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變價格
用以計算產品價值指標的固定價格
不變價格指用以計算各時期產品價值指標的固定價格。可比價格的一種形式。按不變價格計算的產品價值消除了價格變動因素,不同時期對比可以反映生產的發展速度。新中國成立后,國家統計局先後五次制定了全國統一的工業產品不變價格和農業產品不變價格:1952—1957年,使用1952年工(農)業產品不變價格;1957—1970年,使用1957年不變價格;1971—1980年,使用1970年不變價格;1981—1990年,使用1980年不變價格;1991年起,使用1990年不變價格。
【釋義】:“現行價格”的對稱。計劃統計工作中用來計算一定時期內不同年份的商品價值指標而規定使用的某一固定期的價格。旨在消除價格變動的影響,便於比較各年之間的經濟發展速度。如我國規定,1981-1990年期間,以1980年的實際價格為不變價格。
國家規定用來計算不同歷史時期產品產值的某一時期的價格。又稱固定價格或可比價格。
在反映不同時期產品產值的變動時﹐用不變價格計算價值量指標﹐可消除價格變動的影響﹐便於進行歷史的對比。
世界各國很早就開始了關於不變價格的研究和實踐。作為國民經濟核算問題﹐聯合國統計委員會第十九次年會第一次正式提出編製價格和物量統計方法論手冊﹐並於1979年正式出版《不變價格國民核算手冊》﹐使不變價格問題得到進一步完善﹐根據實際需要和核算特點﹐不變價格的確定有兩種方式﹕①直接規定不變價格﹐即在基年中確定某一時點(如某一天)的一攬子商品(即指具有代表性的一批商品)的價格為該基期的不變價格﹔②基期的現行價格﹐即以基期商品的現行價格作為該基期的不變價格。中國第一個五年計劃時期(1953~1957)採用1952年的價格為不變價格﹔1958~1970年採用1957年的價格為不變價格﹔1971~1980年採用1970年的價格為不變價格﹔1981~1990年採用1980年的價格為不變價格﹔自90年代起﹐採用直接規定不變價格的方式確定農業和工業部門中的不變價格。隨著知識結構的更新和高技術產業的發展﹐加速了產品更新換代﹐需要變更新的基期年份以保持不同年份之間具有較好的可比性﹐因而需要形成新的不變價格。
在計算以不變價格表示的指標時,所用的基期也是不同的。新中國成立以後,隨著工農業產品價格水平的變化,國家統計局先後五次制訂了全國統一的工業產品不變價格和農產品不變價格,即從1949年到1957年使用1952年工(農)業產品不變價格;從1957年到1971年使用1957年不變價格;從1971年到1981年使用1970年不變價格;從1981年到1991年使用1980年不變價格;從1991年開始使用1990年不變價格。同一年份利用不同的不變價格計算出來的數值是不一樣的,如1990年工業總產值按1980年不變價格計算為1159.95億元,按1990年不變價格計算則為1731.03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