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
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
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由政務院財經委於1951年04月24日頒布,同年06月24日實施,對鐵路強制險進行相關規定,至2012年已經實施了61年。在半個世紀的時間裡,關於鐵路強制險的去向、合法性和保險額度等爭議和討論不絕。2012年11月9日,國務院第628號令正式廢止了《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同時刪除了《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措施從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乘客乘坐火車傷亡賠償不再是15萬元封頂,乘客也不再被強制收取票價2%的“人身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費”。
鐵路強制險是指鐵路旅客持免費乘車證或有效客票自進站加剪后開始至到達終點站繳銷車票時為止,遭受非自
學者上書建議廢止《鐵路強制險條例》 身責任的外來劇烈及明顯的意外傷害(包括戰爭所致),它主要分為鐵路運輸企業責任、第三人責任和不可抗力。根據現行規定,每張火車票含有2%的強制保險,無論票價和參保金額各有差異,但保險賠償額則是統一的2萬元。根據2012年11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28號,自2013年1月1日起廢止。
【實施日期】 1951年06月24日
【內容分類】保險
第一章 保險對象及保險手續
強制意外險
第二章 保險期限
第二條 保險有效期間,規定自旅客持票進站加剪后開始,至到達旅程終點繳銷車票出站時為止,如需搭乘路局免費接送旅客之其他交通工具時,則搭乘該項交通工具期間亦包括在內。
第三條 旅客所乘之火車,在中途因故停駛或改乘路局指定之其他班車者,在中途停留及繼續旅程中,保險仍屬有效。
第四條 旅客在旅程中途自行離站不再隨同原車旅行者,其保險於離站時起即告失效,但經站長簽字證明原票有效者,在重行進站后,保險效力即恢復。
第三章 保險金額及保險費
第五條 旅客之保險金額,不論席座等次、全票、半票、免票,一律規定為每人人民幣一千五百萬元。(註解:系指舊人民幣,摺合新人民幣一千五百元。)
第六條 旅客之保險費,包括於票價之內,一律按基本票價百分之二收費,由路局核算代收匯繳保險公司。
第四章 保險範圍
第七條 旅客在保險有效期間內,由於遭受外來、劇烈及明顯之意外事故(包括戰爭所致者在內),受有傷害須治療者,由保險公司按實際情況給付醫療津貼,其數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之全數為限。
第八條 旅客遭受意外事故受有傷害,以致死亡、殘廢或喪失身體機能者,除依照第七條之規定給付醫療津貼外,另由保險公司依照下列規定給付保險金:甲、死亡者,給付保險金額全數。乙、雙目永久完全失明者,兩肢永久完全殘廢者,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與一肢永久完全殘廢者,給付保險金額全數。丙、完全喪失身體機能永久不能繼續工作者,給付保險金額全數。丁、一目永久完全失明者或一肢永久完全殘廢者,給付保險金額半數。戊、喪失一部分身體機能永久不能復原影響工作能力者,視其喪失機能之程度,酌給一部分保險金。
第九條 旅客在一次旅程中,遭受意外事故,構成第八條所列一項以上之情事時,其保險金給付,以不超過保險金額之全數為限。
第十條 本條例所列之保險金額連同醫療津貼,系屬法定給付之最高責任,如遇意外事故發生,旅客或其家屬不得再向鐵路管理局要求任何額外給付。
第五章除外責任
第十一條 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或醫療津貼之責:甲、疾病、自殺、毆鬥或犯罪行為而致死亡或傷害者。乙、失蹤者(但因車輛失事或意外事故而致失蹤者,不在此限)。丙、因無票爬跳車而致死亡或傷害者。丁、有詐欺行為意圖騙領保險金或醫療津貼者。
第六章 醫療津貼及保險金之給付
第十二條 旅客遭受意外事故須予治療者,在有鐵路醫院地區,應由鐵路醫院代理保險公司負責處理,無鐵路醫院地區,應由路局會同出事地點之當地政府或有關機關,按照當時實際情況代為負責處理,其醫療津貼由保險公司或其特約代理處根據鐵路醫院或其他指定醫院、醫師之證明確定后,依照第七條之規定給付之。
第十三條 旅客遭受意外事故以致殘廢或喪失身體機能者,應由其本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取具鐵路醫院或其他指定醫院、醫師及鐵路管理局之證明文件,由保險公司或其特約代理處根據此項證明,確定應給保險金數額。
第十四條 旅客遭受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者,應由其配偶、子女、父母或完全依賴該旅客供養者,取具鐵路管理局之證明文件,必要時並須取具居住地政府之戶籍證明,向保險公司或其特約代理處申請給付保險金,如遇領款人發生爭執是,應按照上列順序決定之。
第十五條 申請領取保險金,須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辦理之,逾期喪失申請之權利。
