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找到2條詞條名為難民的結果 展開

難民

詞語

難民,是移民之一類,因某種不可抗的原因,例如戰爭、天災等,而被迫遷移居住地,甚至是放棄國籍的人。各國移民法對於難民問題的處理方法雖不盡相同,但大多時候,會採取“原居地遣返”或給予“政治庇護”。嚴格意義上的難民,是根據聯合國1951年的一份國際公約以及聯合國在1967年修訂的關於難民身份的一份議定書所共同訂立的。

定義


2009年8月23日,肯亞達達阿布難民營破舊的房子。這裡是世界上規模最大的難民營。
2009年8月23日,肯亞達達阿布難民營破舊的房子。這裡是世界上規模最大的難民營。
根據1951年聯合國通過的《1951年難民地位公約》第1條的規定,難民是指因種族、宗教、國籍、特殊社會團體成員或政治見解,而有恐懼被迫害的充分理由,置身在原籍國領域外不願或不能返回原籍國或受該國保護的人。
一些區域性的公約在聯合國上述公約的基礎上,也對難民問題做了進一步的擴展和細化。例如《關於非洲難民某些特定方面的公約》規定:“難民一詞亦適用於由於其居住國或國籍國部分或全部地遭到外來侵略、佔領、外國統治或出現嚴重危害公共秩序事件,而被迫離開自己的習慣居住地而在其居住國或國籍國以外尋求避難的任何人。”

基本含義


概述

難民指那些因有正當理由畏懼由於種族、宗教、國籍、屬於某一社會團體或具有某種政治見解的原因留在其本國之外,並且由於此項畏懼而不能或不願受該國保護的人;或者不具有國籍並由於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經常居住國家以外而現在不能或由於上述畏懼不願返回該國的人。
嚴格意義上的難民,是根據聯合國1951年7月28日在日內瓦簽訂的《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以及聯合國在1967年1月31日在紐約修訂的關於難民身份的《難民議定書》所共同訂立的。這兩份文件把難民定義為:基於一種可以證明成立的理由,由於種族、宗教、國籍、身為某一特定社會團體的成員、或具有某種政治見解的原因而畏懼遭受迫害並留身在其本國之外,並由於這樣的畏懼而不能或不願意受該國保護的人,或者一個無國籍的人,並由於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經常居住國以外而現在不能、或由於上述畏懼而不願意返回該國的人。
從地理學角度講,難民是人口遷移的特殊形式。因天災、戰禍、階級壓迫和民族壓迫、宗教和種族歧視、國界變更等,導致大批人口被迫離開家園,流落他鄉,形成強制性的遷移。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世界難民問題日益突出,主要集中在亞、非兩洲,非洲難民主要來自南非和非洲之角,亞洲難民主要來自阿富汗、柬埔寨和越南。聯合國1951年7月28日通過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1967年又通過關於難民地位的議定書,呼籲應給予難民基本人權,並設有難民高級專員負責監督執行難民公約及接助等事項。
難民是國際社會的一個特殊群體,是戰爭、種族迫害、部族矛盾、國家領土變動、政治避難、自然災害、經濟惡化等原因造成的一個不能或不願回原籍國的群體,具有群體性、無助性、流動性、自發性和被動性的特徵。
難民分為經濟難民、戰爭難民、種族與宗教難民、政治難民、自然災害難民等。經濟難民是為了改善生活而“自願”背井離鄉的人,也稱“非法移民”。自然災害難民是因地震、嚴重的水旱災害等原因被迫離開家園的人,往往能通過臨時救濟返回來源國。戰爭難民是為躲避戰亂而逃離家園的人。每一類難民的屬性又不是單一的,有時戰爭難民同時又是政治難民,災害難民同時又是環境難民等。目前,國際上解決難民問題一般採用3種辦法:自願遣返、就地融合和第三國安置。
聯合國《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規定締約國應給予其領土上的難民一定的待遇,其中包括,在初級教育、公共救濟、勞動和社會安全等方面給以國民待遇;在動產和不動產、自由職業、房屋等方面給以至少不低於一般外國人並儘可能優惠的待遇;各國應尊重難民取得個人身份的權利,給予難民身份證件和保護他們不被驅逐出境,並儘可能便利難民的入籍和同化。
“世上最大的悲痛莫過於失去祖國。”這是一位古希臘詩人對難民悲慘境遇發出的慨嘆。根據聯合國難民署的統計,過去60多年來,全世界約有7500多萬人因戰亂、災害等原因被迫離開家園。非洲和中東是世界上輸出難民最多的地區。
6月20日是世界難民日

難民地位

難民在各國的地位不同,由有些國家不賦予難民政治地位,公民地位低於本國公民,如不得擔保難民在本土外的父母、配偶等移民到難民所居住的國家,必須要等難民歸化后才享有本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

