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撥款
專用撥款
專用撥款是社會主義企業通過國家預算無償取得的用於專門目的的資金。
在中國,全民所有制企業為發展生產所需要的資金,大部分是依靠企業從成本和利潤中提存的專用基金或向銀行貸款解決,但對宏觀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或需要資金比較多的項目,則由國家財政機關或企業主管部門撥款。這類專用撥款主要有:①科技三項費用撥款。即國家指定企業進行的試製新產品的費用、中間試驗費用和重要科研項目的補助費等三項費用的專用款。此款按照國家指定的重點項目的需要撥付,專款專用。項目完成,或者因故停止,要作出決算,結餘上交。②挖潛改造基金。為挖掘企業生產潛力,對企業原有廠房設備進行技術革新、技術改造的專用撥款。由國家財政機關和企業主管部門根據宏觀經濟發展的要求,用企業每年上繳的一部分折舊基金和一部分預算資金對重點行業、重點設備的技術改造進行適當的補助。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8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就企業取得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企業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髮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二、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企業將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徵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重新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收入總額;重新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髮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