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找到3條詞條名為梁麗的結果 展開

梁麗

“撿”金飾女清潔工

梁麗,女,生於1969年,河南開封人,負責深圳機場候機樓B樓出發大廳的清潔工。2008年12月,月入僅千元的梁麗,在垃圾桶旁撿到一箱價值超過300萬元人民幣的黃金首飾。令人吃驚的是,這種“當頭紅運”對這個“幸運兒”來說,卻竟然是一個噩夢的開始。因為這筆橫財的主角,梁麗有可能要被司法機關以盜竊罪進行起訴,一旦定罪,因為數額巨大,梁麗要面臨的最高刑罰是——無期徒刑。2009年9月14日是檢察機關作出處理的最後期限。2009年9月25日,檢察機關最終認定“撿黃金”案梁麗犯盜竊罪的證據不足,認定其行為構成侵占罪,屬“不告不理”的自訴案件。案中300萬金飾的失主,東莞金龍珠寶首飾有限公司董事長不追究梁麗的責任,梁麗徹底自由。專家稱,梁麗在法律上是踩鋼絲,這個案子對所有人都有一種儆戒作用。

人物經歷


因為撿了超過300萬元人民幣的黃金首飾而被捕,被刑拘前是某清潔公司員工,負責深圳機場候機樓B樓出發大廳的清潔衛生。梁麗案 月入僅千元的機場清潔工,竟然在垃圾桶旁“撿”到一箱價值超過300萬元人民幣的黃金首飾!令人吃驚的是,這種“當頭紅運”對這個“幸運兒”來說,竟然是一個噩夢的開始。因為這筆橫財的主角,40歲的清潔工梁麗,有可能要被司法機關以盜竊罪進行起訴,一旦定罪,因為數額巨大,梁麗要面臨的最高刑罰是——無期徒刑!
2011年9月25日,檢察機關最終認定“撿黃金”案梁麗犯盜竊罪的證據不足,認定其行為構成侵占罪,屬“不告不理”的自訴案件。案中300萬金飾的失主,東莞金龍珠寶首飾有限公司董事長不追究梁麗的責任,梁麗徹底自由。

人物事件


事件回放

在垃圾桶旁撿到小紙箱
案件的主角梁麗,被刑拘前是某清潔公司員工,負責深圳機場候機樓B樓出發大廳的清潔衛生。一份由深圳市公安局出具的起訴意見書描述了案發過程:
2008年12月9日上午,梁麗如常在機場候機大廳里打掃衛生。當她第一次走到19號登機櫃檯時,看到垃圾桶附近有兩個女旅客在嗑瓜子,她們中間有一輛行李車,車上放著一個小紙箱。過了五六分鐘,兩位旅客急急忙忙跑進安檢門。梁麗第二次來到19號櫃檯垃圾桶旁,看到那個小紙箱還在行李車上,以為是她們丟棄的,左右看看沒有人,就順手把小紙箱當做丟棄物清理到清潔車裡。然後梁麗繼續在大廳里工作。
約9點左右,梁麗告訴自己同事曹某稱其“撿”一個小紙箱,裡面可能是電瓶,先放在殘疾人洗手間內,如果有人認領就還給人家。此後,梁麗和其他清潔工一起吃早餐,又告訴大家其撿到一個小紙箱。工友馬某和曹某就到洗手間打開紙箱,發現裡面是一包包的黃金首飾。兩人取出兩包首飾平分后離去。快下班時,曹某告訴梁麗,紙箱內裝的可能是黃金首飾。梁麗不相信,從紙箱拿出一件首飾,讓同事韓英拿到大廳內的黃金首飾店詢問。韓英回來告訴梁麗,這首飾和首飾店裡所賣的黃金首飾是一樣的。梁麗以為韓英和自己開玩笑,中午下班后就把小紙箱帶回自己家中。
失主稱暫時離開10分鐘,回來紙箱就不見了
傍晚6時左右,兩個警察來到梁麗家。梁麗從床下拿出那個紙箱交給他們。警察把梁麗一家人帶到派出所。
原來,當天上午9時許,機場派出所接到了一位叫王騰業的男子報案,說自己是東莞市厚街鎮金龍珠寶公司員工,早上8時許在19號櫃檯前辦理行李託運手續時,機場工作人員告訴他貴重東西不能託運,他於是到距離19號櫃檯22米遠的10號櫃檯找值班主任諮詢,卻把裝有14公斤黃金首飾的小紙箱放在行李車上,該行李車就停放在19號櫃檯旁邊的垃圾桶處。10分鐘后,當王騰業返回原處,發現紙箱不見了,便急忙報警。
當天晚上,機場派出所便衣民警分別在梁麗、曹某、馬某處找回了這批黃金首飾。經鑒定,梁麗處找回的首飾均為足金首飾,總重13599.1克,價值人民幣289萬多元;在曹某、馬某處找回的黃金首飾分別價值10萬多元和6萬多元。

