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失保險

損失保險

損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對所承保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又稱“財產保險”。

內容


在國際保險市場上,通常把不屬於人身保險範圍的其他各種保險,都歸併在財產保險中,因此,財產保險有時也稱為“非壽險”,即廣義的財產保險可分為財產保險、責任保險和保證保險。
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保險業務。可保財產,包括物質形態和非物質形態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以物質形態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作為保險標的的,通常稱為財產損失保險。例如,飛機、衛星、電廠、大型工程、汽車、船舶、廠房、設備以及家庭財產保險等。以非物質形態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作為保險標的的,通常是指各種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例如,公眾責任、產品責任、僱主責任、職業責任、出口信用保險、投資風險保險等。但是,並非所有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都可以作為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只有根據法律規定,符合財產保險合同要求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才能成為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

原則


補償原則是財產保險的核心原則。它是指在財產保險中,當保險事故發生導致被保險人經濟損失時,保險公司給予被保險人經濟損失賠償,使其恢復到遭受保險事故前的經濟狀況。重複保險分攤原則也是由損失補償原則派生出來的。重複保險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向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重複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複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在重複保險的情況下,當重複保險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被保險人因發生保險事故向數家保險公司提出索賠時,其損失賠償必須在保險人之間進行分攤,被保險人所得賠償總額不得超過其保險價值。

第一損失保險


定義

又稱"第一危險保險",指保險人在承保時包責任或損失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是小於或等於保險金額的損失,也稱第一損失;第二部分是大於保險金額的損失,也稱第二損失。保險人僅對第一部分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第二損失不在保險責任範圍內,應由被保險人自己負責。這種賠償方式在計算賠款時不考慮保險金額與財產的實際價值之間的比例。損失只要在保險金額限度內,保險人就按實際損失金額予以賠付。其特點是賠償金額等於損失金額,但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不要求被保險人以其財產的全部價值足額投保,而是以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高損失額為保險金額。當財產發生損失時,不論保險金額佔全部財產價值的比例如何,只要損失金額在保險金額內,保險人就得按實際損失賠償,而不採取比例賠償的方式。

原理

把財產價值分成兩部分:第一部分財產價值和保險金額相等,視作足額投保,凡是在保險金額內的損失,應當得到十足賠償;第二部分財產價值是超過保險金額的部分。