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所得稅法

《所得稅法》,是加拿大的法律,其中規定了許多詳細的程序性權利,充分保證了納稅人權利的實現。

簡介


所得稅法
所得稅法
加拿大是在1917年開始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其主要原因也是由於第一次世界大戰導致各項開支劇增,從而促使聯邦政府考慮徵收個人所得稅,因此其個人所得稅法的名稱就叫做《戰時所得稅法》(Income War Tax Act)。這個名稱一直到1949年才被新的《所得稅法》所取代。《所得稅法》適用於該國聯邦和省級各種固定福利計劃。

具體應用


聯邦政府根據加拿大的《所得稅法》(簡稱“稅法”)徵收所得稅。徵收對象有個人以及其他納稅人,包括一般公司和信託公司,不管其是否加拿大居民。(根據加拿大稅法,合夥經營企業帶有左右相離性質,不作為納稅實體)。稅法由政府專管部門實施,即加拿大稅務局(Canada Revenue Agency,簡稱“CRA”)。
各省與地區政府徵收所得稅參照聯邦應徵收所得稅數額的百分比計算,或根據應納稅的收入以累進位計算稅率。後者大體上與按照聯邦稅法對納稅收入徵稅的計算方法相同。
加拿大的所得稅由聯邦政府和各個省或地區政府徵收。
加拿大的居民必須根據他們在世界各國所獲得的收入繳納所得稅。加拿大不是根據其居民的國籍來課稅。
非加拿大居民只要他有來自加拿大的收入或從加拿大獲得的收益都要在加拿大納稅,其收入主要包括:在加拿大的生意收入;在加拿大任職或受雇所獲得的收入;在加拿大出售“應納稅的加拿大資產”所獲得的收益。
非居民在加拿大所獲得的大部分被動性(投資性)收入,包括利息、紅利、租金、使用權費,只要是由加拿大居民所支付或預付給非居民的款項,都要扣除25% 的所得稅。
在加拿大的非居民有可能根據本人居住國與加拿大之間所簽訂的有關稅務條約減低或免除要繳納的所得稅。一些條約一般可以將應繳納所得稅的稅率降到5%、10% 或15%,而且對在加拿大建立“永久性機構”(例如,一個分公司)的企業對其獲得的營業利潤所要徵收的所得稅限定在一定的範圍內。
通常情況下,一個非加拿大居民實體通過其在加拿大的分公司開展商業活動和一個完全屬加拿大人,並在加拿大從事商業活動的子公司相比,兩者在加拿大繳納所得稅的情況差別不是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