涉嫌盜竊罪

深圳市公安局偵查終結后,以涉嫌盜竊罪把梁麗案移送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深圳市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員認為以盜竊罪起訴不妥,遂移交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而寶安區檢察院的辦案人員卻仍傾向於梁麗涉嫌構成盜竊罪。現此案已發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梁麗案最大的爭議是對梁麗以非法侵占罪起訴還是以盜竊罪起訴。兩者的差別是非常巨大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遺忘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行為,構成非法侵占罪,最高刑期是有期徒刑5年;而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則構成盜竊罪,最高刑期是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深圳市公安局通報了深圳機場清潔女工梁麗涉嫌盜竊巨額黃金首飾案的補充偵查情況,認為梁麗實施了秘密竊取行為,主觀上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動機,警方操作沒有任何違法違規行為,認定並無不當。

程序合法

據該局負責人介紹,經多家媒體和網站對深圳機場清潔女工梁麗涉嫌盜竊巨額黃金首飾一案的報道,不少網民紛紛發表觀點進行討論。對此,深圳警方表示將還原事件始末:
2008年12月9日9時許,該局機場分局接到事主報警稱,其在深圳機場B號候機樓辦理登機和行李託運手續時,放在手推行李車上的一箱價值261萬餘元的黃金首飾被盜。由於警情重大,深圳市公安局機場分局立即組織警力趕到現場組織查找。經調取現場監控錄像發現物品涉嫌被人盜取后,即立案展開偵查,並於當日將涉案嫌疑人梁麗抓獲歸案,繳獲了大部分被盜物品。
深圳警方稱,此案偵查辦案程序完全合法。公安機關從接警、立案偵查、採取強制措施、提請批准逮捕、執行逮捕到移送起訴,每個環節都是依據法律,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時限進行的,沒有任何違法違規行為。

關鍵事實

關鍵事實1
當天上午8時20分左右,梁麗手推清潔車經過此處(19號櫃檯附近,該處有個垃圾桶),看到行李車上的小紙皮箱無人看管,遂將小紙皮箱搬到其清潔手推車上,並推著清潔手推車離開現場進入大廳北部值機櫃檯區,之後再推車至該大廳北側距離案發現場79米遠的16號衛生間處,看到在該處搞衛生的清潔工曹萬義,就對曹稱其撿得一個紙皮箱,要求借曹的地方放一下。
關鍵事實2
當天上午9時許,梁麗及曹萬義等清潔工聚集在該候機樓三樓吃早餐。期間梁麗告訴周圍的同事其撿到一個紙皮箱,比較重,另一清潔工馬銀山就提出去看一下,梁麗表示同意。
於是馬銀山與曹萬義一起來到紙皮箱的放置處,馬用指甲刀的鐵片將紙皮箱上面的封口膠紙割開,並從箱內取出一包金黃色首飾,便告訴曹萬義可能是金子。
關鍵事實3
當天上午,曹萬義告訴梁麗其撿到的紙皮箱內裝的可能是黃金首飾,梁表示不相信,並從紙皮箱里拿出一部分首飾查看,又拿出一件首飾交給其同事韓英拿到候機樓內的黃金首飾店鑒定。韓經諮詢一間首飾店的店員后回復梁麗,其交給韓的首飾與首飾店裡所賣的黃金首飾是一樣的。
當天中午1時30分,梁麗下班便將其撿到的紙皮箱帶回其住處。下午4時許,曹萬義找到梁麗,稱機場候機樓有旅客丟失了黃金,並且失主已報警。但二人均沒有將得到的首飾交出。
直到當天晚上,深圳市公安局機場分局偵查員分別在梁麗住處搜出該批黃金首飾中的13599.10克、在曹萬義住處搜出其中的505.26克、在馬銀山住處搜出其中的314.52克,共重14418.88克,尚有136.49克黃金首飾去向不明。

