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漁業協會
中國漁業協會
中國漁業協會(英文:China Fisheries Association,縮寫為CFA)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註冊登記的全國性漁業行業社團組織。
中國漁業協會是漁業生產、經營、加工、機械製造及相關企業與科研、院校、地方社團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社會團體。協會現有1000餘家會員,由漁業產業內具有代表性的大中型企業為核心,是真正由企業自己當家作主維護行業自身權益的組織。
中國漁業協會是經民政部批准註冊登記的全國性漁業行業社團組織,是漁業生產、經營、加工、機械製造及相關企、事業單位和地方社團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協會現有1000餘家會員單位,以漁業產業內具有代表性的大中型企業為核心,是真正由企業自己當家作主維護行業自身權益的組織。
一是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宣傳貫徹國家政策法令,規範行業行為,反映企業意見與要求,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二是接受政府委託加強行業管理。包括:研究漁業行業發展方向,向政府提出發展戰略、產業政策的建議;協助執行政府間的漁業協定,協調處理涉外海事糾紛,發展同各國(地區)漁業界的民間友好往來、科技交流和經濟合作。
三是積極為行業企業服務。在生產經營、市場營銷、信息交流、企業管理、科學技術、政策法規、經營決策、人才培訓等方面為企業提供全方位服務;辦好協會主辦的刊物及信息網站;舉辦全國性漁業交易會、展示會、信息發布會、研討會和技術、經驗交流會;表彰先進企業,推動優秀科技成果的普及應用,提高企業素質,促進產業和產品升級。
四是開展國際交往活動,組織企業與國外同行業的經濟、貿易、技術交流。五是發揮行業整體優勢,協調指導各分會、工作委員會及地方漁業協會開展工作。中國漁業協會將堅持“服務政府、服務企業、服務消費者”的宗旨,致力於漁業產業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在法律規範、產品研發、市場管理、行業自律及標準化建設等各個方面為會員提供全方位的服務,努力成為代錶行業公信力的權威機構。
堅持改革開放的方針,貫徹國家政策法令,遵守社會公德,增強行業凝聚力,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為政府和企業雙向服務,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促進企業改革與發展。
協會常設機構秘書處設在北京。協會下設遠洋漁業分會、河蟹分會、鮰魚分會、鰻業工作委員會、河豚魚分會、水族分會、龜鱉產業分會7個獨立開展工作的分支機構及專家工作委員會和海事工作委員會兩個內設機構。
協會秘書處下設綜合部、會員部、信息部、國際部、會展部、海事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漁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China Fisheries Association (縮寫為CF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具有法人資格的漁業企業、事業單位和漁業工作者自願參加的全國性漁業行業社會團體,是依法登記的非營利性的獨立社團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協助政府搞好行業管理,規範行業行為,協調會員間的關係,向政府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溝通漁業生產與科研、教學、推广部門的密切聯繫,為會員提供經營管理和漁業技術的培訓和諮詢,並提供漁業信息服務;協助執行政府間的漁業協定,發展同各國(地區)漁業界的民間友好往來、科學技術交流和經濟技術合作,為推進我國漁業的持續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農業部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地點: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調查研究本行業的發展動態和相關問題,為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決策提供依據。謀求行業的發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制定行業規章,規範執業行為。協調會員或相關企業之間的關係,促進相互協作,共同發展。
(四)開展行業內外的技術、經濟交流,溝通生產與科研、教學、推廣等部門的聯繫,促進合作和技術創新,提高行業的經濟素質和經營管理水平。
(五)加強與各國(地區)民間漁業組織的友好往來,發展互利合作,開展互救互助,協調事故處理,調解海事糾紛。
(六)收集和發布行業的經濟動態及相關技術、信息,開展諮詢服務,組織相關培訓。
(七)興辦為行業發展和會員服務的公益性事業。出版協會刊物。
(八)承辦政府或相關部門和單位授權或委託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合法從事漁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具有一定影響的漁業工作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本會秘書處辦理有關入會手續併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要求本會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六)有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有關信息,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
(一)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二)會員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行業規章和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但會長、副會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或會長指定的協會領導,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理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國內外團體及個人的捐贈;
(三)政府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具有專業資格,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