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三方原則
勞動關係三方原則
勞動關係三方原則,也稱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制,根據國際勞工組織1976年144號《三方協商促進國際勞工標準公約》規定,三方機制是指政府(通常以勞動部門為代表)、僱主和工人之間,就制定和實施經濟和社會政策而進行的所有交往和活動。即由政府、僱主組織和工會通過一定的組織機構和運作機制共同處理所涉及勞動關係的問題,如勞動立法、經濟與社會政策的制訂、就業與勞動條件、工資水平、勞動標準、職業培訓、社會保障、職業安全與衛生、勞動爭議處理以及對產業行為的規範與防範等。
三方機制協商勞動關係的機制或者說手段,是市場經濟國家的通行做法,是“舶來品”,搞市場經濟,也需要學習它,借鑒它。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勞動者與國家的利益是一體的,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調整勞動關係。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國家、企業、職工三方利益格局日益明晰,企業勞動關係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在這種新形勢下,依靠單一的行政手段調整勞動關係,顯然與市場經濟的變化不相適應。協調勞動關係已不僅僅是勞動保障部門的事情,通過政府、工會、企業組織建立三方協調機制已成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保護穩定和諧的勞動關係和社會安定的必然選擇。中國於1990年批准了國際勞工組織通過的《三方協商促進貫徹國際勞工標準公約》。2001年10月27日新修正的工會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對三方機製作了規定,即:“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係方面的重大問題。”這是中國推行三方協商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據。2001年8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聯合宣布,國家將全面啟動勞動關係三方(國家、企業、職工)協商機制,以協商的形式解決勞動關係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全國省級和市一級的三方機制已經基本建立。三方機制正逐步向縣(市、區)和產業一級延伸,全國將建立多層次的社會層面的三方協調機制三方機制與勞動合同制度、集體合同制度一起構成了穩定、協調和規範勞動關係的機制。
三方機制應當由三方組成,即由代表政府的勞動行政部門、代表職工地方總工會和代表用人單位的企業代表組織(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商會等)。三方協商機制,實際上是一種平等對話的機制。政府、企業組織和工會組織三方的職能不能替代,各有側重和相互獨立,相互沒有隸屬關係,切實代表基層組織和會員的利益。
工會法中明確規定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是政府的代表。一直以來,我國參加國際勞工大會的政府代表也是勞動行政部門。由此可以看出,勞動關係三方代表中政府代表應該由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擔任。
計劃經濟時期,全國各地建立了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應該說該組織代表的是國有企業。隨著新建企業的迅猛發展,企業所有制形式呈現多元化,企業組織形式也呈現多元化,民間的商會、個體經營者協會、青年企業家協會、女企業家協會等相繼出現,作為企業方代表,它們都可以成為三方協商機制的一方。目前,在中央層面,還是由中國企業聯合會作為企業方代表。
由於三方機制是協商勞動關係方面的重大問題,它超出了具體企業的範圍。因此,代表職工參加三方機制的是各級總工會。
根據工會法和本法的規定,三方機制解決的是勞動關係方面的重大問題。如勞動就業、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職業培訓、勞動爭議、勞動安全衛生、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等。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完善,對勞動關係的調整提出了與其相適應的客觀要求,因此,在企業從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到開展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這些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法律制度,都是為了更好地調整企業的勞動關係,促進職工隊伍的穩定和勞動關係的和諧,以保證經濟建設的健康和持續發展。目前,我國勞動關係出現許多新問題,如就業壓力大,勞動關係緊張,群體性突發事件增多、用人單位拖欠剋扣勞動者工資、不為職工按時足額繳納社保金、任意延長工作時間、非法收取勞動者押金等。協調勞動關係,一方面,要落實勞動合同制度,實行集體協商制度和集體合同制度。但是,僅在企業範圍內推行集體協商和實行集體合同制度是不夠的,從協調勞動關係的整個社會化發展要求來看,還需要建立起能夠促進勞動關係協調與穩定的發展的三方機制。用三方協商機制來體現對更高層次上的勞動關係協調作用,促進各方利益主體地相對一致性,以達到三方共同利益和目標的實現。建立三方協商機制不僅不會取代和削弱企業勞動關係雙方通過協商簽訂的集體合同的主體地位,更不會破壞企業建立起來的勞動關係的協調機制,反之,當三方協商機制的作用發揮出來的時候,它會積極引導雙方更好地實現其簽訂的集體合同和協議,會指導幫助企業雙方更好地通過協調機制來達到雙方的目標。從這個意義上講,建立有中國特色的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制是我國社會主義發展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