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資銀行

中外合資銀行

中外合資銀行是外國資本的銀行、金融機構同中國資本的銀行、金融機構共同投資、共同經營而建立的銀行。設在中國境內的中外合資銀行,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其正當業務活動和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中外合資銀行經營的業務項目與外資銀行大致相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特區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管理條例》規定,設在經濟特區的中外合資銀行,其註冊資本不得少於八千萬人民幣的等值外匯,實收資本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50%; 對經濟特區一個企業的收款不得多於該行實收資本加儲備基本總數的30%; 對經濟特區的投資總額不得多於該行實收資本加儲備基金的30%。

基本介紹


我國的商業銀行分為五大種類,分別為:國有商業銀行、全國性或區域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外資法人銀行、外國銀行分行與代表和中外合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是改革開放后漸漸產生的,並區別於其他商業銀行的一種新型機構。
隨著改革開放的發展,外資銀行業務在中國迅速成長,中外經濟交流也明顯增多,在日趨國際化的中外業務不斷發展的形勢下,我國也加快了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法規化的進程。1985年,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特區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管理條例》,允許外資銀行在深圳、珠海、廈門、汕頭和海南設立營業性分支機構。
1985年8月,中國首家中外合資銀行廈門國際銀行成立,註冊資本10.69 億元人民幣。
此後,中國於1994年頒布了全面規範外資銀行的第一部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1996年又頒布了《上海浦東外資金融機構經營人民幣業務試點暫行管理辦法》,進一步向外資銀行開放了對外資企業及境外居民的人民幣業務,加速了外資銀行在中國的發展。
但中外合資銀行有區別於外資銀行分公司,前者不僅在境內開展金融業務,並且主要機構部門也主要在境內設置,銀行股東由中外的企業投資者和銀行構成。而後者主要辦事機構甚至總公司並不設置在境內,境內的子公司只負責開展業務和服務。
中國的中外合資銀行主要有:廈門國際銀行、上海巴黎國際銀行、福建亞洲銀行、浙江商業銀行、華商銀行、青島國際銀行、華一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