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衛生廳

湖北省衛生廳

湖北省衛生廳是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設置的,是湖北省政府主管全省衛生工作的組成部門。

簡介


湖北省衛生廳是主管全省衛生工作的省政府組成部門。根據以農村為重點、預防為主、中西醫並重、依靠科技與教育、動員全社會參與,為人民健康服務,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的新時期衛生工作方針。
湖北省衛生廳
湖北省衛生廳

領導介紹


楊有旺省衛生廳黨組書記、副廳長
焦紅省衛生廳廳長
姚雲省衛生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張瑜省衛生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張俊超省衛生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孫兵省衛生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宋咸華省衛生廳紀檢組組長、黨組成員
孫昌松省衛生廳巡視員
胡健民省衛生廳副巡視員
萬齊芝省衛生廳副巡視員

主要職責


(一)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貫徹黨和國家關於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實施國家衛生標準和技術規範,擬訂有關地方性衛生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衛生標準和技術規範;制定全省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和戰略目標並組織實施。
(二)貫徹執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制定全省基本藥物的採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方面制定全省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的政策措施,提出全省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
(三)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責任,組織制定地方性食品安全標準,負責食品及相關產品的安全風險評估、預警工作,統一發布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牽頭建立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制,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
(四)擬訂全省區域衛生規劃,統籌規劃協調全省衛生資源配置。
(五)貫徹預防為主方針,開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全省疾病防治規劃和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傳染病、地方病和其他常見病、多發病的防治工作。
(六)負責衛生應急工作,制定衛生應急預案和政策措施,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指導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置,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七)負責全省醫療行政管理,指導全省醫療機構運行機制和分配製度的改革;組織實施國家關於醫療質量標準、技術標準、服務規範和衛生人員職業道德規範。
(八)依法監督管理血站、單采血漿站的采供血及臨床用血質量,協調組織全省無償獻血。
(九)組織制定並實施全省農村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全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
(十)制定全省社區衛生、婦幼衛生工作規劃和政策措施,規劃並指導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婦幼保健的綜合管理和監督。
(十一)指導規範衛生行政執法工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全省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和學校衛生工作,負責公共場所和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
(十二)擬訂全省重點醫學科技規劃,參與制定全省醫學教育發展規劃,組織開展全省醫學繼續教育工作;組織實施全省重點醫藥衛生科研攻關項目,指導醫學科技成果的普及應用工作。
(十三)指導全省衛生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組織擬訂全省衛生人才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專業技術資格標準。
(十四)貫徹中西醫並重方針,制定促進中醫藥發展的政策和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推進中醫藥的繼承與創新。
(十五)組織指導全省醫學衛生方面的政府與民間的多邊、雙邊合作交流;參與國際組織在醫學衛生領域的交流與合作;承擔全省衛生援外工作和國際衛生貸款項目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省委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鎮居民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工作。
(十七)承擔省血吸蟲病防治領導小組、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省公費醫療管理委員會、省國防動員委員會和省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八)為大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
(十九)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信息公開指南