補充說法

梁麗的代理律師在看守所見過梁麗后,補充的幾點說法:
補充說法1
當她第一次走到19號登機櫃檯時,看到垃圾桶附近有兩個女乘客帶著一個小孩在嗑瓜子,她們中間有一輛行李車,車上放著一個類似速食麵箱的小紙皮箱。過了五六分鐘,兩位旅客急急忙忙跑進安檢門。梁麗第二次來到19號櫃檯垃圾箱旁,看到那個小紙皮箱還在行李車上,以為是她們丟棄的,看看左右也沒有人,就把小紙皮箱當作丟棄物清理到清潔車裡。
補充說法2
梁麗覺得這麼貴重的東西不可能沒人要,頂多是假首飾。反正是撿的,不如下班拿回家給小孩子玩或送給親戚朋友。
補充說法3:
下午4時,梁麗同事曹某在她出租屋樓下喊,說你撿的東西,人家失主報警了。梁麗告訴曹某,說明天上班交上去不就行了。
補充說法4:
傍晚6時,警察找到梁麗,問其是不是撿到紙箱,梁麗回答“沒有”。梁麗老公劉建華說,你要是拿了就還給人家。於是梁麗從床底下拖出紙箱交給警察。其後,一家三口被警察帶回派出所調查。

案件疑點

梁麗案,法律界對此有各種不同觀點。對於梁麗是否有罪,有5大疑點最值得深思。昨日,梁麗對此一一做出解釋回應。
1、14公斤黃金是不是在垃圾箱旁邊撿的?
梁麗:“是的,就是在垃圾箱旁邊。當時有兩個女人坐在那箱子上吃瓜子,我以為是她們的箱子。後來她倆直接登機了,把箱子丟在那裡,我以為這箱子是她們不要了的。因為很多時候箱子超重的話,箱子的價值又沒有超重要補的錢多,一些旅客就會把箱子丟了。”
2、撿到箱子時是否存著佔為己有的想法?
梁麗:“沒有,我推著車子在大廳里到處逛,看有沒有人找箱子。我還特意留意廣播,可一直到下午都沒有找箱子的廣播。我以前撿到過一疊兩寸厚的錢,都直接交還給人家了。”
3、拿回家的時候,是否知道這些黃金價值連城?
梁麗:“我現在都不敢相信它這麼值錢。當時我一個工友拿了一件去問金鋪是不是真的,她回來告訴我和金鋪賣的一樣,但我覺得不可能這麼貴重的東西有人會隨便丟掉,我還跟工友說,‘你要就拿幾件去玩’。”
4、當回家后得知有人報警了,為何不把黃金交回去?
梁麗:“我家離機場還比較遠,我兒子那時候剛下課,我丈夫又是上夜班,我想第二天交回去。而且說實話,知道這麼值錢后,我特別擔心我小孩,怕有人來找我的時候傷害他。我也怕我老公知道,他一直反對我從機場撿東西回來。”
5、警察上門時,為什麼不第一時間交出?
梁麗:“警察當時沒有穿警服,我不知道他們是警察。我有點防範的心理嘛,怕有人來渾水摸魚。開始他們問我有沒有從機場帶東西回來,我說有啊,有洗頭水,後來他們出示證件,說要搜查時,我就自動把箱子從床底拿出來了。”

