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投資機構

風險投資的直接參與者和實際操作者

風險投資機構(Venture Capital Institutions),風險投資機構是風險投資最直接的參與者和實際操作者,同時也最直接地承受風險、分享收益。

機構介紹


有限合夥制是風險投資機調的主流模式,有限合伙人和主要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通過精心設計的所有權結構來協調和保證。
在風險資金的融資過程中,風險資本家個人的能力和業績有著至關重要的地位。他們購買的是資本,出售的則是自己的信譽,誘人的投資計劃和對未來收益的預期。風險投資機構作為一種金融中介,首先從投資人那裡籌集一筆以權益形式存在的資金,然後又以掌握部分股權的形式,對一些具有成長性的企業進行投資。當創業企業經過營運、管理獲得成功后,風險投資機構再安排其股份從創業企業中退出。

機構作用


風險投資體系主要由四類主體構成:投資者、風險投資機構、中介服務機構和風險企業。風險投資體系中最核心的機構是風險投資機構,即風險投資公司或風險投資基金,它們是連接資金來源與資金運用的金融中介,是風險投資最直接的參與者和實際操作者,同時也最直接地承受風險、分享收益。它們與其他金融機構的區別在於其特有的運行機制。
在風險投資市場上,一方面是具有巨大增長潛力的投資機會,另一方面是尋求高回報、不怕高風險的投資資本。風險投資機構的職責是發現二者的需求,並使機會與資本聯繫起來。金融的特點在於促進資金的融通,只要有資金的供給和需求,就會有金融中介的位置。只要資金在金融中介疏通的渠道內流動,只要在流動中資金得到正當的利用,它就會增值。資金的暢通流動是其增值的基本條件。
在風險投資這種特殊的金融方式下,資金從投資者流人風險投資機構,通過風險投資機構流人風險企業。這時,風險投資創造了決定其成敗的兩個結合:風險資本與增長機會(通常是高科技企業)相結合,風險投資家和風險企業家相結合。資本和機會的結合是外部結合,而風險投資家與風險企業家的結合是內部結合,是風險投資成敗的關鍵。風險投資要達到預期收益,這兩個結合缺一不可。
一般情況下,風險投資機構的核心作用在於解決好下述問題:
一是風險投資公司或風險投資基金為風險企業(項目)提供直接的資金支持,並通過風險企業的迅速成長使投資者獲取收益。因此,風險投資公司一般會作為風險投資的發起者和投資工作的樞紐,負責風險投資的運營,並參與所投資的風險企業(項目)的管理和決策。
二是風險投資機構一般有能力分析和做出對風險企業的投資決策,在投資之後監測風險企業並參與管理。
三是對投資者負責,使不同類型投資者的利益得到保護。
四是通過與風險投資相關的經營管理業績得到高額回報,對不良業績要承擔相應的風險。

