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
關於教育的行動準則
教育政策是一個政黨和國家為實現一定歷史時期的教育發展目標和任務,依據黨和國家在一定歷史時期的基本任務、基本方針而制定的關於教育的行動準則。
教育法、教師法、義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語言文字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還有好多條例,不過我們考的主要是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
教育政策的不均衡現象主要是由於政策“缺席”和政策“無能”而造成的。
所謂教育政策“缺席”是指,在特定時空下需要教育政策來進行管理的事務或活動沒有相應的政策來規範和引導。我們的教育政策往往都是應付式的,常常是等教育問題發展到一定程度以後才考慮政策制定。一方面,問題從潛隱到顯現、從輕微到嚴重需要經歷一個過程;另一方面,即使政策制定后,從頒布到實行、從實行到起效也存在時滯問題。這個從無到有、從存在到有效的過程中,政策都是“缺席”的。
需要指出的是,教育政策的不均衡現象不僅僅表現為教育政策的供給不足。有的時候,政策過多、過剩也是一個問題,同樣會擾亂或限制教育實踐的良性發展。
所謂教育政策“無能”是指,當前的教育政策不能獲得預想的效果,對實踐起不到規範和管理的作用。教育政策“無能”主要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指由於問題的特殊性、政府能力、政策方案、政策工具、目標群體的接受程度等原因,教育政策有其自身的能力限度。二是指教育政策制定和實施過程中存在著主觀犯錯的傾向,這種犯錯傾嚮往往是因為人們或過於信奉理性、或過於感情用事、或急於辦成某事、或追求某種特殊利益而不能從現實出發來考慮問題。
(一)有助於我們提高依法從教、依法行政的素養
(二)有助於我們增強依法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
(三)有助於我們推動教育法學學科的發展
1981的《學位條例》
1986年的《義務教育法》(2006修訂)
1994年《教師法》
1995年的《教育法》
1996年的《職業教育法》
1998年的《高等教育法》
2003年的《民辦教育促進法》
要掌握一些自己感興趣的教育法律,學會用教育法學知識分析當前的教育問題。
當前教育法學界主要研究的熱點問題有:校園傷害事故問題、教育合同糾紛、民辦教育問題、學生隱私問題、受教育權問題、體罰學生問題、中小學生擇校問題,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