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
安徽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目錄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五十四號)
《安徽省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條例》已經1997年9月21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7年9月21日
安徽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
(1997年9月21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持入地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維護憲法和法律尊嚴,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推進各項事業的依法治理,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根據憲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議,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接受法制宣傳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
第三條 法制宣傳教育應當與法制實踐相結合,與經濟建設相結合,與精神文明建設相結合。
第四條 法制宣傳教育的基本任務:
(一)普及憲法和法律、法規基本知識,教育廣大公民依法行使公民權利,履行公民義務,增強公民遵守法律、維護社會公益和自身合法權益的自覺性;
(二)增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人員的法律意識,不斷提高執法水平,保證國家法律、法規正確實施,保障依法治省工作順利進行;
(三)增強村(居)民委員會成員依法辦事的自覺性,促進基層依法治理;
(四)推動各行業經營、管理人員學習、掌握有關的法律、法規,依法經營、依法管理;
(五)加強青少年的法制宣傳教育,培養具有法制觀念的合格人才。
第五條 法制宣傳教育實行統一規劃、分類指導、分別實施的原則,堅持因地制宜,講求實效。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各級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領導組織統一領導本轄區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區法制宣傳教育規劃,部署、指導、協調、檢查、考核本行政區域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決定或者建議實施獎懲。
第七條 縣級以上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領導組織的辦事機構,設在同級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法制宣傳教育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法制宣傳教育規劃,檢查、督促各部門和單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二)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培訓、考核工作;
(三)總結、推廣法制宣傳教育典型經驗;
(四)建議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進行評比和獎懲;
省司法行政部門根據領導組織決定,組織編寫全省統一的法制宣傳教育教材。
第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按照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和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確定相應的機構和人員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有兼職法制宣傳員。
第三章 社會責任
第九條 一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把法制宣傳教育納入工作計劃,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並按照法制宣傳教育領導組織的統一部署,積極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第十條 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結合具體執法活動,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制宣傳教育。
第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將法制宣傳教育列入各級各類學校的教育計劃,組織、推動學校的法制宣傳教育。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針對不同的教育對象,設置相應的法制教育課程。
第十二條 經濟管理部門應加強對企業事業組織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律知識教育、考核工作,堅持依法管理、依法經營。
第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把法制宣傳教育作為市場管理的重要內容,加強法律知識教育、考核工作。
第十四條 宣傳、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部門應將法制宣傳教育列入社會宣傳教育計劃,充分發揮大眾傳播媒介和文藝團體的作用,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第十五條 公安、工商、勞動等部門及用人單位應根據各自職責,對暫住人口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 人事部門應將法律知識列為國家公務員錄用考試的重要內容。
第十七條 各級國家機關應定期對其工作人員進行有關的法律知識考試,考試結果作為公務員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十八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應將法制宣傳教育列入工作計劃,並根據自身特點,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第十九條 村(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應聯繫實際,對村(居)民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法制宣傳教育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建立健全法制宣傳教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二十一條 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實行領導負責制。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對本轄區和部門、單位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負責。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各部門、各單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所需經費,由所在部門、單位予以保證。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加強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檢查和監督。對所任命的國家行政、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應通過法律知識考試、考核等方式,提高其法律素質。
第五章 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四條 各級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領導組織及其辦事機構應對本行政區域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進行檢查、考核。具體考核標準和辦法由省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領導組織制定。
第二十五條 執行本條例成績突出的地區、單位和個人,各級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領導組織和有關部門應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不認真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應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改正。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法制宣傳教育領導組織對沒有達到規定考核標準的地區、部門或單位給予通報批評,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建議有關機關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並由授予機關撤銷其相應獎勵,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適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司法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