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青年志願服務規定
山東省青年志願服務規定
山東省青年志願服務規定,適用於青年志願者組織,從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發布原因是為了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者精神,規範和促進青年志願服務活動,保障青年志願者和青年志願者組織的合法權益,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目錄
第一條 為了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者精神,規範和促進青年志願服務活動,保障青年志願者和青年志願者組織的合法權益,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青年志願服務是指青年志願者或者青年志願者組織自願進行的有益於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安全和社會發展的服務活動。
第三條 青年志願者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志願服務組織體系,制定完善志願服務規章制度,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對青年志願者進行思想道德教育和服務技能培訓。
第四條 青年志願服務範圍包括社區服務、環境保護、醫療衛生、助殘支教、科技服務、扶貧濟困、法律援助、搶險救災、維護治安、旅遊服務、大型社會活動等公益事業。
第五條 青年志願服務的重點對象是殘疾人、老年人、優撫對象和其他具有特殊困難需要救助的社會成員。
青年志願者、青年志願者組織與服務對象之間是自願、平等的服務與被服務關係,應當互相尊重、平等相待。
第六條 青年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維護青年志願者和青年志願者組織的聲譽和形象,保證服務質量。
第七條 建立註冊青年志願者志願服務時間累計和績效評價制度。志願服務的時間累計數和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考核、表彰青年志願者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 青年志願者和青年志願者組織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青年志願者在志願服務活動中遇到困難和問題,可以請求青年志願者組織幫助解決。
第九條 青年志願者組織應當為參加有人身傷害危險的志願服務的青年志願者提供必要的人身保險。
第十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鼓勵和支持青年志願服務活動。
新聞媒介應當經常開展青年志願服務活動的公益性宣傳。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青年志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資助。
第十二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青年志願服務活動進行捐贈。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財產用於青年志願服務活動,依法享受稅收方面的優惠。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成績突出的青年志願者和青年志願者組織予以表彰和獎勵。
對青年志願服務活動捐贈有突出貢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由人民政府或者其他部門予以表彰。
第十四條 盜用或者假冒青年志願者組織名義進行活動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共青團組織協助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本規定。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