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cps多道心理測試鑒定結論能否作為訴訟證據使用問題的批複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cps多道心理測試鑒定結論能否作為訴訟證據使用問題的批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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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CPS多道心理測試鑒定
結論能否作為訴訟證據使用問題的批複
(高檢發研字〔1999〕12號)
四川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川檢發研〔1999〕20號《關於CPS多道心理測試鑒定結論能否作為訴訟證據使用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複如下:
CPS多道心理測試(俗稱測謊)鑒定結論與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鑒定結論不同,不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人民檢察院辦理案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測試鑒定結論幫助審查、判斷證據,但不能將CPS多道心理測試鑒定結論作為證據使用。
此復
199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