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生

遼寧瀋陽市康平縣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

李洪生,男,蒙古族,1967年10月出生,1990年8月參加工作,1996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任遼寧瀋陽市康平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2018年10月,經瀋陽市委批准,瀋陽市紀委監委對康平縣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李洪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人物履歷


2004年12月,康平縣海洲鄉黨委書記
2010年01月,康平縣西關鄉黨委書記
2012年01月,康平縣交通局局長、黨委副書記
2015年04月,康平縣交通局局長、黨委書記
2015年08月,康平縣委辦公室主任
2016年03月,康平縣委常委、辦公室主任
2016年07月,康平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人物事件


2018年6月6日,據瀋陽市紀委監委消息:康平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李洪生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8年10月8日,據瀋陽市紀委監委消息:經瀋陽市委批准,瀋陽市紀委監委對康平縣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李洪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李洪生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違反群眾紀律,侵害村集體利益;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套取公款設立帳外資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涉嫌貪污犯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李洪生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無視法紀,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瀋陽市紀委常委會會議、市監察委員會議研究並報市委批准,決定給予李洪生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涉案財物隨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