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權制
分權制
分權制是指下級機關在自己管轄的許可權內,能獨立自主地決定問題,而上級組織不加干涉的領導體制。上級行政機關或行政首長給予下級充分的自主權,下級可以獨立進行決策和管理。
分權制也稱多數制,除中央銀行外,其他銀行經政府特許亦也享有發行權,其所發鈔券與中央銀行券在國內同樣具有無限法償能力。在分權制時期,發行銀行較多,鈔券的種類龐雜,難以劃一,持券人不容易獲悉各行的信用情況。加上有些發行銀行以增加發行數量圖謀私利,引起通貨膨脹和物價上漲。至於資本實力有限的發行銀行,遇上擠兌風潮時,以致破產倒閉,民生受損。
在財務管理中推行的計劃採購權、保管發放權、審核報批權屬“三權分立”分權制.
可以使下級因地制宜貫徹上級指示,充分發揮自己的智慧和才幹,從實際情況出發,依據不同的特點去處理問題,充分發揮本地的長處和優勢。
如果發揮不好,容易自立門戶,各行其是,各方常會發生矛盾和衝突,也容易發生本位主義、分散主義,不顧整體利益的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