類型


風險投資機構的類型由於風險投資機構在風險投資體系中的關鍵作用,風險投資機構要由一些具備各類專業知識和管理經驗的人組成,同時其所有權結構要提供一種機制,使得投資者與提供專業知識管理技能的人得到合理的相應回報,並各自承擔相應的風險。為適應風險投資體系的這種要求,經過國外幾十年的發展和選擇,在西方發達國家有十多類風險投資主體的組織方式,在整個風險投資體系中發揮著不同的作用。
(一)主流模式——有限合作夥伴
美國的風險投資機構在經歷了幾十年的沉浮之後,一種特殊類型的合夥製成為機構形式的主流。在這種有限合夥制風險投資機構中,有兩種合伙人,即有限合伙人和主要合伙人。這種合夥制的主要出資者稱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通常負責提供風險投資所需要的主要資金,但不負責具體經營;而主要經營管理者稱為主要合伙人,主要合伙人作為風險投資機構的專業管理人員,統管投資機構的業務,同時也要對機構投入一定量的資金。由於主要合伙人付出了艱辛的勞動,將從有限合伙人的凈收益中按10%~30%的比例提取報酬。這種合作通常是有期限的,一般是7~10年,但主要依據公司投資生命周期和主要合伙人的意願。
主要合伙人對經營承擔無限責任,但出資比例很低(一般為總投資的1%),而取得的回報很高(總利潤的20%加管理費)。有限合伙人承擔有限責任,一方面用合同條款對主要合伙人進行約束,同時也進入董事會對重大決策施加影響。美國的私人投資者往往扮演主要合伙人的角色。這些私人投資者即真正意義上的風險資本家,既有風險投資的經驗,又有管理的專門技能,而且有很強的冒險精神與追求高回報的慾望。其操作方式則一般為先註冊一個有限責任公司,私人投資者以股東身份控制該公司,再以該公司作為主要合伙人來發起風險投資機構。有限合伙人則往往是各類機構投資者,包括養老基金、保險公司、共同基金以至銀行等等,也包括個人投資者。對有限合伙人的出資比例一般有限制(高限與低限均有)。這種所有權結構靠精心設計的各類合同來保證,是一個相當精巧的機構設計方案。
這種結構當然是與美國充分發育的資本市場以及特有的稅制相聯繫的。美國風險投資機構之所以經常採用有限合夥制,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養老基金、大學和慈善機構等投資者為免稅實體,這一結構保證了它們的免稅地位(如採用公司形式則需交公司稅)。有限合夥制風險投資機構一般有2~5個合伙人,大一點的公司常雇傭2~5個產業分析人員,並聘請一些兼職分析人員,機構規模在5~10人之間,最多不超過30人。其資金主要來自機構投資者、富有個人和大公司,以私募形式徵集,主要投資於獲利階段以前的新興公司,通常是高科技公司,一般在企業成熟后即以上市或併購等方式撤出。
合伙人的集資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基金制,即大家將資金集中到一起,形成一個有限合夥制的基金。另一種是承諾制,即有限合伙人承諾提供一定數量的資金,但起初並不注入全部資金,只提供必要的機構運營經費,待有了合適的項目,再按主要合伙人的要求提供必要資金,並直接將資金匯到指定銀行,而主要合伙人則無需直接管理資金。這種方法對有限合伙人和主要合伙人都十分有益:對有限合伙人來講,可以降低風險;對主要合伙人來講,省去了平時確保基金保值增值的壓力。所以後一種形式已被越來越多的有限合夥制風險投資公司所採用。
(二)個體投資者
個體投資者可以是朋友、家庭成員或是經濟上成功的人,他們對新企業的投資可以從不足幾千美元到超過百萬美元。個體投資者可能只投資於一個企業,也可能同時投資於幾個不同的企業。這些企業可能與投資者有某種關係,譬如是投資者熟悉的領域或對投資者的業務有所幫助。在個體投資者中以天使投資者最為典型。通常,個體投資者為那些尚只有新鮮創意的創業者提供種子資金。在這個階段,一般風險投資公司考慮到其經營準則,會認為風險過高;而個體投資者卻可以為此下賭注,因為一旦企業成功所帶來的收益也會很高。
(三)公開上市的風險投資公司
極少數的風險投資公司在公開的資本市場籌集資金,但投資於新企業的方式與有限合夥制公司基本相同。由於按照證監會的要求,這類公司必須向公眾公開其經營情況,所以它們較後者更容易被了解。
(四)大公司的風險投資
許多主要的大公司都以獨立實體、分支機構或部門的形式建立了風險投資機構。這些機構在運作方式上與私人風險投資公司相同,但目標迥異,這是由不同資金來源決定的。
後者通過培育公司,使其成功上市而追求高額回報;前者在大公司資金的支持下為母公司尋求新技術。當大公司投資於一個新創公司時,是希望建立技術窗口,或希望以後把它變為一個子公司。
(五)准政府投資機構——小企業投資公司
小企業投資公司是根據美國1958年頒布的創《小企業投資法》創建的。它由私人擁有和管理,但要得到政府小企業管理局的許可、監控及資助,小企業管理局還可提供融資擔保。自從小企業投資公司必須為其從小企業管理局舉借的債務負責以後,提供優惠貸款和購買股票成了其“標準”運作形式,以保障儘快償還債務。從這個意義上講,小企業投資公司對處於創建階段的新創企業來講不十分適合。在美國,還有一些類似小企業投資公司的聯邦及州立准政府投資機構。應該說上述准政府投資機構與真正的風險投資者有很大區別,他們一般以創造就業機會為主要目的,所以許多機構並不將其納入風險投資的統計範圍,風險投資家也不將其歸入自己的陣營。但兩者之間依然存在一定的聯繫,有些風險企業就是受小企業投資公司支持而發展起來的。
(六)其他衍生形式
1、產業戰略基金。這項基金常為業務相近的公司所設,投資方向集中在某一戰略領域,強調局部競爭優勢,通常以合資方式與風險企業聯手,以迅速獲取科技成果。如Java基金就是由IBM等六大公司聯合出資1億美金組成,專門投資於矽谷內運用Java技術的信息企業。
2、公眾風險投資基金。傳統上風險基金為私募基金,1996年美國頒布了《公眾風險投資基金法》,允許一些特定的風險基金向社會募集資金,並對其活動作了一些具體的限制,如為了便於股民監督,一般只限於在本州集資等。

