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球規則
排球規則
排球規則是由技術性規定、非技術性規定和場地設備要求等方面的內容組成的。每場比賽仍為五局三勝,前四局每局先得25分為勝,第五局先得15分者為勝。當出現24平或14平時,要繼續比賽至領先2分才能取勝。
排球規則是由技術性規定、非技術性規定和場地設備要求等方面的內容組成的。排球是兩隊分立於中隔一網的場地上,以手擊球過網決勝負的球類運動,亦為體育器材名稱。1964年第18屆奧運會開始列為比賽項目。1895年美國馬薩諸塞州利奧克城基督教青年會體育幹事W.G.摩根所創。最初是在籃球場上拉一張網,用籃球打來打去。
1896年出版第一部規則,允許雙方臨時商定上場人數。1912年規定為6人,以前的比賽採用發球得分制,1998年改為每球得分制。
排球規則
1896年,第一部排球規則在美國產生。1916年美國出版發行了第一部排球規則書。其主要內容是:採用記分制,確定每局為21分,三局兩勝;每隊出場人數為六人,發球必須輪轉;設有遠球線,距中線4英尺,在遠球線后隊員可以連續擊球。隨後,美國的排球規則也經過了多次修改。主要內容為:規定隊員的腰部以上部位可以擊球;每隊在本場區最多可擊球三次;擊球時手不得過網;後排隊員不得進攻等等。1925年,蘇聯出版了第一本正式的有關排球規則的書,主要內容與美國的排球規則基本相同。1947年,國際排聯正式成立,便將美洲排球規則同歐洲排球規則合併,制定了世界六人制排球規則,使世界性的排球比賽在統一的規則限制下進行,排球運動水平向更高的方向發展。
1950年,中國首次介紹了國際排聯制定的六人制排球規則,1951年審訂出版了第一本六人制排球競賽規則。中國排球運動正式與國際排球運動接軌,執行統一的國際排球規則。
隨著排球運動的不斷發展和提高,規則中的一些條文已難以適應這種發展的需要。從1947年至今,排球規則做了若干次重大的修改。每一次修改都對排球運動產生了巨大的推動作用,使排球運動更具吸引力,更加精彩。
排球
排球規則是由技術性規定、非技術性規定和場地設備要求等方面的內容決定的。
排球比賽的場地和設備
a.比賽場地
分比賽場區和無障礙區。比賽場區為長18米,寬9米的長方形,其四周至少有3米寬呈長方形對稱的無障礙區,從地面量起至少有7米的無障礙空間。國際比賽的場區邊線外的場區至少5米,端線后至少9米,上空的無障礙空間至少12.5米。
b.比賽場地的場區
比賽場區:由中線的中心線分為長9米、寬9米的兩個相等的場區。
前場區:每個場區各劃一條距離中線中心線3米的進攻線。中線與進攻線之間為前場區。
換人區:兩條進攻線的延長線之間,記錄台一側邊線外的範圍為換人區。
發球區:在兩邊的端線外,兩條邊線的延長線上,各划兩條長15厘米,
垂直並距離端線20厘米的短線,兩條端線之間為發球區。發球區的深度延至無障礙區的終端。
準備活動區:在兩個無障礙區外的替補席遠端,划3*3米見方的區域為準備活動區。
c.比賽場地的要求
地面:必須平坦、水平、劃一。世界性比賽場地地面只能為木質或合成物。
界線:寬均為5厘米,其寬度包括在各個場區內。
顏色:室內必須為淺色。界線顏色要與地面顏色不同。世界性比賽場地界線為白色,比賽場區和無障礙區分別為不同的顏色。
溫濕度和照明:室內最低溫度不得低於10攝氏度(50華氏度)。照明度為1000--1500勒克斯。世界性比賽的室內溫度,最高不得高於25攝氏度(77華氏度),最低不低於16攝氏度(61華氏度)。濕度不得高於60%。
d.比賽的器材與設備
器材除規定的網柱、球網、標誌帶、標誌桿和比賽球外,還有以下設備:
球隊用的長椅:長度至少應能坐9人。