家人說法

梁麗和丈夫劉建華都是河南開封人,他們的兒子今年在深圳上三年級。在劉建華眼裡,梁麗不是一個貪小便宜的人。案發兩個星期前,梁麗還撿到過一個公文包,裡面有不少證件和人民幣,她趕到商務中心,交還給失主。
劉建華還說了一個細節,在機場的清潔工是常常撿一些帶不上飛機的物品回家用的,經常會撿到一些水果、化妝品、飲料等等。
梁麗的工友,一位姓楊的清潔工證實,她們確實會撿一些沒人要的東西回家,因為清理這些丟棄物也是清潔工的職責範圍。

專家評述

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吳學斌博士說,梁麗案可以寫進法律教科書。該案的焦點在於,如果認為梁麗的行為按照盜竊罪來處罰,那麼梁麗完全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這是否違背刑法中罪責刑相一致原則?是否違背了刑法中的責任主義?但是,如果將梁麗的行為不作為盜竊罪處理,人們樸素的感情同樣覺得難以接受,特別是她將所撿到的黃金首飾拿回了自己所租住的房間。
吳學斌認為,梁麗的行為只是涉嫌構成侵占罪,而不應定為盜竊罪。許霆案和梁麗案的出現、發展以及最終的司法處理,對於習慣性的司法思維具有顛覆性的意義。

網路評述

梁麗的案例之所以有研討意義,因為其行為,是每一個公民都可能有的行為,只是程度不一罷了。執法機構沒有匆忙起訴,還處於辯論階段,正說明法律在此處的疏忽。假如給梁麗再次選擇的機會,她絕對是將箱子在第一時間上交。可是,生活是沒有假如的。面對一個沒有主觀犯罪的公民,只是不知法、對後果考慮不到的家庭婦女,法律是否該寬容些?法律應該是懲惡揚善,政府應通過案例,宣傳普及法律常識,教育每個公民都知法守法,而不是將每個公民都視為潛在的犯罪分子。

補充偵查

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經過二次補充偵查后,證據仍不足須作銷案處理
梁麗案因如何論罪、論何罪、該判多重存諸多爭議而被社會各界廣泛關注。2009年7月記者從梁麗的代理律師,廣東競德律師事務所律師司賢利處了解到,2009年7月,梁麗家屬到(深圳)寶安區人民檢察院查詢案件進度時被檢察院方面告知,該案再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原因不便透露,記者隨後從梁麗丈夫劉建華處證實了該消息。至此,梁麗從2008年12月9日案發被捕,至今已超過7個月。“梁麗可能還要被多關一兩個月,啥時才能給個說法呢?”除了梁麗家人和代理律師外,許多法律界人士也在靜觀司法機關如何判決。

