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性資產
經營性資產
經營性資產是在生產和流通中能夠為社會提供商品或勞務的資產。經營性資產的使用單位一般是具有法人地位的企業;經營性資產的運營要以追求經濟效益為原則。從會計的角度看,所謂經營性資產,主要指企業因盈利目的而持有、且實際也具有盈利能力的資產。
中央國家機關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第一條為加強中央國家機關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管理,促進後勤事業的發展,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管理實施辦法》(國資事發第89號)及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國管財字第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及其機關後勤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部門及其機關後勤事業單位)。
第三條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是指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通過其後勤企事業單位,或各部門後勤事業單位在保證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將完成國家行政任務和開展業務活動的資產,投入生產經營活動的一種經濟行為。
第四條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主要方式:用非經營性資產投資註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開辦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或領取《營業執照》開辦不具有法人資格的附屬營業單位;用非經營性資產對外投資、合資、入股、聯營、出租、出借等。
第五條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要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第91號令)進行評估,核定價值量。土地、房屋等大宗資產應請專門機構進行評估;對不足立項標準又無專門機構鑒定其價值的資產,主管部門要組織國有資產、財務、物價和技術鑒定部門共同估價。評估價值作為國家投入的資本金,以此作為佔用這部分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考核基礎。
第六條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各部門及其相關後勤事業單位須提出申請,經本部門管理國有資產的機構審查同意,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批准。
經營性資產
經營性資產
第八條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應堅持有償使用原則。收取的費用,用於國有資產的更新改造。
第九條各部門及其機關後勤事業單位管理國有資產的機構負責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單獨建帳,對經濟效益、收益分配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糾正存在問題。
第十條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有權對各部門及其機關後勤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以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
第十一條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其資產的所有權性質不變,仍歸國家所有。不得出借或用國有資產開辦集體性質的經濟實體.
第十二條凡違反本辦法的,按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95〗國資事發第17號)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頒布之前,已辦理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單位,需按本辦法的規定規範。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山東查高校經營性資產嚴防滋生"小金庫"
山東省針對高等學校經營性資產清查工作已經全面啟動。山東省將全面查清經營性資產現狀,並建立規範的監管體系,以防止滋生“小金庫”和堵塞財務管理漏洞,維護學校合法權益。這次經營性資產清查的基準日為2007年12月31日,清查的範圍是:高校用於承包經營和出租、出借的各類固定資產與無形資產,學校附屬的具有營業執照的非獨立法人經濟實體,學校全資或對外投資合作興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校辦企業或控股、參股的股份公司。省國資委直接監管的企業在清查報告中予以說明,在2007年資產清查核實中經財政部門批准核銷的資產、學校後勤的學生食堂、澡堂、學生公寓不列入此次清查範圍
經營性資產
經營性資產和非經營性資產的區別
非經營性國有資產,也稱之為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主要由各級政府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公檢法機關、各民主黨派和人民團體,以及事業單位所依法佔有。正確界定企業中那些資產屬於非經營性資產是實施非經營性資產剝離的前提條件。按照一般的認識,企業中的醫院、職工宿舍、幼兒園、浴室、學校、招待所、食堂、圖書館、文化活動中心等都屬於非經營性資產,應當根據情況加以剝離。
做為非經營性資產,有三種特徵:(1)配置領域的非生產性;(2)使用目的的服務性;(3)補償、擴充的資金來源的非直接性。
依據以上特徵,非經營性資產具體包括的內容有以下幾項:社會管理部門佔有的資產,社會公益福利佔有的資產,企業服務部門佔有的資產。
經營性資產
二、“用途”:指本表一式三份各自的作用,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后,由經辦人分別加蓋“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保存”、“申報單位主管部門保存”的戳記。
三、“編號”:指有資產管理部門審定時賦予的統一編號。
四、有關“投資單位申報”的內容:
(一)“投資單位”:指擬用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單位。
1、“單位名稱”:指投資單位的全稱,與單位公章一致。
2、“法人代表”:指投資單位的法人代表。
3、“單位性質”:指投資單位的性質。如行政、事業、社團或其他等。
4、“主管部門”:指投資單位上一級主管機關。
5、“單位地址”:指投資單位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詳細地址。
6、“單位郵編”:指投資單位所在地區的郵政編碼。
二)“接受投資(擬開辦)單位”:指經批准機關批准的接受投資或擬開辦的單位。
1、“單位名稱”:指接受投資(擬開辦)單位的全稱。
2、“法人代表”:指接受投資(擬開辦)單位的法人代表。
3、“單位地址”:指接受投資(擬開辦)單位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詳細地址。
4、“組織形式”:指接受投資(擬開辦)單位的財產組合方式。一般包括國有獨資創業、集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聯營企業、其他形式等。
(三)“申請轉為經營性的資產”:指投資單位擬將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的資產。
1、“資產來源”:一般包括單位業務收入和其他收入、無償調入和接受捐贈形成的資產等。
2、“資產總額”:指投資單位擬用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評估(重估)前價值總和。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3、“轉經營形式”:一般是指投資、入股、合資、合作、聯營、出租、出借、其他等方式。
(四)“申報理由”:填寫擬用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原因。
1、“經辦人”:指申報單位具體負責辦理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申報手續的人員。
2、“電話”:指經辦人的聯繫電話。
3、“負責人”:指申報單位具體負責分管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產項目的人員。
4、“(公章)”:蓋申報單位的公章。
五、有關“資產評估(重估)確認結果”的內容:
(一)“評估(重估)后價值”:指經投資單位的主管部門批准的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價值總和。
(二)“評估(重估)后的價值”:指已批准的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再經資產評估機構評估(重估)的價值總和。
(三)“評估單位”:指受擬開辦單位委託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進行資產評估的資產評估機構。
(四)“確認價值”:指經資產評估機構評估(重估)后,報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價值的總和。
(五)“確認單位”:指確認價值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六)“確認文件”:指確認價值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確認文號。
六、有關“審核審批意見”的內容:
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指投資單位的上一級主管機關的意見。
1、“經辦人”:指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辦理審查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項目的人員。
2、“負責人”:指主管部門負責審查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項目的領導。
3、“公章”:指主管部門的公章。
(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意見”:指負責審批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定的意見。
1、“經辦人”: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受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工作的經辦人員。
2、“負責人”: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定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領導。
3、“公章”:指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核同意后,由經辦人員加蓋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公章。
七、有關“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清單”的內容:
(一)“名稱”:指投資單位擬轉經營性資產的非經營性資產的名稱。
(二)“結構、規格、型號”:指上述資產的結構、規格、型號。
(三)“購建時間”:指上述資產的購建時間。
(四)“單位”:指上述資產的實物計量單位。
(五)“數量”:指上述資產的實物數量。
(六)“賬面原值”:指單位在購建上述全新資產時所發生的全部支出。
(七)“賬面凈值”:指上述資產的賬面原值減去已提折舊額以後的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