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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立
雞西市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成員、副檢察長
劉立,男,漢族,1965年3月生,黑龍江雞西人,1984年6月參加工作,1998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函授學院政法專業畢業,在職大學學歷。曾任雞西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
2020年7月20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劉立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等16項罪名,判處有期徒刑25年。
1984.06—1987.09 雞西市冶金公司綜合經銷部工人
1987.09—1989.06 雞西市駿昌礦業電器廠辦公室科員
1989.06—1993.10 雞西市僑務辦公室科員(借調)
1993.10—1995.03 雞西市雞冠區人民檢察院服務公司經理
1995.03—1997.01 雞西市雞冠區人民檢察院辦公室科員
1997.01—1997.06 雞西市雞冠區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偵查二科負責人
1997.06—1999.10 雞西市雞冠區人民檢察院副科級檢察員
1999.10—2000.10 雞西市雞冠區人民檢察院技術科科長(正科級)
2000.10—2003.04 雞西市雞冠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1998.08—2000.12中央黨校函授學院政法專業在職大學學習)
2003.04—2006.12 雞西市恆山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處級)
2006.12—2008.05 雞西市雞冠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正處級)
2008.05—2010.01 雞西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雞冠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2010.01—2014.07 雞西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
2014.07 退休
2018年10月26日,據黑龍江省紀委消息,雞西市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劉立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19年5月,經黑龍江省紀委監委批准,對雞西市人民檢察院原副檢察長劉立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劉立在任雞西市恆山區、雞冠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雞西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期間,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違反“六大紀律”,違反計劃生育政策,長期吸食毒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和職權、地位形成的影響,公權私用、濫權妄為,索取巨額財物,大搞利益交換撈取政治資本,長期組織、參與、縱容家族黑惡勢力並充當“保護傘”,涉嫌受賄、行賄、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徇私枉法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劉立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殆盡,毫無黨性原則和紀法觀念,對黨不忠誠、不老實,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嚴重玷污黨的形象,嚴重影響社會穩定,性質極其惡劣,情節特別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決定給予劉立開除黨籍處分,取消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2020年7月20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劉立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等16項罪名,判處有期徒刑25年。
劉立等人為維繫和壯大犯罪集團,採取威逼利誘、巧取豪奪和暴力協迫等手段,強行入股、違規經營11個煤礦,非法營運和壟斷砂石市場等,獲取非法利益近2億元。
此外,此案“黑傘一體”。從劉立“升遷史”“發家史”“犯罪史”可見,其既是檢察院領導,又是黑社會老大,具有隱蔽性、欺騙性和危害性,依仗其職權影響,幫助組織成員逃避法律追究,以籠絡人心,操控犯罪集團,嚴重損害執法公信力。2010年,其弟劉剛強迫被害人王立俠(女)吸毒並毆打致死,僅強制戒毒2個月。
主犯劉立因長期從事司法工作,具有很強的對抗預審意識和反偵查能力。專案組準確掌握其思想動態,採取政策攻心,教育感化,因勢利導,促其坦白,最終結合外圍證據鎖定其涉黑犯罪事實。依法確定王立俠死亡原因是重中之重。案發2010年,劉立為幫助劉剛逃避法律制裁,利用職權之便,極盡所能,給案件偵辦設置重重障礙,辦案單位克服困難,集中精銳力量,調取大量人證物證,最終認定劉剛應對王立俠死亡結果承擔責任,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