湖北省衛生廳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國家和湖北省關於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推行政務公開的要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改進服務質量,根據《行政許可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行政務公開的意見》和《湖北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結合我廳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政務公開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形成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製為目標,為切實履行好我廳職能提供製度保障。
第三條本規則所稱“政務公開”,是指在依法履行管理職能和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向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社會公眾公開相關政務事項,並接受監督。
第四條政務公開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嚴格依法、全面真實、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下列信息未經批准,任何處室和個人不得擴大公開範圍,更不得向社會公眾公開:
(一)確定為國家秘密和涉及國家安全的信息;
(二)機關內部研究討論或者進行審議的工作信息;
(三)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信息;
(四)公開后可能影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可能對執法活動引起不良影響的信息;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公開的信息。
第二章主動公開的內容和程序
第六條省衛生廳每年度根據《湖北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省政府令第262號),結合實際,制定併發布《湖北省衛生廳政務公開事項目錄》(××××年本),主動公開的內容範圍以該《目錄》為準。
第七條主動公開程序和時限(工作日):
(一)對廳發文件類擬公開的政務信息,處室負責人必須依據保密規定在文件擬稿單的政務公開意見欄中明確標註是否公開意見,處室在文件正式印發后2日內將擬公開文件送廳辦公室(附電子文本)。對非廳發文件類擬公開的政務信息,處室單位需在信息生成后2日內擬定信息文稿,並由處室負責人依據保密規定簽署“公開”意見後送廳辦公室(附電子文本)。屬廳重大政務事項的,處室需在信息生成后3日內請示分管廳領導決定是否公開。個別難以確定的可以經分管廳領導同意后提交廳保密領導小組審定是否公開,廳保密領導小組在5日內作出決定。決定公開的,處室需在2日內簽署“公開”意見送廳辦公室(附電子文本)。
(二)廳辦公室自收到各處室轉交的擬公開的政務信息文件或處室提交的擬公開的政務信息文稿起,2日內進行擬公開信息編輯並送有關處室審核。
(三)處室負責人需在2日內對廳辦公室反饋的信息編輯文稿進行文字和保密審查,簽署意見後送廳辦公室。
(四)廳辦公室在收到處室審核意見后1日內通過廳門戶網站公開(其他公開方式另行規定)。
(五)廳辦公室負責對所公開的政務信息存檔。未按規定主動公開公眾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要求我廳及時公開,並有權向有關監督機關投訴。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主動公開的信息不收取費用。
第三章依申請公開的內容和程序
第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依據有關規定,申請要求我廳公開應當主動公開和不能公開的政務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務信息。
第九條依申請公開的受理程序與要求:
(一)受理機構
湖北省衛生廳辦公室,辦公地址:武漢市武昌東湖路165號;受理時間:每周四下午2∶30~5∶00。
(二)受理程序
1、申請提出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本單位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填寫《湖北省衛生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複製有效,可以在受理地點領取,也可以在湖北省衛生廳網站上下載。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應盡量詳細、明確,儘可能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發文字型大小或其他有助於明確該信息載體的提示,以便工作人員查詢和答覆。
2、申請方式
⑴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湖北省衛生廳網站上下載《申請表》,填寫《申請表》后通過電子郵件發送。
⑵信函、電報、傳真申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並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適當位置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⑶當面申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持有效身份證件可以到本機關受理機構當場提出申請,本機關受理機構應對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如姓名、工作單位或家庭住址、證件名稱及號碼、聯繫方式等)和申請的主要內容做好記錄。本機關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3、申請處理
⑴審查
①本機關受理機構收到申請后,將對申請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
②申請人單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要求的,本機關將全部處理完畢后統一答覆。鑒於針對不同要求的答覆部門不同,為提高處理效率,建議申請人就不同要求分別提出申請。
⑵登記
由廳辦公室統一受理申請(申請表附后),對於《申請表》填寫完整且申請人提出了有效身份證明的申請進行登記、編號,根據收到申請的先後順序,按照廳領導分工和處室職責提出擬辦意見,呈廳領導閱批,根據廳領導簽批意見,分送有關處室辦理。
⑶答覆
本機關受理機構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是否公開,按下列情形予以答覆(特殊情況經審批可以延長15個工作日):
①屬於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請人獲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②屬於部分公開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請人部分公開的理由;
③屬於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由承辦處室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向廳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和廳監察部門反映;
④不屬於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的掌握機關及聯繫方式;
⑤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實際情況。