籌措資金


風險投資在實際運作中是一個融資與投資相結合的過程。風險投資的典型特徵是首先要籌集一筆資金,而這筆資金是以權益資本的形式存在的;然後以所籌資金購買剛剛經營或已經經營的企業資產。風險投資利潤主要來自資產買賣的差價。在融資時,風險投資家購買的是資本,出售的則是自己的信譽。誘人的投資計劃、對未來收益的預期。投資時,他們購買的是企業股份,出售的是資本金。退出時,他們出售企業股份,買入資金,外加豐厚利潤,以及光輝業績和成功口碑。整個風險投資過程是由融資和投資兩個方面構成的,而融資又佔據了舉足輕重的地位。融到資金往往就是成功的一半,有能力融到資金是風險投資家業績的體現。融資規模越大,就越顯示風險投資家出類拔萃,高人一籌。
風險投資所融到的資金,很大程度上取決於風險投資家個人的能力和業績。投資人往往是本著對風險投資家個人的信賴投出資金。他們的投資在很大程度上是對風險投資家個人的投資,而不是對企業或項目的投資。他們對風險投資家的這種信賴無形中給風險投資家施加了很大壓力,風險投資家清楚:一旦有誤,將來再從這些人手中融資的可能性就會化為零。因此,風險投資的“風險”既體現在投資方面,也體現在融資方面。從發達國家風險投資業的發展經驗來看,雖然風險投資機構在構建其各自的投資組合時具有足夠的分散化程度、相對的產業集中度和區域集中度,在階段性上也沒有結構差異,但總體來說,畢竟以普通股權投資為主。而且這些風險企業在未上市(或OTC上網)之前其普通股權的變現性很差,准股權與可轉換債權投資也不大可能在很大程度上改善組合的變現性和現金流量狀況。風險投資機構的融資結構必須與其投資結構相匹配。因此,其權益性資本要有足夠比例,從國際經驗來看不應低於犯%。其負債也要符合某些特性,例如長期限、低息加一定寬限期、有第三方擔保等等。同時風險投資機構的融資規模也可由前述的投資結構及規模決定。
發達國家或地區的風險投資資金的來源主要為:公共的和私人的養老基金、捐贈基金、銀行持股公司、富有的家庭和個人、保險公司、投資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公司、外國投資者等等。以美國的情況為例,1995年僅美國風險投資公司運作的資金總額就高達435億美元,比1985年的196億美元增加了122%。風險資金的主要來源包括:
1、富有的個人資本。這部分資本在200億美元左右,其中相當一部分投到早期風險企業。
2、機構投資者資金。包括養老準備金、大學後備基金。各種非獲利基金會。這些機構投資者傳統上相當保守,主要投資於債券和高紅利股票,這一方面是因為政府出於謹慎考慮所制定的法規限制,另一方面是因為人們一般認為投資於新興企業風險過高,難於監控。但自1979年以後,風險投資可能帶來的豐厚回報促使政府放鬆了這方面的管制,如允許將2%~5%的養老基金投資於新興企業,於是這些機構投資者成了風險投資的主要來源之一。為了減輕這些機構投資者的風險顧慮,風險投資公司常採用利潤分享和投資限制協議等方式及有限合夥制組織形式控制風險。
3、大公司資本。出於戰略考慮,大公司常投資於與自身的戰略利益有關的風險企業,以合資或聯營的方式注資。
4、私募證券基金。私募證券基金通常將一部分資金投資於接近成熟的風險企業,以期得到高額回報。
5、共同基金。因受政府管制,共同基金一般不投資於上市前的風險企業,但某些投資於高科技產業的共同基金允許將少量資金(一般不超過基金總額的1%~2%)投入變現性低的風險企業,尤其是即將上市的企業。