記錄台:一般坐兩個人,一名正式記錄員,一名輔助記錄員。國內比賽一般只有一名記錄員和一名廣播員在記錄台就座。
裁判台:要能升降,下部要用防護套包好,以防隊員救球時受傷。
量網尺:長度要在2.50米以上,並在男子網高2.43米和女子網高2.24米處畫標記,同時在這兩個高度上方2厘米處畫上另一種標記。
氣壓表:比賽球的氣壓為0.40-0.45公斤/平方厘米,所有比賽用球的氣壓必須一致。
比賽用球和球架:要求將5隻比賽球放到球架上,比賽採用三球制。
計分器:能顯示雙方的比賽分數、雙方的暫停和換人次數。
換人牌:為1-18號,兩側的顏色最好有區別,並用盒子裝好。
拖把:需要六個拖把供擦地員使用。
小毛巾:至少需要十塊供擦地員和撿求援球員使用的小毛巾,毛巾最小為4厘米見方,最大為40厘米*80厘米。
氣筒:球壓不足時,供充氣用。
蜂鳴器:最好能讓教練員和記錄員都能使用。
表格:包括記錄表、位置表、成績報告單和廣播員用表等。
排球規則
隊員的服裝包括上衣、短褲和運動鞋。上衣、短褲和襪子必須統一、整潔和顏色一致。國際比賽中,全隊隊員鞋子的顏色必須一致,但商標可以不同。上衣的號碼必須是1-18號,號碼的顏色必須與上衣明顯不同。身前號碼至少為10厘米寬,身後號碼至少為15厘米高,號碼筆畫寬度至少為2厘米。
b.禁止佩帶的物品
禁止佩帶可能造成傷害及有利於人為加力的物品。可以戴眼鏡參加比賽,但所引起的後果一切由個人負責。
c.參加者的基本權力
隊長、教練員、隊員都有其相對應的權力。在此不作詳細介紹。
發球:發球隊員必須在第一裁判員鳴哨5秒鐘內,將球拋起或持球手撤離,在球落地前,將一隻手或手臂的任何部分將球擊出。如球未觸及發球隊員而落地,則被認為是第一次發球試圖。在發球試圖后,第一裁判員應及時鳴哨允許再次發球,發球隊員必須在再次鳴哨后的3秒中將球發出。發球隊員在擊球時或擊球起跳時,不得踏及場區(包括端線)或發球區以外的地面。擊球后,可以踏及或落在場區內或發球區以外的地面。在每次發球時都允許有一次發球試圖。
排球規則
隊員的場上位置:在發球隊員擊球時,雙方隊員必須在本場區內各站兩排,每排三名隊員。發球隊員不受場上位置的限制。隊員的位置據其腳的著地部位來判定。在發球隊員擊球的一剎那,場上隊員腳的著地部位必須符合其位置要求。在發球后,隊員可以在本場區和無障礙區的任何位置上。
網下穿越:在不妨礙對方比賽的情況下,允許隊員在網下穿越進入對方空間。允許隊員的一隻腳或雙腳越過中線觸及對方場區的同時,腳的一部分還接觸中線或置於中線上空。除腳以外,不允許隊員身體的任何其他部分接觸對方的場區。在比賽中斷後,隊員就可以進入對方的場地
觸網:新規則規定觸網為犯規,但隊員在無試圖擊球的情況下,偶爾觸網不算犯規。
進攻性擊球:指發球和攔網外的其他所有向對方的擊球。
攔網:只有前排隊員允許完成攔網,後排隊員不得完成攔網。
比賽中的擊球:隊員的身體任何部位都允許觸球。
隊長和教練員應對全隊成員的行為和紀律負責。
後排自由防守隊員不能擔任隊長。
排球規則
比賽中:隊長擔任場上隊長。當隊長不在場上時,教練員或隊長應指定除後排自由防守隊員以外的另一名隊員擔任場上隊長代行其職權,直至該隊員下場或隊長返回場上,或至該局結束。只有場上隊長在死球時可以和裁判員講話:
請求對規則和規則的執行進行解釋,轉達本隊隊員提出的問題或請求。如果他對解釋不滿意,可以選擇抗議並立即向第一裁判員聲明,保留其在比賽結束時將正式的抗議寫在記分表的權力。
請求允許:
1) 更換全部或部分服裝;
2) 核對雙方隊員的位置;
3) 檢查地板、球網和球等。
請求暫停或換人
比賽后:感謝裁判員,並在記分表上簽字承認比賽結果;如果他曾向第一裁判員作過聲明,進一步確認后可將對裁判員的解釋或執行規則的正式抗議記錄在記分表上。
