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爆破

控制爆破

控制爆破,是指通過一定的技術措施嚴格控制爆炸能量和爆破規模,使爆破的聲響、震動、飛石、傾倒方向、破壞區域以及破碎物的散坍範圍在規定限度以內的爆破方法。

控制爆破介紹


控制爆破目前在工程施工中得到廣泛應用。如:定向爆破、預裂爆破、光面爆破、岩塞爆破、微差控制爆破、拆除爆破、靜態爆破、拋填爆破、弱鬆動爆破、燃燒劑爆破等。不同於一般的工程爆破,控制爆破對由爆破作用引起的危害有更加嚴格的要求,多用於城市或人口稠密、附近建築物群集的地區各種建(構)築物的拆除以及為減小爆破對被保護對象有害效應的爆破,因此,控制爆破不是單純指拆除爆破或者其中哪一種爆破。
通俗地講,所謂控制爆破是指對工程爆破過程中由於炸藥在被爆破對象的爆炸而產生的飛散物、地震、空氣衝擊波、煙塵、噪音等公害通過一定的技術手段加以控制的一種的爆破技術。
有害效應的控制
控制有害效應的一種方法是非爆破措施。再則是嚴格控制單段或一次起爆的裝藥量和裝葯結構,控制好起爆順序,做好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使爆破的聲響、震動、飛散物、衝擊波等有害效應、被爆體傾倒方向、破壞區域以及破碎物的散坍範圍在允許範圍以內。
控制爆破所要求控制的內容
①控制爆破破壞的範圍,只爆破被爆破對象需要被破壞、破碎的的部位,保留其餘部分的完整性;
②爆破后建築物的傾倒方向和坍塌範圍;
③控制爆破時產生的飛散物的飛散距離;
④空氣衝擊波強度和噪音的強度;
⑤控制爆破所引起的震動及其對附近建築物的震動影響,也稱爆破地震效應;
⑥粉塵;
⑦水下衝擊波;
⑧涌浪等;

拆除工程要求


(1)嚴格遵守《土方及爆破工程施工與驗收規範》關於拆除爆破的規定。
(2)在人口稠密、交通要道等地區爆破建築物,應採用電力或導爆索起爆,不得採用火花起爆。當採用分段起爆時,應採用毫秒雷管起爆。
(3)採用微量炸藥的控制爆破,可大大減少飛石,但不能絕對控制飛石,仍採用適當保護措施,如對低矮建築物採取適當護蓋,對高大建築物爆破設一定安全區,避免對周圍建築物和人身的危害。
(4)爆破時,對原有蒸汽鍋爐和空壓機房等高壓設備,應將其壓力降到( 1~ 2)X100000Pa。
(5)爆破各道工序要認真細緻地操作,檢查與處理,杜絕各種不安全事故發生。爆破要有監督指揮機構,便於分別負責爆破施工與起爆等有關安全工作。
(6)用爆破方法拆除建築物部分結構的時候,應保證其它結構部分的良好狀態。爆破后,如果發現保留的結構部分有危險徵兆,應採取安全措施后,再進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