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費和水資源費是凡使用供水工程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按照規定的標準、方法、期限、數量,向供水單位繳納的費用即水費;水資源費指對城市中直接從地下取水的單位和對城市以外地區直接從地下、江河、湖泊取水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費用。中國《水法》第34條規定:“使用供水工程供水的人,應當按照規定向供水單位繳納水費。”“對城市中直接從地下取水的單位,徵收水資源費;其他直接從地下、江河、湖泊取水的,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徵收水資源費。”在中國,目前以水費、水資源費為中介的供、用水關係,並非買賣關係。
國務院1985年7月22日發布了《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管理辦法》,規定水費徵收的目的是合理利用水資源,促進
節約用水,保證水利工程必需的運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費用,以充分發揮
經濟效用。水費標準應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礎上,根據國家經濟政策和當地水資源狀況,對各類用水分別核定。供水單位實行
經濟核算,加強經營管理,不斷提高經濟效益,逐步向企業化、社會化過度。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水費盈餘,大部分用於建立事業發展基金,小部分用於集體福利和獎勵基金,並建立年際間的“以豐補歉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