第十六條 保險金之給付,應由保險公司或其特約代理處自接到申請之日起,於十五日內辦理之。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條例經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核定后發布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二個月內施行之。
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
鐵路旅客強制險
2007年施行的《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鐵路運輸企業對每名鐵路旅客人身傷亡負有限額為15萬元的賠償責任,對每名鐵路旅客自帶行李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為2000元。換言之,鐵路旅客如出險,將從鐵路運輸部門獲得最高不超過17萬元的人身傷害賠償以及2000元行李損失賠償。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保險公司不負給付醫療津貼或保險金的責任:
1.疾病、自殺、鬥毆或犯罪行為而致死亡或傷害的。
2.失蹤者(但因車輛失事或意外事故而致失蹤者,不在此限,應予給法付)。
3.因無票爬車、跳車而致死亡或傷害者。
4.有詐欺行為企圖騙領保險金或醫療津貼的。
鐵路旅客強制險叫停
2013年元旦起隨著《條例》的廢除,列車車票價格也將做出相應的調整,票價中將不再包含占票價2%強制保險的費用。
此次國務院將作為鐵路旅客強制險依據的該項條例進行了廢止,不僅是保護旅客合法利益的表現,更是維護法律體系和諧統一,消除下位法與上位法、特別法與普通法衝突矛盾的積極實踐,意義重大。
更值得肯定的是,今後鐵路運輸企業與其他作為市場主體的運輸企業一樣,平等地承擔了運輸風險,不再享受特殊保護。
鐵路強制保險廢止后能得到哪些實惠?
買火車票可以省錢2%
舉例算賬:Z18次(長沙—北京),車票價格:506元(軟卧上),保險費用:506元×2%=10元,明年元旦起鐵路強制保險被取消后,旅客搭乘該趟車次將不用再支付這筆10元的保險費。
賠償金不再15萬封頂
從2013年1月1日起,鐵路交通事故傷亡賠償限額不再只有15萬元。同時,火車票中包含的票價2%的保險費用也將剔除,乘客不再被要求強制購買“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
可按需選擇保障內容
鐵路強制保險從2013年起將退出歷史舞台,在新政尚未出台前,出行者還應通過商業交通意外保險來堵住風險漏洞。各家保險公司基本上都有此類產品推出,所以出行者在投保時,選擇面很廣。
鐵路強制保險
此外,該保險不記名,票根上亦無說明,很多被保險人根本不知道此保險的存在,個體出險時往往很難正常地取得賠償。
中國的火車票強制保險最早規定於1951年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頒布,當時確定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作為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的承保人。
幾經修改後,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業務在1959年轉由鐵道部接辦,1992年6月5日鐵道部發布《關於提高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的通知》,該通知從1992年8月開始實施,理賠限額調整為2萬元。
有學者稱,鐵道部的列車以及旅客的火車票保險均採用由鐵道部內部自保的模式,其存在兩個需要改進的地方:一是與其他交通方式的保險賠償標準不對接;二是19年來保額一直保持不變,但保費一直在上漲過程中。
就拿2011年7月22日凌晨,發生在河南信陽京珠高速上的特大交通事故來說,客車發生燃燒,造成41人死亡、6人受傷。這輛客車在太平洋產險山東分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在事故發生后1個工作日內,先行預付賠款500萬元。
與一次車禍致人死亡的賠償可達幾十萬,甚至幾百萬相比,僅17.2萬元的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實在太低了。
這個強制保險與現行的多部法律有衝突。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應當遵循公平互利、協商一致、自願訂立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以外,保險公司和其他單位不得強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但1951年的“條例”是由財經委制定的,至多算是部門規章,其效力應低於法律和行政法規,不足以成為鐵道部收錢的合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但鐵路部門規定,保險費按基本票價的2%收取,每名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卻都是2萬元——旅客支付的保費不同,享受的權利相同,這違反了公平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但從客票上,旅客並無法得知任何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