取保候審

2009年9月10日,因為撿到價值300萬元黃金而被羈押在看守所9個月之長的清潔工梁麗終於走出了看守所。面對大批記者的圍堵採訪,梁麗說得最多一句話就是“我真的想不通”。
5月11日,報道的《清潔工“撿”14公斤金飾或被起訴》在社會上引起了極大震動,大家都為這名清潔工未來的遭遇而擔心。在社會上有兩種聲音,一種認為梁麗是無辜的,撿東西不應該被判刑,另一種則認為梁麗的行為構成了犯罪,就應該接受法律的制裁。9月10日,寶安區檢察院作出通報:“根據案件情況,梁麗沒有繼續關押的必要,依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決定將對梁麗的強制措施變更為取保候審”。下午6時左右,梁麗老公劉建華終於從看守所把老婆領了出來,此時離梁麗被羈押已經長達9個月。
梁麗:“為什麼撿東西要坐牢”
9月10日晚上8時30分,在離梁麗家不遠的一間酒店房間內,記者見到了剛剛洗完澡的梁麗。雖然穿上了老公劉建華給她買的新衣服,但梁麗的眼睛依然是通紅的,一臉憔悴。面對媒體記者,當大家問起她對自己遭遇的想法時,梁麗顯得非常激動:“我現在真的想死,我覺得沒臉見人了。”記者問梁麗:“你後悔當初拿了那個箱子嗎?”梁麗很激動地揮動雙手說:“我不後悔,我是至今都想不通,為什麼撿東西還要坐大牢。我真的想不通。”“我想過要自殺,但是獄友跟我說,我是冤枉的,死在這裡(看守所)沒有一點價值。”梁麗回憶起在看守所里260多個日夜說:“我進去后一直哭,哭到後來眼淚都沒了。我的精神支柱就是我9歲的兒子和80歲的老母親。”對於這次取保候審,梁麗也覺得很意外。當記者問及梁麗出獄后最想做什麼的時候,她回答:“我想馬上見到兒子,還想找一個沒人地方,好好地大哭一場。”梁麗同時告訴記者,現在她雖然被取保候審,但是這段時間對她來說仍是一種折磨,“我是個愛面子的人,在案子沒有定論前,我怕左鄰右舍的人指責我,決定不踏出家門半步。”
梁麗老公:意外接到取保候審通知9月10日下午2時30分,劉建華接到了來自檢察院的電話。“當時檢察院只是讓我帶好證件,等我到后才被告知,梁麗被取保候審了。”“見到她第一眼時,我已經認不出來了,她像是變了一個人,不僅瘦了很多,眼睛哭得腫腫的,走起路來還東倒西歪。”看到老公后,梁麗再也忍不住,抱著劉建華便是一場大哭。“在看守所時,有人告訴我我的罪最重可以判死刑,我還以為再也見不到我的家人了,每天都在絕望之中。”梁麗哭著對記者說。從看守所走出來后,劉建華並沒有馬上帶梁麗回家,而是安排她在家附近的酒店住下。“我知道會有許多熱心的記者朋友要來採訪,而我家裡很小,安排在這裡會合適一些。還有,她在看守所呆了那麼久,我想讓她儘快洗一個熱水澡。”而且,劉建華還帶著妻子去商場買了一身新衣服。“這代表著我老婆能重新做人,期待有個好結果。”9月10日晚9時多,看到兒子的那一剎,梁麗撲了上去,抱著兒子哭了很久。

新聞回顧

女工"撿"獲300萬元金飾可能被起訴盜竊罪摘要:深圳機場清潔女工梁麗在垃圾桶旁“撿”到一箱首飾,價值超300萬元。她沒打開就放在洗手間,下班后沒見失主就帶回家中。警方以涉嫌盜竊罪將其起訴,一旦定罪,因為數額巨大,可能面臨的最高刑罰是無期徒刑。

