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里·伯德條款
超過工資帽的最高金額再簽約的例外條款
之所以被稱為伯德條款,就是因為凱爾特人是第一個允許超過工資帽而留住自由球員的球隊,而這名自由球員就是伯德。這一條款適用於“夠資格的老兵自由球員(Qualifying Veteran Free Agents)”。
超過工資帽的最高金額再簽約的例外條款。球隊可以不受工資限額的規定與本球隊的自由人續約,但是,續約的自由人必須在該球隊效力三年以上。這樣的自由人每賽季的工資可以提高10.5%,而簽其他球隊只能提高8%。
如果你在同一支球隊中連續效力三年,三年之後你成為了自由球員,這時你就是“夠資格的老兵球員”,NBA就允許你的母隊給予你最大的合同,你的薪金可以在原有基礎上漲10.5%,而不具備這一條件的只能上漲8%。即使你上漲的部分使球隊薪金總額超過工資帽,也是規則所允許的,但不能超過奢侈稅的要求,另外,合同簽定的最長年限也可以從一般的5年上調為6年。
事情的緣由是,1984年伯德成為了自由球員。而NBA為了製造凱爾特人和湖人這樣的球隊對峙局面,對於老兵球員故意採取了寬大措施,以便凱爾特人能夠留住伯德,從此這就被稱為了“伯德條款”。
具備伯德權的自由人需滿足以下條件:該球員必須在沒有被買斷,或者沒有以自由人身份更換東家的情況下效力三個賽季。更直接點說法,當一名球員在一支球隊效力了三個賽季的話,那麼他將具備伯德資格。這三個賽季中,可以是1份3年合同,也可以3份單年合同。伯德權可以被繼承。比如球員A在小牛打了1個半賽季,但被交易到了籃網,隨後在籃網履行完了他剩下的1年半合同,這時籃網將擁有球員A的伯德簽約權。
伯德條款還有一種特殊情況,那就是首輪新秀合同,當一名新秀球員打完第三個賽季時,按例他也將擁有伯德權,但由於首輪新秀合同的年薪都有硬性規定,因此伯德權規定,用伯德條款簽下的合同不能達到頂薪,最多只能為該名新秀原新秀合同中規定的第四年年薪(比較少)。因此,球隊一般是等新秀履行完合同才用伯德條款續約,這樣才能用頂薪留住出色的新秀球員。
當然伯德權的繼承並非沒有限制。NBA規定,如果一名球員簽的是1年合同,並且該賽季結束后他就擁有伯德或者早伯德權的話,那麼他也將擁有交易的否決權,因為交易會讓他失去伯德或早伯德權(多年合同不會)。比如2006年小牛和德文-喬治簽下了一份2年合同,2007年夏天,擁有球員選項的喬治跳出了合同,但因為無處可去最終又和小牛另簽了一年合同。2007-08賽季中期,小牛準備用喬治作交易添頭交易基德,結果小人物喬治險些毀了老闆庫班的春秋大計,因為喬治在賽季結束后將擁有早伯德權,又是一年合同,交易會讓他失去早伯德權。於是喬治便使用了否決權,也終於讓世人知道,不光是科比那樣的大人物有交易否決權,喬治這樣的小人物也是有尊嚴的。
早期伯德條款(Early Bird Exception):對於過去兩年曾在同一個球隊效力全部賽季或部分賽季的球員(包括因為球隊交易而轉會者),該隊可在他成為自由球員后以該球員最後一年薪資的175%和全聯盟平均球員薪金兩者之中較高的薪資與其續約。以此特例續約者,必須簽約兩年以上。
非伯德條款(Non-Bird Exception):指以沒有伯德條款和早期伯德條款資格的自由球員為對象,在前一個賽季的薪金的基礎上增幅不得超過20%,或者以那個賽季的最低薪金的20%為增幅的條款制度,如果球員是受限自由球員(Restricted Free Agent)的話,以受限意向的金額為條件進行簽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