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續期限

存續期限

存續期限(Duration)最先由Macaulay(1938)提出。依Macaulay duration之定義,存續期限相同的債券,不論息票利率為何、不論是附息或零息債券,皆視為有著相同”有效”到期期限(“effective”maturities)或”真正”到期期限(“true” term to maturities)之債券。簡而言之,就是衍生工具的合約從簽署到失效這段時間為存續期限。

定義


存續期限是債券價格對利率變動敏感度的指標,亦可視為投資人收回其債券投資的資金所需時間的一個指標。存續期限越長,債券價格對利率的變動越敏感。存續期限與債券的年期(maturity)是不同的概念,年期一定程度上亦反映債券對利率風險的敏感度,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年期越長,價格對利率的變動越敏感。但由於債券價格對利率風險的敏感度同時受票面利率、付息的頻率及年期這些因素所影響,單是年期並不是債券對利率風險敏感度的好指標。
存續期限是綜合了影響債券價格對利率變動敏感度的各個因素而計算出來的一個指標。有了這一概念,各種債券和債券組合對利率風險的敏感度便有了一個簡單的、可直接相比較的衡量標準。

原理


債券存續期限有兩種常用的計算方式: Macaulay Duration和modified duration。 MacaulayDuration的單位為年,如票面利率及市場收益率均為8%,每半年付息一次的10年期債券的存續期限為7.07年。以D代表存續期限,市場利率每變動1個百分點,債券價格就會隨著變動D%(利率上升時,價格下跌;利率下跌時價格上升)。由此可見,存續期限較長的債券(或債券組合)風險較高。若預期利率下滑,調整債券投資組合以拉長存續期限(可以通過調高長債的比重來達到)是理智的策略,因為一旦利率果真下滑,債券組合的價格升幅會較大。當然,若判斷失誤,所付出的代價亦會較為慘重。

作用


期前不付息的零息債券(zero-coupon bond)的存續期限,等同於其距離債券到期的年數(term to maturity)。所有在到期前有付利息的債券的存續期限,均較其距離到期的年數為短。另外,若一切其他條件相同,票面利率越高,債券的存續期限則越短。
從實務應用的角度觀之,由於債券市場之交易型態中,存續期限限是買賣報價之重要依據,亦即在流動性與稅負等條件皆相同之情況下,市場對一張附息債券與另一張有著相同存續期限限之零息債券所要求的殖利率是相同的。以此當作零息債券殖利率曲線之估計值。因而可透過此種調整方式,將各附息債券之殖利率與其存續期限限之關係描繪出一條存續期限限殖利率曲線(yield toduration),以此當作零息債券殖利率曲線之估計值。

案例


王*於1997年5月20日以李*的房屋作抵押物,向某銀行借款5萬元,借期一年,並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至借款期限屆滿之日,王*只償還了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7000元,尚欠本金35000元及利息。此後直至2000年10月20日,王*未還其餘款項,銀行於2000年12月5日將王*和李*告上法庭,要求王*還款,李*在抵押物價值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評析


《擔保法解釋》第12條對抵押權人享有的抵押權的存續期限間作出了規定,“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后的兩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本條解釋將擔保物權的存續期限間與訴訟時效掛鉤,強調擔保物權在其擔保的債權訴訟時效經過後,仍有一定的存續期限間。
《物權法》第202條卻作出了與《擔保法解釋》第12條大相徑庭的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本條規定則強調,擔保物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
因此,以上案例中,李*是否承擔責任,依據《擔保法解釋》和《物權法》的規定,就會有兩種不同的結果。
結合《物權法》195條和202條關於抵押權訴訟實現和時效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此次修改的《物權法》對通過訴訟方式實現抵押權作出了顛覆性的修改,即只有在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物。如果超過主債權的訴訟期間,則抵押權人喪失上述權利。因此,為維護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在《物權法》生效后發生的抵押法律關係中,抵押權人應當注重審查主債權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