子宮肌瘤

因涉盜竊黃金首飾被捕羈押的深圳機場清潔女工梁麗,羈押9個月後,2009年9月10日下午取保候審暫獲自由。12日,梁麗在深圳南山人民醫院體檢查齣子宮肌瘤。由於無法負擔治療費用,梁麗想回河南老家醫治。但因案子未了,其代理律師司賢利稱梁麗被以盜竊罪起訴的可能性非常大,梁麗根本無法離開深圳。她需要向檢察院提交申請,由檢察院指定醫院,才能夠申請去外地接受治療。
羈押期間發現身體有異從看守所出來,梁麗的身體就有些虛弱,幾乎吃不下飯,肚子感到疼痛。10日上午9時,丈夫劉建華帶她去了南山人民醫院。雖然室外溫度有30多℃,但梁麗還是穿著一件厚厚的紫色長袖上衣,下身則是一件冬天穿的藍色棉褲。由於怕冷,梁麗不讓司機開空調。全身沒有力氣,梁麗甚至不能坐在車上,整個身子只能躺在丈夫的大腿上。體檢后,醫生告訴劉建華:“梁麗身上有拳頭那麼大的腫瘤,初步診斷為子宮肌瘤,惡性的可能性還不小。”需要動手術,至少要治療一個月以上。由於家裡實在拿不出這麼多錢,劉建華只好帶著梁麗回家再做打算。
梁麗告訴記者,5個月前,她從深圳市第三看守所轉到寶安區看守所時,就感覺肚子很痛,仔細摸摸,發現子宮和卵巢附近有腫塊。“我在裡面吃了不少消炎藥,由於壓力很大,幾乎很少吃東西。”梁麗說,在看守所里心情一直很抑鬱,每天晚上都睡不著覺,甚至有好幾次都想自殺。會否起訴今明可知“為梁麗的案子,奔波了9個月,我咬牙挺過來了。但現在,我不知道如何面對?”劉建華說,家裡確實無法負擔在深圳的治療費。梁麗想回河南老家醫治,但由於案子未了,她根本不能離開深圳。
梁麗的代理律師司賢利告訴記者,按照規定,檢察院將最遲下周一公布處理結果,決定起訴或者不起訴梁麗,以什麼罪名起訴梁麗。如果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梁麗,就將正式釋放,沒有必要先批准取保候審再釋放,多走了一道法律程序。按照法律程序上推測,檢察院極有可能以“盜竊罪”起訴梁麗。“梁麗現在檢查出來腫瘤,也不能立即離開深圳,她需要向檢察院提交申請,由檢察院指定醫院,做出結論認定后,才能夠申請去外地接受治療。”

最新進展

深圳機場的清潔女工梁麗,在機場“撿”到價值300萬元的黃金首飾,司法機關欲以盜竊罪進行起訴,一旦定罪,因為數額巨大,梁麗將面臨無期徒刑的判決,此案引起社會巨大爭議,公安機關在9個月內經歷3次補充偵查,按照相關法律,2009年9月14日是檢察機關作出處理的最後期限。
處理結果估計有3種
法律界普遍認為,有3種情況是檢察機關最可能作出的處理決定。一種是作出不起訴決定,梁麗直接釋放回家;一種是以盜竊罪起訴;還有一種是以非法侵占罪起訴,最重的刑期是5年。檢察機關將梁麗的行為界定為盜竊罪、侵占罪抑或是“拾金而昧”,判決的結果將會呈現天壤之別,但無論如何,而梁麗都要為自己當時的行為負起責任。寶安區檢察院的相關負責人在日前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也表示,會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今日,梁麗和代理律師司賢利約好一起去深圳市寶安檢察院等待結果。另外,司賢利律師說,他們今天去檢察院的另外一個目的是想給梁麗申請回老家就醫,因為梁麗前日在醫院體檢后懷疑得了子宮肌瘤。但司律師覺得,因為現在梁麗還沒確診,所以申請成功的幾率不高。

案件時間表

梁麗案時間表
2008年12月9日——機場清潔工梁麗在機場“撿”到價值超過300萬元人民幣的14公斤黃金首飾。當晚,被公安機關帶回派出所接受調查。
2009年3月12日——公安機關以涉嫌盜竊罪對梁麗案出具起訴意見書。隨後,檢察機關以涉嫌盜竊罪正式批捕梁麗。
2009年4月30日——該案由深圳市檢察院還送寶安檢察院審查后,寶安檢察院第一次將該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2009年5月11日——首次在媒體上披露該案,引起國內關注。梁麗究竟是“偷”還是“撿”,引起廣泛爭論。法律界眾多著名學者發表自己的看法,超過300萬網民參與了各種網站的網路調查。
2009年5月29日——公安機關將補充偵查的梁麗案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
2009年7月13日——寶安檢察院第二次將梁麗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案件過程