⑥申請人要求我廳出具查閱證明的,由承辦處室商辦公室提供查閱證明。申請人選擇以其他形式獲取政務信息複製件的,承辦處室依照申請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術條件限制無法滿足的,承辦處室選擇符合該政務信息特點的形式提供。
第四章政務公開的方式
第十條主動公開的信息可以根據信息的內容和特點,採用下列一種或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一)省衛生廳門戶網站;
(二)新聞發布會或者其它相關會議;
(三)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
(四)公告欄、電子屏幕、觸摸屏等;
(五)政務公開指南或辦事指南(文本)。
第五章組織領導與保障監督
第十一條省衛生廳成立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統一部署和協調督辦全廳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廳辦公室,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專人負責政務公開工作,人員由辦公室商信息中心選派,具體負責全廳政務公開的日常工作、廳機關電子政務工程建設管理與運行維護。其主要職責:參與制定廳機關電子政務建設規劃,負責廳機關重大電子政務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負責廳門戶網站及相關業務系統的建設管理與運行維護服務,對處室、單位報送的擬公開信息進行編輯、送審,並負責公開和存檔等工作;負責廳機關辦公自動化系統、國家衛生部要求的縱向網路系統的管理與維護工作;承擔廳機關辦公大樓網路系統、計算機終端的管理與維護工作,為廳機關處室信息化設備採購提供選型服務;承擔廳領導交辦的機關信息化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各處室實行處長(主任)負責制和首辦負責制,並指派一名同志任聯絡員,負責本處室政務公開的聯絡、銜接和督辦等工作。
第十三條廳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廳監察室依照本規定對政務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政務公開的檢查每半年進行一次,並公布檢查結果。
第十四條新聞媒體報道或者社會傳言與相關事實不相符合造成惡劣影響的,廳新聞辦商相關業務主管處室及時公開予以澄清,必要時採取法律措施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政務公開工作的考核納入處室工作目標責任制,由廳辦公室負責實施。
第十六條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廳監察室受理投訴、舉報、控告和建議等事項,及時處理並向有關處室提出改進政務公開工作的建議和意見。負責保護投訴人、舉報人、控告人的合法權益,對打擊報復行為予以嚴肅查處。
第十七條政務公開工作自覺接受社會各界以及社會公眾的監督,對政務公開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第十八條政務公開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廳年度預算,以保障政務公開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十九條對政務公開工作中成績突出的處室和個人予以獎勵,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違反本規定,玩忽職守、貽誤工作,或者擅自對外發布未經核實和批准的相關信息的直接責任者,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廳機關政務工作,擬訂廳機關各項工作制度;協調管理廳機關電子政務,負責文電處理、檔案管理、新聞宣傳、期刊管理、政務公開和信息發布;安排和組織本廳年度工作會議和其他綜合性會議;負責秘書事務、機要、政務信息和值班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重大衛生政策、重要政務工作和領導批示辦理事項的督促檢查;負責廳機關、廳直管單位和廳直屬單位的安全保密、綜合治理、計劃生育等工作,綜合協調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組織協調省人大代表建議、省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辦理人民來信來訪,指導衛生系統的信訪工作。
(二)人事處(科技教育處)
擬訂全省衛生人才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衛生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衛生機構編製標準及收入分配政策;負責廳機關、廳直管單位和廳直屬單位機構編製、人事任免、工資福利、衛生管理幹部崗位培訓、幹部援疆援藏,以及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工作;起草加強廳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衛生系統表彰獎勵工作;擬訂各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承擔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考試和評審工作;負責指導全省性醫療衛生社團組織業務工作。擬訂全省醫藥衛生科技發展規劃;統籌協調全省醫藥科研項目管理及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工作;負責高新衛生技術臨床試驗研究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醫學衛生技術的標準研究和技術評估;承擔與人體健康有關的實驗室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省繼續醫學教育、畢業后醫學教育的組織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全省衛生專業技術崗位培訓;協同有關部門管理全省高等醫學教育自學考試工作;參與指導高、中等醫學教育工作;指導協調衛生科學普及工作。
(三)規劃財務處
擬訂全省衛生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專業建設規劃,指導區域衛生規劃工作,統籌規劃與協調全省衛生資源配置;負責廳機關、廳直管單位和廳直屬單位規劃建設,以及財務和資產管理;提出衛生服務價格建議;負責提出本廳部門預算、中央、省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和基建投資及其他資金的安排意見與管理;擬訂衛生財務、會計、基建管理規章制度和標準並監督實施;擬訂全省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建設標準和建設規劃,指導全省醫療衛生機構基礎設施建設;負責全省大型醫用設備的配置許可,組織監督實施衛生裝備的國家標準;協調監督國外衛生貸款在鄂的立項與實施工作;負責內部審計工作。
(四)政策法規與食品安全協調處
組織協調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衛生標準的擬訂和呈報;負責部門規章、衛生執法中有關法律問題的解釋及衛生法制宣傳教育和執法人員培訓工作;負責綜合性衛生政策研究、起草重要會議文件、講話材料、政策研究報告;擬訂全省衛生改革發展措施;承擔廳機關規範性文件的審核工作;負責衛生行業法律事務及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指導和規範衛生行政執法工作;指導地方衛生政策、衛生法制、衛生標準工作。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具體工作。