國際合作模式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逐漸發展,風險投資的運作已經超越了國家的界限,逐步進入了國際融合的時代。世界各國風險投資業的雙邊和多邊合作已經成為一股潮流。
(一)各國間的合作
1、以色列國家投資公司。該公司由以色列政府、美國政府和一些猶太富人出資,更類似於招商銀行,但也大量投資於處於創建時期的公司,美方夥伴一般負責推銷。
2、愛爾蘭軟體開發基金模式。愛爾蘭政府選擇軟體行業作為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戰略的重點。他們與美國有關機構聯合建立了風險基金,組織愛爾蘭的軟體人才將美國成功的商業軟體歐洲化。這些德語化、法語化的軟體已在歐洲大量銷售,從而使愛爾蘭成為歐洲重要的軟體出口國。
3、日本的日美金融公司。眾所周知,日本公司在尖端技術方面的創新能力不強,為克服這一問題,他們便與美國的風險投資家合作,建立聯合投資公司。由後者根據前者的期望,在美國特別是矽谷地區,尋找符合其要求的高新技術企業進行收購,從而實現對該技術的買斷。待該技術可以市場化時,將其移植到日本,發揮日本公司生產組織能力較強的優勢,進行大規模生產。
該公司是附屬於世界銀行的一家私營公司,旨在通過投資於成員國的私營部門,促進它們的經濟發展。該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直接以貸款和股份形式向發展中國家私有企業投資的多邊組織。該公司共發起了36個風險投資和私募證券基金,主要投資於一些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的小企業。這些基金一般在所投資企業中佔20%~30%的股份,尋求25%左右的年回報率,基金一般委託給專業投資公司管理。國際金融公司的其他角色還包括為成員國風險基金的建立提供建議,評估市場,尋找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成員,設計基金結構等。如該公司曾應土耳其政府的要求,起草了該國管理風險投資基金業的法案,該法案於1994年通過。公司機構的設計則通常包括稅賦效率、法律形式、基金投資者的地位、基金管理與管理者報酬分離以及投資戰略等。