深圳檢察機關還原機場女工“撿”黃金案過程:女工在警方勸說之下“交出”黃金深圳機場女工梁麗“撿”走旅客黃金一案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熱烈討論。梁麗行為究竟是“盜”還是“撿”?深圳市檢察機關2009年9月25日檢察終結,將此案定性為“侵占罪”。因侵占罪不是公訴案件,因此檢察機關取消起訴。為了應對社會疑問,檢察機關25日還原了此案的具體過程,證實之前有媒體報道的“在垃圾桶旁撿到黃金”“主動上交黃金”等描述不實。經檢察機關審理查明,2008年12月9日8時許,東莞一家珠寶公司的員工王某在深圳機場辦理行李託運手續時中途離開,將一個裝有14555.37克黃金首飾的小紙箱放在行李手推車上方的籃子內,並單獨停放在櫃檯前1米的黃線處。現場監控視頻顯示,王某離開33秒后,機場清潔工梁麗出現在手推車旁。大約半分鐘后,梁麗將紙箱搬進機場一間廁所。王某約4分鐘后返回,發現紙箱不見了,隨即向公安機關報警。當天9時40分許,梁麗吃早餐時告訴同事,撿到一個比較重的紙箱。隨後,兩位同事經梁麗同意,將紙箱打開並取走其中兩小包。梁麗從同事那裡得知紙箱內是黃金首飾后,將紙箱放到自己的清潔手推車底層后離開,並從紙箱內取出一件首飾交由同事到黃金首飾店鑒定。首飾店告知是黃金首飾。當天14時許,梁麗下班,將紙箱帶回住處,放置於床底下,另取出一部分黃金首飾放入在床邊的其丈夫衣服口袋內。16時許,同事找到梁麗,告知機場有旅客丟失黃金並已報警。18時許,民警到梁麗家中詢問其是否從機場帶回物品。梁麗否認,民警對梁麗進行勸說。但直到床下存放的紙箱被民警發現,梁麗才承認該紙箱是從機場帶回的。當民警繼續追問是否還有首飾未交出,梁麗仍予以否認。民警隨後從梁麗丈夫的衣服口袋內查獲另一部分黃金首飾。民警將這些黃金首飾帶走,經評估價值約300萬元。尚有136.49克黃金首飾去向不明。深圳市檢察機關審查研究后認為,梁麗的行為雖然也有盜竊的特徵,但構成盜竊罪的證據不足,更符合侵占罪的構成特徵。根據“刑疑惟輕”的原則,從有利於梁麗的角度出發,檢察機關認定梁麗不構成盜竊罪。由於侵占罪不是檢察機關管轄的公訴案件,屬於自訴案件,即“不告不理”。檢察機關於9月25日解除對梁麗的取保候審,將本案退回公安機關,並建議公安機關將相關證據材料轉交自訴人。梁麗接下來的命運取決於受害人的決定:如果受害人不起訴梁麗,此案將到此為止,梁麗恢復自由;如果受害人起訴梁麗,梁麗罪名是否成立將由法院依法判決。如果侵占罪成立,梁麗有可能被判處2-5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侵占罪

梁麗
梁麗
2009年9月25日從深圳市檢察機關了解到,深圳機場女工梁麗“撿”走黃金案2009年9月25日審查終結,檢察機關認為梁麗行為構成侵占罪,由於侵占罪不是公訴案件,檢察機關決定不對此案提起公訴。25日17時許,檢察機關解除對梁麗的取保候審,並將此案退回公安機關。

