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為使用是指商標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其使用註冊商標:(一)實際使用的商標與註冊商標不同,但沒有改變其顯著特徵的;(二)在出口商品或者與其相關的物件上使用註冊商標;(三)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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