中國機構


1985年9月,國務院批准成立了中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它是中國內地第一家專營風險投資業的全國性金融機構,它的成立標誌著中國風險投資的開始。自此以後,中國風險投資事業發展較快,一些地區、部門、高新技術開發區紛紛建立了各具特色的風險投資公司。
(一)中國風險投資機構的創立及資金實力
從國內具有風險投資性質的公司或事業單位的總體狀況來看,資本實力從幾百萬元到幾千萬元不等,按照機構性質來劃分可以分為以下兩類:一類是以有限責任投資公司形式組成的,純屬企業性質;另一類是從屬各省市科委領導的事業單位,大多非營利利機構。部分風險投資機構的創立時間、現有資金以及到2000年時的資金情況如表7-1所示。
就中國風險投資機構為資金情況而言,實力最強的為即將成立的深圳高風險投資公司,約有10個億,相對較小的為上海創新科技集團公司,約4800萬元;現有風險投資機構的資產總額為16.35億元人民幣。預計到2000年,資金實力將達到35.15億元。
中國已有的風險投資機構為風險投資事業做了很多有益的探索,主要體現在投資方式、風險投資管理、風險投資運行機制、風險投資公司自身人員素質等方面。所取得的有益經驗主要有:
1、政府的大力支持。
2、加強對投資項目的全方位管理。
3、項目選擇的首要考慮因素是被投資者的人的素質。
4、注重自身隊伍人員素質的提高。
5、不斷提高對風險投資的認識。
(二)風險投資公司的組織結構及投資方向
中國風險投資機構的資金來源主要是政府。已有的組織機構比較一致,基本上是投資部、辦公室、財務部、項目部等,所選投資方向基本上都定位在高新技術上,有的已獲得了較好效益。
(三)風險投資公司的投資運作管理
各風險投資公司在風險投資過程中,其運作程序有兩種模式,一種是沒有專家系統的投資模式,另一種是有專家系統的投資模式,這兩種模式是根據風險公司所處省份環境和對風險投資特徵的認知程度以及風險投資公司自身運作的可靠性來考慮的,還不能說誰優誰劣。從運作情況看,它們都在進行著正常運作。
經過十幾年來的發展,中國部分風險投資公司或事業單位在不同程度上已不能適應當前中國發展風險投資的需要,有些已陷入進退維谷的兩難境地。這些公司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①資金來源有限,沒有充分利用包括個人、企業、金融或非金融機構等具有投資潛力的力量來共同構築一個有機的風險投資網路。
②投資工具落後,以貸款、擔保為主,權益投資也只有普通股一種形式,收益與風險不匹配。
③缺乏撤出手段,絕大部分投資滯留在被投資企業中。這主要是中國資本市場的不完善造成的。但除了上市、櫃檯交易以外,還有兼并、私募、管理層收購等許多退出手段可以採用。
④報酬機制不合理,雖然採取獎金與效益掛鉤等辦法,但沒有使風險投資家努力創造出的價值獲得充分的補償,不能吸引和留住有經驗的人才從事這項工作。
以上這些問題,雖然與中國經濟發展的水平、市場不完備、法制不健全、信息交流不暢、專業人才缺乏等因素有關,但是在風險投資機構自身的組織結構設計上也存在著缺陷,主要表現為對風險資金的經營管理相對不獨立,不能完全以市場機製為導向;對經營者的約束很大程度上依賴行政關係;激勵和約束不對稱等。

美國機構


·企業名稱:Castile Ventures
·企業名稱:Capstone Ventures
·企業名稱:Capital Southwest Corporation
·企業名稱:Capital Resource Partners
·企業名稱:Canaan Partners
·企業名稱:Boston Capital Ventures
·企業名稱:Blumberg Capital Ventures
·企業名稱:Blue chip Venture Company
·企業名稱:Bessemer Venture Partners
·企業名稱:Benchmark Capital
·企業名稱:BCM Technologies,Inc.
·企業名稱:BCI Partners,Inc.
·企業名稱:Bay Partners
·企業名稱:Battery Ventures
·企業名稱:Associated Venture Investors
·企業名稱:Austin Ventures
·企業名稱:Associated Venture Investors
·企業名稱:Aurora Funds, Inc.
·企業名稱:Asset Management
·企業名稱:ARCH Venture Partners
·企業名稱:Arbor Partners, LLC
·企業名稱:Apex Venture Partners
·企業名稱:Antares Capital Corporation
·企業名稱:The Angels' Forum
·企業名稱:Ampersand Ventures
·企業名稱:American Century
·企業名稱:Altira Group LLC
·企業名稱:Alta Partners
·企業名稱:ABS Capital Partners
·企業名稱:Alpha Capital
·企業名稱:Allied Capital Corporation
·企業名稱:Alloy Ventures
·企業名稱:Advantage Capital Partners
·企業名稱:Advent International
·企業名稱:Affinity Capital Management
·企業名稱:The Abell Venture Fund
·企業名稱:Aberdare Ventures
·企業名稱:ABN AMRO Private Equity (AAPE)
·企業名稱:ABS Capital
·企業名稱:Acacia Venture Partners
·企業名稱:Accel Partners
·企業名稱:Adams Capital Management
·企業名稱:Advanced Technology Ventures