(五)疾病預防控制處(省衛生應急辦公室、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重大疾病、地方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及與公共衛生相關疾病的防治規劃、國家免疾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疾病控制機構建設規劃和基層防保組織工作規範並組織實施;指導和協調全省公共衛生體系建設;承擔法定傳染病疫情報告管理工作。依法承擔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對重大突發疫情、病情實施監測和緊急處置;組織擬訂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和緊急醫學救援的規劃、預案;組建與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預警系統;負責衛生應急隊伍的管理和培訓演練;指導各地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案,幫助和指導各地應對其他突發事件的傷病救治工作;組織救災、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衛生問題的緊急醫療救援工作;組織協調全省有關重大工程和重大活動的衛生防病保障和衛生應急處置工作。承擔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具體工作,負責農村改廁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水質監測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共同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擬訂全省愛國衛生運動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衛生城市、衛生城鎮、衛生鄉村、衛生先進單位的建設和考核工作;指導開展除害防病活動。承擔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六)農村衛生管理處
擬訂全省農村衛生髮展規劃,提出有關政策建議,承擔綜合管理農村基本衛生保健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擬訂有關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規劃並指導全省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相關管理工作;收集、分析農民健康狀況信息,檢查農村重要衛生政策實施落實情況;會同有關處室擬訂涉及公共衛生、基本醫療和人才培養等規劃,並指導實施。
(七)婦幼保健與社區衛生處
擬訂全省婦幼衛生、社區衛生、健康教育工作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依法組織管理婚前醫學檢查、衛生指導與衛生諮詢;依法對婦幼保健和生殖健康專項技術、計劃生育服務實施監督管理,牽頭組織預防和減少出生缺陷與先天殘疾工作;指導和協調全省婦幼保健服務機構建設和業務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擬訂計劃生育技術衛生標準和業務指導工作;規劃指導城市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
(八)醫政醫療服務監管處(湖北省國防動員委員會醫療衛生辦公室)
擬訂醫療機構、血站和醫務人員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醫療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負責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執業許可註冊登記;監督實施醫療機構的國家技術標準、醫務人員職業道德和服務規範;擬訂護理管理的法規、規章、標準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臨床重點專科建設的規劃、標準、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臨床藥學管理工作;組織對全省重大醫療事故、醫療糾紛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全省醫療救治體系建設;依法監督管理全省采供血工作;負責全省臨床檢驗工作。承擔醫療機構醫療質量、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監督管理辦法和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擬訂醫療機構醫療質量評價和監督體系,組織開展醫療質量、安全、服務、財務監督和評價等工作;承擔推進公立醫院管理體制改革工作;負責全省醫療廣告的前置審批。承擔國防醫療動員工作。
(九)基本藥物管理處(省公費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貫徹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及政策;擬訂全省基本藥物的採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方面提出全省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提出全省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基本藥物的招標採購工作,負責組織對基本藥物制度實施的監測。負責省直單位公費醫療的監督管理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
(十)中醫藥管理處(對外使用“湖北省中醫藥管理局”名稱)
擬訂全省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中醫藥工作的管理辦法、規章和技術標準,指導全省中醫醫療機構的改革;指導全省重點中醫院和中醫服務體系建設,負責中醫機構的審核、執業登記及業務指導,會同有關部門實施中醫執業資格許可制度;組織擬訂中醫執業人員職業道德規範;負責全省中醫藥、民族醫藥、中西醫結合科研工作。
(十一)對外交流合作處
組織指導全省醫療衛生方面的政府與民間的雙邊、多邊對外合作交流,組織參與國際組織倡導的有關衛生方面的重大活動;組織協調與世界衛生組織及其他國際組織在醫學衛生領域的交流與合作;負責組織和管理醫務對外技術、勞務輸出與合作;負責援外醫療隊的組建、培訓、派遣和在境外的聯絡管理工作;負責承辦廳機關及直屬單位各類人員的出國(出境)手續。
(十二)省血吸蟲病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全省血吸蟲病防治工作的政策和規章;擬訂全省血吸蟲病防治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協調各有關部門開展血吸蟲病的綜合防治工作,督促指導各市州血吸蟲病的綜合治理、科學防治工作;組織對消滅或控制血吸蟲病達標縣(市、區)的考核鑒定,管理血吸蟲病防治的監測工作。
(十三)省委保健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中央領導在鄂的醫療保健和省委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全省重大會議和重大活動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高級外賓、高級專家在漢的醫療安排;負責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副廳級以上幹部的醫療保健工作;定期組織省直保健對象及有關人員的健康體檢,負責辦理省直保健對象的醫療證明和轉診手續。
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設立機關黨委辦公室,承擔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置。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廳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