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動污染

振動污染

物體的運動狀態隨時間在極大值和極小值之間交替變化的過程稱為振動。過量的振動會使人不舒適、疲勞,甚至導致人體損傷。其次,振動將形成雜訊源,以雜訊的形式影響或污染環境。環境振動是環境污染的一個方面,鐵路振動、公路振動、地鐵振動、工業振動均會對人們的正常生活和休息產生不利的影響。我國於1990年頒布了《城市區域環境振動標準》,對城市不同區域的環境振動標準限值作出了規定。

目錄

影響


振動對人的影響大致有四種情況:
(1)人體剛能感受到振動的信息,這就是通常所說的“感覺閾”。人們對剛超過感覺閾的振動,一般並不覺得不舒適,即多數人對這種振動是可容忍的。
(2)振動的振幅加大到一定程度,人就感覺到不舒適,或者作出“討厭”的反應,這就是“不舒適閾”。“不舒適”是一種心理反應,是大腦對振動信息的一種判斷,並沒有產生生理的影響。
(3)振動振幅進一步增加,達到某種程度,人對振動的感覺就由“不舒適”進到“疲勞閾”。對超過疲勞閾的振動,不僅有心理的反應,而且也出現生理的反應。這就是說,振動的感受器官和神經系統的功能在振動的刺激下受到影響,並通過神經系統對人體的其它功能產生影響,如注意力的轉移、工作效率的降低等。對剛超過“疲勞閾”的振動來講,振動停止以後,這些生理影響是可以恢復的。
(4)振動的強度繼續增加,就進到“危險閾”(或“極限閾”)。超過危險閾時,振動對人不僅有心理、生理的影響,還產生病理性的損傷。這就是說,這樣強的振動將使感受器官和神經系統產生永久性病變,即使振動停止也不能復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