歷史


逃避戰火的難民
逃避戰火的難民
難民的概念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的國際文件中開始出現,當時解決在戰時離開被敵國威脅或佔據的永久住址及被軍事或民事當局驅逐出境的人的法律地位和返回祖國問題被提上日程。
1921年,國際聯盟任命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處理對難民的援助事務。
1943年,設立的聯合國家善後救濟總署和1946年成立的國際難民組織也負有這一職責。
1949年,聯合國任命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處理有關難民事務。

引證解釋


《兒女英雄傳》第二回:“那安插難民,自有一班兒地方官料理。”魯迅《且介亭雜文末編·我要騙人》:“被水災所害的難民成群的跑到安全之處來。”沙汀《代理縣長》:“他自己宣布的目的是替難民請賑,實際上是活動政費。”

身份確認


當人到達一個國家,就可以向該國管理部門遞交難民申請。
加沙兒童
加沙兒童
例如:在法國,名為OFPRA的機構處理難民的申請。這個機構由法國外交部監管,而不受法國內政部(負責安全的部門)的管理。

公約具體規定


難民
難民
關於難民法律地位問題,1951年在日內瓦召開的聯合國討論難民和無國籍人地位的會議,於當年7月28日通過了一項《1951年難民地位公約》。該公約於1954年4月22日生效。
公約規定:
1.締約國應不分種族、宗教或國籍,對於其領土內的難民給予下述待遇:
①在初等教育、公共救濟、勞動和社會安全、宗教自由、財政徵收、工業產權和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版權、訴訟權等方面,給以國民待遇;
②在動產和不動產,自營工、農、商業,自由職業,住房,初等教育以上的教育,選擇住所和行動自由等方面,給以儘可能的優惠待遇,無論如何不低於一般外國人所享受的待遇;
③在就業和非政治性和非營利性社團的結社方面,給以最惠國待遇。
2.締約國應尊重難民以前由於個人身份而取得的權利,特別是關於婚姻的權利,並給予難民身份證件、旅行證件和其他行政協助。難民赴另一國定居時,締約國應准許其轉移資產。
地中海難民
地中海難民
數萬難民大軍穿越田間綿延數公里
數萬難民大軍穿越田間綿延數公里
3.締約國對於直接來自生命或自由受到威脅的領土、未經許可而進入或逗留於締約國領土的難民,不得因其非法入境或逗留而加以懲罰,但以該難民毫不遲延地自行投向當局說明其非法入境或逗留的正當原因者為限。
4.除因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理由外,締約國不得將合法在其領土內的難民驅逐出境,不得以任何方式將難民驅逐或送回(“推回”)至其生命或自由受到威脅的領土邊界。
5.締約國應儘可能便利難民的入籍和同化。
6.締約國應同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或繼承該辦事處的任何其他機關合作,為其執行公務提供便利。
7.難民應遵守所在國的法律和規章以及為維持公共秩序而採取的措施。
載著難民的橡皮艇突然漏氣導致34人死亡
載著難民的橡皮艇突然漏氣導致34人死亡
鑒於上述公約的規定僅適用於1951年1月1日以前出現的難民,而此後又發生了新的難民情況,1967年1月31日又簽訂了《關於難民地位的議定書》。該議定書於1967年10月4日生效,截至1982年底,有90個國家批准和加入。議定書規定,上述公約不再只適用於因1951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事情而變成難民的人,這樣就使得締約國境內的一切難民都享有同等的地位。

保護原則


3歲小難民艾蘭·庫爾迪逃難時翻船遇難
3歲小難民艾蘭·庫爾迪逃難時翻船遇難
國際法確立的對難民的保護的原則主要有兩個,即“不推回”原則和“國際團結合作原則”。前者要求,除非有正當理由認為難民有足以危害其所處國家的安全等其他嚴重情形,任何國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將難民驅逐或送回其生命或自由受到威脅的領土邊界;後者要求,世界各國在難民的接納、安置、援助、保護,難民事務開支的分攤以及消除和減少難民的產生的根源方面有責任加強團結與合作。

世界難民日


世界難民日
世界難民日
世界難民日是每年的6月20日,為了保證難民的基本權利,聯合國於1951年召開了“難民和無國籍人地位全權代表會議”,通過了《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規定締約國應給予其領土上的難民一定的待遇,包括:在初級教育、公共救濟、勞動和社會安全等方面給予國民待遇;在動產和不動產、自由職業、遷徙等方面給予至少不低於一般外國人並儘可能優惠的待遇;各國應尊重難民取得身份的權利,給予難民身份證件和保護他們不被驅逐出境,並儘可能便利難民的入籍。

聯合國難民署


聯合國難民署
聯合國難民署
聯合國難民署於1950年12月14日由聯合國大會創建,並於次年的1月1日開始工作。該組織幫助世界各地的流離失所者,在緊急情況下為他們提供帳篷,食品,水和葯等生活必需品並為尋求長久解決問題方案,包括自願遣返回家或到新的國家開始新生活。在50多年中,該組織已幫助大約5000多萬人使他們得以開始新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