教練員
教練員應自始至終在比賽場區之外進行指揮,他與第二裁判員聯繫填寫位置表、請求暫停或換人。
比賽前:在記分表上登記或檢查隊員姓名、號碼並簽字。
比賽中:每局開始前填寫位置表,簽字后交給第二裁判員或記錄員;坐在靠近記錄員一端的球隊席上,但可以暫時離開;請求暫停或換人;與隊的其他成員一樣,可以對場上隊員進行指導。進行指導時可以在球隊席前自進攻線延長線至準備活動區域之間的無障礙區內站立或行走,但不得干擾或延誤比賽。
助理教練員
助理教練員坐在球隊席上,但無任何權力。如果教練員必須離隊時,場上隊長請求並經第一裁判員同意,他可以承擔教練員職責。
裁判員是執行規則的人,要正確地運用規則,要求裁判員必須完整地理解規則,並在比賽的全過程中果斷地、正確地運用規則。為了正確地運用和執行規則,我們應對規則的作用、規則形成的影響因素和執行規則的基本原則有一個完整的認識。
排球規則
一般來說,規則作為一個整體,它有下列作用:
(一)規定項目的性質規則規定了比賽的條件、設備、器材、場地、球網和球的規格。規定了參賽的人數、正式上場隊員和他們的場上位置、輪轉次序。還規定了比賽的方法。
(二)規定合法和犯規技術:排球規則中,大量地給出了清楚的技術定義,以及正確技術、不合法技術和錯誤技術的顯著區別。
(三)使比賽在公正的條件下進行:規則中一切有關場地、設備、器材、技術以及行為方面的規定,對雙方運動隊的成員都是平等的。這就是“公平”。對裁判員來說,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因此,理解和執行規則的準確性是公正和合理的基本因素。
(四)教育的作用:對運動員的體育道德行為作了明確的規定。裁判員必須重視他們在這一方面的職責,這是排球運動的核心。
規則形成的影響因素
規則必須符合排球運動的發展要求。因此,在規則的形成和修改中自然要考慮到下列因素:
(一)技術和戰術的發展
規則不僅適應於技術和戰術發展的要求,而且還起到促進技戰術發展的積極的主導的作用。
(二)提高精彩性的要求:
排球運動地位的上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它的吸引力。這種吸引力是通過激發觀眾的情緒表現出來的。因此規則的修改在某種意義上說是適應了這一要求的需要。
(三)社會宣傳的需要
排球運動的發展更多地取決於社會的因素,社會的宣傳是非常重要的。它也是群眾對這一運動產生興趣並接受它的有效途徑。
(四)經濟條件的限制
排球運動的發展需要有足夠的財政基金的支持。因此規則的修改,對這一因素往往會做出一定的讓步。
執行規則的基本原則
執行規則的基本原則是以上述規則的作用和影響因素兩個方面為基礎的:使比賽在良好和公正的條件下進行;積極鼓勵觀賞性;加強裁判員之間的協作:裁判員之間的協作是完成好裁判工作及正確指導比賽的基礎。
第一、二裁判員之間的配合
第一、二裁判員到達比賽場地后,應共同檢查場地、器材和設備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時要主動與場地負責人聯繫。賽前共同主持抽籤和入場儀式,準備活動時間由第二裁判員掌握。每局比賽開始前,第一裁判員應給第二裁判員充分的時間核對雙方場上隊員的位置。在比賽中,第一裁判員重點判斷發球方、進攻方和球網上沿及本側的犯規,第二裁判員則重點判斷接發球方、攔網方和球網下沿及本側的犯規。暫停和換人工作主要由第二裁判員掌握。第一裁判員應給予時間使其完成換人程序。如換人出現延誤,第二裁判員應及時向第一裁判員做出提示,由第一裁判員進行判罰。當某隊已暫停兩次和換人達5人次時,應用手勢通知第一裁判員。