即可以這個國家為該貨物的原產地。
1、稅則歸類改變標準
如果貨物加工后在《稅則》中稅目一級,即前四位數級,稅則歸類發生改變,即以使其發生改變的國家為該貨物的原產地。
2、從價百分比標準
出口國加工的增值額占出口到我國的貨物價值總值(FOB價格)的百分比≥30% ,即以該國為該貨物的原產地。
3、輔助標準
1)附件、備件、工具和介紹說明性資料
按正常配備的種類和數量隨貨物進出口的附件、備件、工具和介紹說明性資料,在《進出口稅則》中與該貨物一併歸類的,不再單獨確定其原產地;在《進出口稅則》中雖與該貨物一併歸類,但超出正常配備的種類和數量的,以及在《進出口稅則》中與該貨物不一併歸類的,依照《條例》的規定確定該附件、備件、工具和介紹說明性資料的原產地。
2)能源、廠房、設備、機器和工具
貨物生產過程中使用的能源、廠房、設備、機器和工具的原產地,以及未構成貨物物質成分或者組成部件的材料的原產地,不影響該貨物原產地的確定。
3)包裝、包裝材料和容器
隨所裝貨物進出口的包裝、包裝材料和容器,在《進出口稅則》中與該貨物一併歸類的,對該包裝、包裝材料和容器的原產地不再單獨確定,所裝貨物的原產地即為該包裝、包裝材料和容器的原產地。
隨所裝貨物進出口的包裝、包裝材料和容器,在《進出口稅則》中與該貨物不一併歸類的,依照《條例》的規定單獨確定包裝、包裝材料和容器的原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