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等兵是指某些國家的軍銜,士兵的一級,低於一等兵。
該詞由德語“自由”和“解脫”兩詞演變而來,即“被解脫”之意。在17世紀的雇傭軍中,一些年紀較大而可靠的士兵,可被免除低級、繁重的和站哨等勤務,二等兵一詞便是對這些略享優待士兵的稱呼。
1859年,在普魯士的炮兵中曾設過此銜。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德軍士兵在軍中服役長達12年之久,為解決士兵的待遇問題,決定將兵銜增設為四級。
民國時期,蔣軍士兵的一級,低於一等兵。
當今,亦被台軍所沿用,並規定:二等兵服役滿六個月晉陞一等兵,一等兵服役滿一年晉陞上等兵。
二等兵是美軍士兵的一級,低於一等兵,高於新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