瑞士機構


·企業名稱:LAKEPORT FINANCE SA
·企業名稱:INDEX VENTURES
·企業名稱:HPI HOLDING SA
·企業名稱:GENEVEST CONSULTING GROUP SA
·企業名稱:FEI CAPITAL PARTNERS INC.
·企業名稱:ETF GROUP
·企業名稱:DOW EUROPE SA
·企業名稱:DOW EUROPE SA
·企業名稱:DEUTSCHE BANK AG
·企業名稱:DEFI GESTION
·企業名稱:CORPORATE CAPITAL & CONSULTING
·企業名稱:CASTLE PRIVATE EQUITY AG
·企業名稱:CAPITAL DYNAMICS
·企業名稱:CAMCO AG
·企業名稱:BAKER & MCKENZIE
·企業名稱:AUREUS PRIVATE EQUITY AG
·企業名稱:ARGOS SODITIC SA
·企業名稱:APAX PARTNERS & CO. BETEILIGUNGSBERATUNG AG
·企業名稱:ANGEL CAPITAL
·企業名稱:ADVISERS ON PRIVATE EQUITY AG
·企業名稱:AIG PRIVATE EQUITY LTD.

英國機構


·企業名稱:Capital for Companies
·企業名稱:Capital International Inc.
·企業名稱:Candover Investments Plc.
·企業名稱:Cambridge Research & Innovation Ltd.
·企業名稱:Cairnsford Associates ltd.
·企業名稱:Bridgepoint Capital.Ltd.
·企業名稱:Botts & Company Ltd.
·企業名稱:BC Partners
·企業名稱:Beeson gregory
·企業名稱:BDO Stoy Hayward
·企業名稱:BC Partners Ltd.
·企業名稱:Barclays Ventures
·企業名稱:Bank Austria Private Equity
·企業名稱:Baring Private Equity Partners Ltd
·企業名稱:Barclays Private Equity Ltd.
·企業名稱:Barclays Acquisition Finance
·企業名稱:Bank of Scotland (Structured Finance)
·企業名稱:BancBoston Capital
·企業名稱:Banc of America Equity Partners
·企業名稱:Baker Tilly
·企業名稱:ARTS Alliance Ltd.
·企業名稱:AXA Investment Managers Private Equity Fund of Funds
·企業名稱:Atlas Venture Ltd.
·企業名稱:Atlantic Pacific Capital Ltd.
·企業名稱:Apax Partners & Co. Ventures Ltd.
·企業名稱:Aon Mergers & Acquisitions Group
·企業名稱:Anvil Partners
·企業名稱:AMR International Ltd.
·企業名稱:Amadeus Capital Partners Ltd.
·企業名稱:Argus Capital Group
·企業名稱:Alta Berkeley Venture Partners
·企業名稱:Albemarle Private Equity Ltd.
·企業名稱:Alchemy Partners
·企業名稱:Advent International Plc.
·企業名稱:21 Invest Ltd.
·企業名稱:AIB Capital Markets Plc(Special Finance Unit)
·企業名稱:Abbey National Treasury Services PLc.
·企業名稱:Abel Ventures Led.
·企業名稱:Aberdeen Asset Managers Ltd.
·企業名稱:Abingworth Management Ltd.
·企業名稱:ABN AMRO Mezzanine L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