第二裁判員發現球觸及同側的標誌桿或從標誌桿外過網時,應及時鳴哨並做出手勢。如發現同側的球觸手出界、四次擊球、背向第一裁判員的連擊時,應及時做出只能讓第一裁判員看見的手勢。手勢應在胸前。如第一裁判員未看見,第二裁判員應將手勢立即收回,不得堅持自己的判斷。第二裁判員要對第一裁判員難以看到的界內球及時鳴哨並做出手勢。第一裁判員鳴哨發球后或同時,第二裁判員不應再鳴哨允許某隊請求暫停或換人。當記錄員發現發球次序錯誤而鳴哨中止比賽時,第二裁判員應及時查明情況,並報告第一裁判員,由第一裁判員進行處理。第一裁判員對某隊進行判罰時,應說明原因,由第二裁判員將判罰原因通知記錄員。當發現場上隊員受傷不能繼續比賽時,裁判員應及時鳴哨,由第二裁判員掌握換人的規則。
第一裁判員與記錄員之間的配合
比賽前,第一裁判員要將抽籤的結果通知記錄員。每局比賽開始前和換人時,第一裁判員應給記錄員充分的時間登記、核對場上隊員的位置和登記換人號碼,記錄員登記和核對完畢后,應向第一裁判員舉雙手示意。在比賽中,如發現比分、隊員位置、發球次序、得分與換髮球錯誤時,第一裁判員應給記錄員充分的時間,以便查明情況,如第一裁判員給予某隊不良行為的處罰和延誤判罰時,第一裁判員應用手勢清楚地表明情況,記錄員進行準確的記錄。在決勝局某隊得8分交換場地時,記錄員應及時通知裁判員雙方交換場區,第一裁判員給予必要的時間,供記錄員使用。當某隊已請求兩次暫停和5人次換人後,應用手勢通知第一裁判員。
第一裁判員與司線員之間的配合
對界內外球的判斷,一般情況下,第一裁判員應尊重司線員的判斷,當球落在界線附近時,應先觀察司線員的旗示,然後再做出最終判定。司線員要對界線附近的球做出判斷。如未看清楚時,不要急於做出旗示,必要時可向第一裁判員說明情況。對球觸手出界的判斷,特別是后場區球觸手出界的判斷,第一裁判員要依靠和尊重司線員的判斷,司線員要及時做出準確的判斷,並向第一裁判員做出示意。當球觸及標誌桿或從標誌桿外及延長線上過網時,在第一裁判員的近端應與右邊的司線員配合,遠端則與左邊的司線員配合。當發球隊員踏及端線,或在發球區外起跳發球時,司線員應主動做出判斷旗示,第一裁判員也應注視司線員的判斷。
第二裁判員與記錄員之間的配合
在每局比賽開始前,第二裁判員核對場上位置后,應看看記錄員是否核對完畢,記錄員核對完畢后,應舉雙手向第二裁判員示意。在暫停時,第二裁判員應向記錄員了解雙方暫停的次數。如是第二次暫停,記錄員應通知第二裁判員。在換人時,第二裁判員應注視記錄員,如是合法替換,記錄員應舉單手向第二裁判員示意同意其換人。第二裁判員在換人區控制換人過程時,應給予記錄員登記隊員號碼的時間。特別是在多人次換人時,要依次進行。記錄員登記完畢后要舉雙手向第二裁判員示意。當記錄員發現發球次序錯誤時,應在發球隊員擊球時,立即鳴哨中止比賽。第二裁判員要協助記錄員查明情況,並準確進行糾正。當某隊成員受到判罰或延誤處罰時,第二裁判員要協助記錄員進行準確的登記。
第二裁判員與司線員之間的配合
對第二裁判員一側球觸標誌桿,或從標誌桿外及延長線上過網的判斷,應與右邊司線員共同負責。對在第二裁判員一側的界內外球的判斷,要與司線員配合,共同判斷。
司線員之間的配合
兩名司線員共同負責一條邊線和端線,當球落在兩條線的角附近時,應由兩名司線員協同判斷。為此應遵循以下原則。誰看到界外球誰先出旗,另一名司線員配合出旗。如兩名司線員都未看出是界外球,說明是界內球,兩人應彼此目視,然後同時做出界內球的旗示。按主線和輔線職責處理。如球的落點側重在邊線,則由負責邊線的司線員主要判斷,另一名司線員配合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