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區民防局

昌平區民防局

昌平區民防局位於北京市昌平區南環東路1號,是昌平區的政府機構。

目錄

正文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北京市關於人防和防災救災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負責起草本區相關規範性文件,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擬訂本區人防工程建設的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會同有關部門編製人防工程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規劃,並組織實施;依法承擔人防工程、警報設施建設和管理方面的行政許可工作;負責人防工程建設的竣工驗收工作。
(三)負責本區防空地下室和城市地下防護空間建設的管理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編製城市地下空間建設專項規劃,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
(四)承擔本區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的綜合管理責任;負責已建人防工程平時開發利用、維護和安全的監督管理;監督人防工程的維護和安全使用;參與城市地下空間安全管理。
(五)擬訂本區城市防空襲預案和各項保障方案,組織防空演習;依法擬訂防空重要經濟目標,指導相關部門和單位落實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工作;負責區人防指揮中心(區應急委備份指揮平台)的建設、管理;監督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群眾防空組織,開展相關的訓練和培訓。
(六)制定本區人防工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應急演練;負責人防疏散地域的建設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建設、管理應急物資儲備場所;負責對本區自然災害信息、數據進行收集、整理、分析及匯總上報。承擔區人防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的具體工作。
(七)制定本區民防指揮通信、指揮信息和人防警報報知系統的建設規劃、計劃及保障方案,並組織實施;擬訂民防信息化建設規劃、計劃,組織相關信息系統及網路基礎設施的建設、使用和管理。
(八)負責組織本區防空防災的公共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制定有關工作規劃、計劃和管理辦法,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相關行業、領域防空防災的公共安全宣傳教育培訓;負責民防教育培訓場所的建設、管理;負責民防志願者隊伍的建設、管理;負責民防對外宣傳和交流合作。
(九)監督執行民防法律法規,依法查處各種違法違章行為。
(十)承擔區政府賦予的防災救災任務,利用人防設施和人防專業隊伍為經濟建設和防災救災服務。
(十一)負責本區民防建設資金的計劃、管理和使用;負責民防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十二)負責區國防動員委員會人民防空辦公室工作。
(十三)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民防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信訪、議案、建議、提案、安全、保密、政府信息公開、電子政務和接待聯絡等工作;負責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擔重要事項的組織和督查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組織、人事、機構編製、離退休、財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和後勤保障等工作;承擔本區民防建設項目和專項資金的相關管理工作;負責民防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承擔民防綜合統計工作。
(二)工程法制科
承擔本區人防工程建設、使用、管理等相關的行政許可和認可工作;編製人防工程建設的發展規劃、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製人防工程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規劃,編製城市地下空間建設專項規劃,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編製和調整年度人防工程建設計劃;承擔全程辦事代理工作;承擔本區已建人防工程平時開發利用、維護和安全的監督管理,承擔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的綜合管理,參與城市地下空間的安全管理;承擔人防工程地理信息採集、統計工作。負責本機關推進依法行政綜合工作;依法處理查處違反民防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行為,承擔本機關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和有關備案工作;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三)指揮宣傳科
承擔本區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拆除批准行政許可;擬訂本區民防指揮通信、指揮信息和人防警報報知系統建設規劃、計劃及保障方案,並組織實施;擬訂本區防空襲方案和各種保障方案,組織防空演習;承擔區人防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擬訂本區人防工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應急演練;承擔人民防空行動的組織計劃工作,組織開展人防指揮訓練;監督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群眾防空組織,開展相關的訓練和培訓;擬訂防空重要經濟目標,指導相關部門和單位落實重要經濟目標的防護工作;承擔人防疏散地域的建設與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建設、管理應急物資儲備場所;參與有關行業、領域的應急救援工作;承擔區民防指揮中心(區應急委備份指揮平台)的建設、管理;參與人防指揮工程建設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和驗收;擬訂民防信息化建設規劃、計劃,組織相關信息系統及網路基礎設施的建設、使用和管理;承擔人防資料庫建設工作;負責本區自然災害的收集、整理、分析、匯總上報。承擔本區防空防災的公共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工作,擬訂有關工作規劃、計劃和管理辦法,組織開展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和防空防災相關知識普及和技能培訓;承擔民防教育培訓場所和民防志願者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民防對外宣傳和交流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