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金
檢查合格后支付給承包商的費用
保留金是指工程完工後,業主不是把全部工程費用撥給承包商,而是保留一定的工程費用,待工程保修期滿並檢查合格后,才把保留部分的工程價款支付給承包商。它具有押金性質。實行保留金的做法、在國際承包工程中較為普遍。因國際承包工程簽約雙方,有不少是另一個國家的承包商,工程竣工后,有可能把施工機構撤回本國或其他國家,業主一旦發現工程質量問題時,承包商有可能出現不能及時保修或不負責任的現象。因此,實行保留金的做法,可對承包商起到鞭策和制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業主的利益。保留金的金額由雙方根據工程性質及雙方的信賴程度協商確定。保留金額及支付方法應明確寫在合同中。
保留金的退還一般分兩次進行。當頒發整個工程的移交證書時,將一半保留金退還給承包商;當工程的缺陷責任期滿時,另一半保留金將由工程師開具證書付給承包商。如果簽發的移交證書,僅是永久工程的某一區域或部分的移交證書時,則退還的保留金僅是移交部分的保留金,並且也只是一半。如果工程的缺陷責任期滿時,承包商仍有未完工作,則工程師有權在剩餘工程完成之前扣發他認為與需要完成的工程費用相應的保留金餘款。
1,保留金的計算基數為全部的工程造價,包括合同價款變更\索賠費用\獎勵但不含罰金
2,工程保留金是工程的缺陷責任期內的留存工程款,比如工程結束支付到95%,缺陷責任期1年,保留金是5%,期滿支付。
保留金比例一般為每月進度款支付的5%~10%,累計扣留的最高限額為合同價的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