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勤務機構
執法勤務機構
執法勤務機構,指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內設的或下設(派出)的,根據國家法律和法規,履行行政執法職能的,行使行政執法權的政府機構。執法勤務機構按照隸屬關係,可分為內設執法勤務機構和下設(派出)執法勤務機構。
內設執法勤務機構,指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內設的,根據國家法律和法規,履行行政執法職能的,行使行政執法權的政府機構,實行隊建制,稱為總隊、支隊、大隊、中隊。
總隊,是省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內設執法勤務機構,實行公務員制的除公安機關為副廳建制外一般為正縣級建制,實行公安現役制的一般為正師級建制。例如:浙江省環境保護廳監察總隊、甘肅省公安廳消防總隊。
支隊,是副省級、地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內設執法勤務機構,實行公務員制的除公安機關為副縣建制外一般為正科級建制,實行公安現役制的一般為正團級建制。例如:蘭州市文化局稽查支隊、杭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隊。
大隊,是縣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內設執法勤務機構,實行公務員制的除公安機關為副科建制外一般為正股級建制,實行公安現役制的一般為正營級建制。例如:象山縣公安局消防大隊、永定縣交通運輸局稽查大隊。
中隊,是縣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內設執法勤務機構大隊的下設執法勤務機構,實行公務員制的一般為股級建制,實行公安現役制的一般為正連級建制。例如:榆中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事故中隊。
下設執法勤務機構(派出執法勤務機構)指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下設的或者派出的,根據國家法律和法規,履行行政執法職能的,行使行政執法權的政府機構,實行站、所建站,稱為總站、站、所(分站)。
總站,是省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下設或者派出執法勤務機構,一般為正縣級建制,實行公安現役制的一般為正師級建制。例如: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檢查總站、江蘇省衛生廳衛生防疫總站。
站,是副省、地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下設或者派出執法勤務機構,一般為正科級建制,實行公安現役制的一般為正團級建制。例如:寧波市公安局邊防檢查站。
分站,是副省、地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下設或者派出執法勤務機構站的派出執法勤務機構,一般為正股級建制,實行公安現役制的一般為正營級建制。例如:溫州市公安局邊防檢查站洞頭港分站
所,是縣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下設或者派出執法勤務機構,一般為正股級建制,實行公安現役制的一般為正營級建制。例如:蘭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先鋒路派出所、浦江縣國家稅務局城關稅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