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職工所在單位鑒於總工作量暫時較小,經一些職工同意讓這些職工休息或休假併發放正常的工資,之後再讓職工補回因休息或休假所耽誤的工作時間而不再付工資或加班費。
【拼音】bèi bān
《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
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
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
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備班的時間和工資支付問題受此法律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