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特別保護權
人身特別保護權
人大代表享有非經特別許可不受逮捕或審判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權利。
為了使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效行使職權和監督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作,不受行政和司法機關的干涉和影響,我國憲法和法律賦予各級人大代表即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組成人員以特別的司法保護權,即發言、表決免責權和人身特殊保護權,以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代表法規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代表,非經本級人大主席團許可,在人大會議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大常委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如果因為是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拘留的機關應當立即向該級人大主席團或者人大常委會報告。應當對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代表,如果採取法律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應當經該級人大主席團或者人大常委會許可。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審判、或者被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執行機關應當立即報告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代表人身特別保護權的主要含義包括:(1)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別保護權只限於刑事案件,不包括民事案件的傳訊和審判。(2)如果人大代表確屬犯罪,必須在得到人大主席團或常委會的許可后才能實施逮捕。(3)未經人大主席團或者常委會許可,不得對人大代表採取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勞動教養、監視居住等強制性措施。(4)人大代表如果因為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拘留機關應當立即向該級人大主席團或常委會報告。
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人大代表享有人身特殊保護的權利,其目的在於保證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防止有關機關對代表進行打擊、報復、陷害,這是我國人民代表人大制度在代表地位上的具體表現。當然,人大代表享有人身特殊保護權利,並不意味著人大代表是特殊公民,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權。代表如果有違法犯罪行為,同樣要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