審理查明

檢察機關審理查明,2008年12月9日8時許,一家珠寶公司的員工王某在深圳機場辦理行李託運手續時中途離開,將一個裝有14555.37克黃金首飾的小紙箱放在行李手推車上方的籃子內,並單獨停放在櫃檯前1米的黃線處。現場監控視頻顯示,王某離開33秒后,機場清潔工梁麗出現在手推車旁。大約半分鐘后,梁麗將紙箱搬進機場一間廁所。王某約4分鐘后返回,發現紙箱不見了,隨即向公安機關報警。民警於當天下午前往梁麗家中,將這隻紙箱追回,尚有136.49克黃金首飾去向不明。經鑒定,紙箱內黃金首飾價值300萬元。深圳市檢察機關審查研究后認為,梁麗的行為雖然也有盜竊的特徵,但構成盜竊罪的證據不足,更符合侵占罪的構成特徵。根據“刑疑惟輕”的原則,從有利於梁麗的角度出發,檢察機關認定梁麗不構成盜竊罪。由於侵占罪不是檢察機關管轄的公訴案件,屬於自訴案件,即“不告不理”。檢察機關於2009年9月25日解除對梁麗的取保候審,將本案退回公安機關,並建議公安機關將相關證據材料轉交自訴人。

徹底自由

深圳機場女工梁麗“撿”走黃金案2009年9月26日終於塵埃落定。案中300萬金飾的失主,東莞金龍珠寶首飾有限公司董事長劉先生誠懇地回應:“我們從來也沒有想過追究誰的責任。”梁麗律師稱,這就意味著,梁麗已經沒有被追究侵占罪的風險,梁麗徹底自由了。據悉,9月25日,檢察機關最終認定梁麗犯盜竊罪的證據不足,認定其行為構成侵占罪,屬“不告不理”的自訴案件。當檢方不起訴之後,金龍公司成為了梁麗以後命運的關鍵點之一。劉先生說,“對我們來說,最重要的是東西找回來了,其他的我們都不想管”。

儆戒作用

一直關注該案的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屈學武教授獲悉梁麗案有結果之後說:“這個案子對所有人都有一種儆戒作用。”屈教授認為,梁麗在法律上是踩鋼絲,梁麗的行為是有盜竊嫌疑的,這種做法不值得鼓勵,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更是不道德的。這個案子會給老百姓樹立一個法律的標尺,以後大家撿東西的時候就要想清楚,該不該撿了。同時也給深圳機場應該健全相關制度做出警示。

未了警示

首先,這一以個人為主體的事件暴露了機場方面管理上的漏洞。梁麗作為與機場簽約清潔公司派遣到機場工作的人員,機場方面有責任對其行為作出規範和監督。但據了解,深圳機場雖有人員培訓和相關管理規定,在此事件中卻形同虛設。清潔工在機場候機大廳發現遺失物和可疑物品時應當如何處理?對乘客帶不走的物品如何清理?顯然均未形成制度化的處理流程。梁麗將乘客“遺忘”的貴重物品搬進廁所,告訴同事後拿去商店“鑒定”,然後將紙箱搬出機場,整個過程都沒有遭到任何阻攔,充分暴露了機場人員對乘客“遺棄物”處置的隨意性。
其次是凸顯了當前部分公眾法律意識的淡薄、道德的缺失。事實上,“拾金不昧”在現實中已不僅是道德的要求,處置不當就可能觸碰法律的紅線。從乘客離開紙箱到梁麗動手搬走紙箱,中間只隔了短短一分鐘。當梁麗的同事告訴她“可能是黃金”后,梁麗依然將紙箱搬回家,並且在公安人員到其家中勸說20多分鐘后才將紙箱交出。這一切,不僅踏過了道德的底線,更使自己一步步邁向和接近了刑律的利刃。
這一事件還讓我們對社會道德架構和認知標準進行審視。幾個月來,圍繞樑麗是撿”還是“盜”的問題,社會各界展開大討論,不少網民對梁麗深表“同情”。最終司法機關按照“刑疑惟輕”的原則,將其定性為“侵占罪”,使梁麗免於公訴。但必須清醒認識的是,法律上的免於公訴並非意味著道德上的“豁免”,否則,法律的“溫情”將演變為對不當行為的縱容,進而混淆對行為認知和道德判斷的標準,那才是全社會難以承受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